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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请愿书范文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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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请愿书

    请愿书

    尊敬的:

    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位于XXXX的几家企业,建厂已经有好几年时间了,一直都期盼着门前的这条500米的必经之路能修好。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条道路一直没有修,我们一直渴望贵部能把这条路修好。

    这条道路,一到下雨天,泥泞不堪,积水处处都是。甚至在雨季的时候,路上的雨水会直接流向我们的厂区,给我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正常保证正常生产,更不要说客户来访问了。晴天,车一旦经过,漫天的灰尘到处飞扬,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都很渴望贵部能结合实处,了解详情。能够实实在在的解决我们企业的难处,同时也向我们的客户展示我们崇州工业园区的形象。

    因此我们几家企业同时请愿,恳请各位领导能引起重视,解决我们的出行、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解决我们企业现在所面临的困难。给工业区的带来一片良好的基础环境,也给外来的客人展示我们工业区美好的形象。

    请愿单位签章:

    篇二:请愿书

    请 愿 书

    尊敬学校领导:

    您好。我们是经济管理系学生,是***的同学,我们知道给你写这封信很冒昧,但是出于事情的急切性,以及我们同学对***关心(因为知道学院做出了对她休学的决定),希望领导可以留一点时间给我们,认真看完我们这封信。万分感谢。

    因为是***是学习委员,所以我们***同学打交道很多,我们一致认为她是一个勤奋、细致、能干而大气的女孩,无论在班级、学院、部门还是老师,她都可以进行愉快的交流,在做事情中,出现下面问题,在她那里总是得到最妥善的解决,我们信任她的工作能力,更相信她对学习挚爱。

    在过往的日子里,***用她的学习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传递勤劳、勇敢的良好班级形象,一次次的感动我们。

    我们知道张旭冰的情况以及形象领导的处理决定,作为在校生,我们表示理解,尤其作为注重高校形象的学院,作为她的同学,我们又为的前途表示担忧。

    作为她的同学,十分有必要向您致函,提出谅解请求。

    学院在我们专业只培训2届,我们这个是最后一届,如果她休学一年回来已经没有这个专业,重新再来,只会浪费宝贵的光阴和专业知识。学院培训一个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处理一个犯错误的学生

    也是很容易,但是对那些知错能改,积极承担责任,并且在以后能够更加积极帮忙他人,回报学校的人,更加可贵。

    我们相信,类似***这样的学生,如果能够得到学校谅解,重获学习机会,一定会镇定思痛,以更加成熟,稳重负责来回报学校。为此,我们联名致信给我们学院领导,向您们为***求情,我们坚信在未来的道路中,***不会辜负我们的恳求和您们学院领导层的谅解。

    再次恳求学院领导希望撤回对***的休学的决定。

    一群敬爱学校的同学

    ***职业学院

    篇三: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杨乔兰,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12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3、案件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有砍刀、杀猪刀、菜刀等作案凶器)至今同样仍未到案,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丢了??”就不了了之。当然,作案工具找不到同样也可以定罪,但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4、证明公安机关关于2012年5月11日将王忠明被伤害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分别告知张勇辉等六名同案人及被害人亲属。(见判决书9页第16行)而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的我们,却无一人知晓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为什么判决书强加于我们?但对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提到的鉴定意见:王忠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见判决书9页第12行)这一鉴定意见结果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我们持保留意见。

    5、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主犯张勇辉祖父张光明(83岁)与被害人王忠明因推牌九争庄发生口角问题,引发主犯张勇辉唆使、组织、领导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杀人。在第一次众犯罪嫌疑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数十刀,致被害人王忠明血流满地、倒地喘

