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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并购的概念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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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概念辨析

    摘要对概念的认知是一项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通过对与上市公司收购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的比较分析,使读者达到对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进一步研究起到一定的铺垫作用。

    关键词兼并 合并 收购 并购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01-02

    一、兼并

    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加收其资产;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我国目前对于兼并的界定仍然停留在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质上包含兼并和收购的双重涵义,并未将二者直接区分。

    通过以上对兼并词源的分析及结合我国对兼并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兼并最终是保留一家公司的主体资格,而其他参与兼并的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兼并实质属于吸收合并的范畴,而不包括新设合并。兼并从用语的感觉上,有一种强势合并弱势的意味,因此,兼并一般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时。

    二、合并

    合并(amalgamation;verschmelzung od. fus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商法的程序,一个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消灭或者全部消灭,但不经清算程序,将消灭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并接受社员的公司法上的法律事实。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法。所谓公司之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本法(企业并购法)之规定,免清算程序,归并称一个公司之行为,其原有之一以上公司从而消灭,消灭公司之权利义务概括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国外公司立法中少有对公司合并的概念作直接规定的,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第三号公司法指令”)则对公司合并作了明确界定,该指令第三条规定:本指令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一家以上的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该指令第四条规定:本指令中的“新设合并”,是指数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

    从学者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在对“合并”的界定上,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对合并的方式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亦达成一致见解。

    三、收购

    收购(acquisition)在《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被解释为:“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或证券的大部分,目的通常是重组其经营,目标可能是目标公司的一个部门(部门收购,母公司出售或回收子公司股权与之脱离关系或让产易股),或者是目标公司全部或大部分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合并或部分收购)。”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acquisition”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股份)获得,二是(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澳大利亚学者h.leigh french也认为:“收购是指一个或一组自然人、法人通过直接地购买资产或间接地控制管理层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美国学者安朱斯将公司收购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提高公司价值为目的的收购者;一种是以获得与公司非股东关系为目的的收购者。第一种收购者打算通过对目标公司更有效的经营来获得回报,这样的收购对被收购公司有利;第二种收购者是想通

    过获得对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与他本人、他的分公司进行有利可图的交易,即建立关联交易关系,如作为他本人的供应商、贷款人、顾问或客户,这种收购者是公司利益的掠夺者。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我国对于收购界定为收购方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而2006年7月31日新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废止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办法没有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涵义。我国《证?法》第四章单独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但也未对收购的涵义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何为收购,处于没有规定的空白状态。让笔者非常困惑之处在于,为何2002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而在其后的修改中未加以规定,立法者出于什么目的呢?是否是因为从2005年4月29日开始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后不再存在二元制股权结构,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也上市流通,全部收购行为都应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与其他国家的收购相比没有特殊性呢?或者因为人们对于收购的概念已达成共识,没有规定的必要呢?还是因为立法者的疏忽呢?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收购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界定是有意义的,是对法律调整对象及范围的基本界定,也许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之处,但是争议会使概念更加清晰。因此,对于收购概念的定义是必要的。

    四、并购

    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简称m&a),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经济学、法学相关学科习惯的称谓。既区别于企业重组,资产重组等概念,又区别于战略联盟。从本质上看,企业并购指在市场经济下,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通过签定合约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五、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从上述不同学者及相关立法规定中对于兼并、合并、并购、收购概念的阐述分析,这几个概念在界定上和适用上有一定的关联性,甚至有时将兼并、合并混合使用,将兼并与并购、收购混合使用,界限十分模糊。由于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界定是公司收购相关问题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因此,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尝试对四个概念进行学理上的比较分析,对四个概念的关系加以明确。

    兼并、合并、收购、并购实际上都是参与兼并、合并、收购、并购过程的主体的控制权的变化过程,从这种意义上看,参与主体到最后合并或者被兼并的中间状态是收购,即收购并不导致参与主体数量的减少,只是主体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从收购到兼并、合并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参与主体资格上分析,兼并、合并在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进行,而收购并不要求收购方一定是公司,收购方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结果上分析,兼并、合并的最终结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而收购的结果不是公司数量的改变,仅仅是改变被收购公司产权归属和经营管理权归属;从参与主体最终身份上分析,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共同移转,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以所持有的股份承担风险和享受权益。因此,收购又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仅指股权收购,而资产收购由于这种方式不改变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笔者将上市公司收购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权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企图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此定义强调四点,一是上市公司收购仅仅指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的收购,收购人可能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自然

