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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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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家公文写作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2012 年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

    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

    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

    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

    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

    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

    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

    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

    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

    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

    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

    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

    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

    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

    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

    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

    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

    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

    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

    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

    篇二: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9704-2012

    2012-07-01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5.2.2 字体和字号

    5.2.3 行数和字数

    5.2.4 文字的颜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6.2 印刷要求

    6.3 装订要求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7.2 版头

    7.2.1 份号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7.2.3 紧急程度

    7.2.4 发文机关标志

    7.2.5 发文字号

    7.2.6 签发人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7.3.2 主送机关

    7.3.3 正文

    7.3.4 附件说明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7.3.6 附注

    7.3.7 附件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7.4.2 抄送机关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7.5 页码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10.2 命令(令)格式

    10.3 纪要格式

    11 式样

    — 2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3 —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9704—1988。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 4 —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 g/m2—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 —5 —

    篇三: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附件1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9704-2012

    2012-07-01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5.2.2 字体和字号

    5.2.3 行数和字数

    5.2.4 文字的颜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6.2 印刷要求

    6.3 装订要求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7.2 版头

    7.2.1 份号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 2 —

    7.2.3 紧急程度

    7.2.4 发文机关标志

    7.2.5 发文字号

    7.2.6 签发人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7.3.2 主送机关

    7.3.3 正文

    7.3.4 附件说明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7.3.6 附注

    7.3.7 附件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7.4.2 抄送机关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7.5 页码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3 — 8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10.2 命令(令)格式

    10.3 纪要格式

    11

    — 4 —式样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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