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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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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市级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市级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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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 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

    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悬挂间距不少于10公分,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午睡提供必备设施,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须设专门睡房。床铺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 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3册。成人读物40种,其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七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八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九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玩教具基本配备标准》(见附件5)

    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并根据学习活动内容需要及时更换。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

    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至3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篇三: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0?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

    三、各地应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切合实际,避免资源浪费。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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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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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 (5) 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 (36) 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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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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