    人或者非上市公司;二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三是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这个比例是个动态的比例,应根据不同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确定,不应强制规定统一标准;四是强调投资者的目的性,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并不必然会成功或者必然取得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并不以取得控制权的结果为必要条件,上市公司的收购仅仅是投资者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行为。

    篇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对此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收购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将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误认为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能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包括收购上市公司上市的“债券”。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为投资者。《证券法》关于收购中的投资者,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只能理解为任何投资者均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收购。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境内个人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使得境内个人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四,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上市公司本身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即不能成为收购本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 第五,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进行控股或者兼并。所谓控股,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所谓兼并,是指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为自己所有,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发生变化的行为。

    篇三:并购定义

    监管机构也需要对有信誉的公司、银行、证券交易商放宽融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

    名词解释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它往往同广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一意义,它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A”,即英文Merger & Acquisition 1,谋求企业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企业扩张

    23,获取先进技术与人才,跨入新的行业

    4,收购低价资产从中谋利或转手倒卖

    5,买壳上市

    IPO影响

    种种迹象显示,通往资本市场的“华山路”已非一条单行道。通过被上市公司并购或兼并,即是实现资产证券化、抢滩登陆资本市场的一条新兴通衢。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日前在一个讲座上透露说,部分IPO排队企业面临不再满足IPO标准的可能,或不愿继续排队,而选择被并购的方式实现资 产证券化。据悉,已有十多家企业提交项目申请。

    监管部门的这种新提法和新做法,对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而言,的确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新思路。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这也提供了看待并购重组和投资机遇的新视角。

    并购重组

    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

    分类

    1.仅仅依赖收购方自有资金,无法完成巨大收购案例。

    2.银行贷款要受到企业和银行各自的资产负债状况的限制。

    3.发行新股或实施配股权是我国企业并购常用的融资方式,但它却受股市扩容规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规则限制,许多公司无此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资方式,但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偿债能力方面均达到一定要求,方有资格发债。上述并购单一融资方式显然制约了多数并购重组的进行。在此情况下,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就成了我国并购市场亟待探讨和开拓的融资方式。

    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组合可因各国具体金融环境而异,并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国模式。例如,在我国,杠杆收购不一定要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也可用收购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或以并购双方的资产和收入为基础担保融资。对于许多公司企业,杠杆比率不宜太高,但参与者必须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机构。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不宜采用。自有资金和现金支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运用股票和债券融资还必须符合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也需要对有信誉的公司、银行、证券交易商放宽融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

    名词解释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它往往同广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一意义,它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

    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A”,即英文Merger & Acquisition 1,谋求企业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企业扩张

    2,追求规模经济和获取垄断利润

    3,获取先进技术与人才,跨入新的行业

    4,收购低价资产从中谋利或转手倒卖

    5,买壳上市

    IPO影响

    种种迹象显示,通往资本市场的“华山路”已非一条单行道。通过被上市公司并购或兼并,即是实现资产证券化、抢滩登陆资本市场的一条新兴通衢。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日前在一个讲座上透露说,部分IPO排队企业面临不再满足IPO标准的可能,或不愿继续排队,而选择被并购的方式实现资 产证券化。据悉,已有十多家企业提交项目申请。

    监管部门的这种新提法和新做法,对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而言,的确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新思路。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这也提供了看待并购重组和投资机遇的新视角。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越来越多的交易正在从“被动重组”转变为“主动并购”,以资产重组实现基本面改善和提升。以前股市退市制度不健全,很多业 绩很差的ST和*ST公司借助资产重组大变会计魔术,保壳成为一种“被动重组”的行为。而在产业政策引导、股市监管层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助资本 杠杆和工具,主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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