    息时,众乡亲邻里将众犯罪嫌疑人劝诫开去,众犯罪嫌疑人方才停止对倒地的被害人王忠明实施砍杀。在证人高岗搀扶被害人王忠明前往送医抢救,等待120赶来之时(见判决书10页第1行),仅凭被害人王忠明一句“你搞不死我,我哪天搞死你们”(见判决书12页倒数第5行),因众嫌疑犯担心被害人王忠明他日报复,所以紧接着,以首犯为首,众犯罪嫌疑人紧随,大家分别调头返回,第二次施暴砍杀被害人王忠明数十刀(见判决书10页第9行)仅要害部位头部就多达数刀,直至被害人王忠明再次血流如注,且脑浆溢出,昏死倒地不再动弹,众嫌疑犯方才仓惶分散潜逃。就本案而言,众犯罪嫌疑人二次返回砍杀被害人王忠明,主观上就是担心害怕被害人王忠明以后有机会报复,所以众犯罪嫌疑人一心将被害人王忠明杀死,以除后患;客观上,二次砍杀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至昏死无法动弹,却不予以施救,逃之夭夭。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所在。这明显是希望将被害人王忠明置于死地,放任被害人王忠明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第二次砍杀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无可争议,判决明显错误。

    值得指出的是:六犯罪嫌疑人作案之时,正逢我州人大、政协两会召开之际,如此胆大妄为地顶风作案,且杀人手段极其恶劣,杀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社会的恶劣影响。

    以上所述,故认为本案定性有误,造成后面的量刑有误以及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全乱。

    二、关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异议

    1、何为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就本案而言,六被告人案发后分别潜逃至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其中,有两人双双在一起的,也有单独潜逃的,在案发至归案长达46-55天不等的时间里,加之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排除串供或者被外界教唆之嫌疑。由此可见,庭审中六被告人均口径一致,回答法官提问均唯唯诺诺,这是事先苟同一致的结果,,以致六被告人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悔罪之意。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被告人迫于法律的威严震慑,才分别先后归案。

    3、对于本案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六被告人归案至今,均无一如实供述或无一上缴公安机关,刻意隐瞒作案工具的去处,导致公安机关无从查找证据。这客观上已经推翻了六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的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

    仅上述三点,就已证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不成立。

    三、主犯刑辩律师陈诗斌庭审过程中有严重不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六犯罪嫌疑人心里上发生了强烈的变化,从而关系到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问题。律师陈诗斌庭审中的不法行为亦为后面的某些律师提供了“反面教材”。

    1、当2012年11月30日上午的庭审进行到约11时20分许,主审法官向主犯张勇辉确认犯罪嫌疑人周支立供述其砍杀被害人王忠明的头部是

    否属实,有无异议?主犯张勇辉回答“没有”,紧接着,其刑辩律师陈诗斌未经审判长允许,突然向其当事人(张勇辉)发问“他讲你是砍脑壳哩,那是要害部位,你承认啊”?其当事人(张勇辉)还没来得及反应,律师陈诗斌当即就被审判长严厉训诫。请问,这是不是公然地藐视法律?是否具有当庭诱供之嫌?

    2、由于律师陈诗斌的不法行为,公然在庭审上藐视法律、法官,从而难免影响到其他律师的立场和观点,如下午庭审进行到约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竟然提出“被害人王忠明的死因不排除有医疗事故的嫌疑”。这分明是强词夺理,伺机安抚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3、主犯张勇辉的刑辩律师陈诗斌竟向法庭出示所谓的与六犯罪嫌疑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村名联名请愿书”,妄图博得庭审法官的同情,但其赤裸裸的行径暴露出其欲盖弥彰,为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阴谋,以逃避法律的严惩。律师陈诗斌居然说“在案件的引发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见判决书5页第1行)庭审当时就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被害人无过错”。 后经法庭的调查,被害人王忠明无重大过错。(见判决书14页倒数第5行)在律师陈诗斌先行口若悬河,大放厥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随即附和,也同时提出“被害人对该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见判决书6页第4行)

    更令人愤慨的是,律师陈诗斌还说被害人的死是“咎归自取”,这简直是血口喷人,纵容犯罪。言下之意,被害人王忠明是应该死的。

    4、纵观整个庭审过程中六犯罪嫌疑人被法官问一句才答一句的供述表现,不难看出,正是律师陈诗斌的诱供致使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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