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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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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性:或如何将之安置在自然界

    程炼

    【专题名称】外国哲学

    【专 题 号】B6

    【复印期号】2009年09期

    【原文出处】《哲学门》(京)2009年18期第229~249页

    【英文标题】Intentionality, or How to Settle It in the Nature

    【作者简介】程炼,1965年生,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内容提要】 意向性是当代心灵哲学的中心话题之一。本文(1)评论了几种常见的对意向性

    的非自然主义的说明,指出了它们各自面临的困难;(2)综合了两种近年发展出来的自然主义的意向性模型——因果协变理论和生物语义学,捍卫了意向性可以被自然化的想法。 【关 键 词】意向性/非自然主义/自然主义/语义学

    一、引言:背景与方法论评论

    分别被笼统地称为分析哲学和现象学的20世纪两大哲学传统,在起源上都不同程度地跟意向性问题相关。在当代背景下,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是挑起意向性话题的第一人。是他首先赋予意向性以现代含义,并使之成为一个专业的哲学概念。和许多人一样,我认为布伦塔诺为后来的哲学家们探讨意向性问题设置了议程表。他的学生胡塞尔从他对心理行为的意向结构的刻画中发展出现象学。在这个意义上,意向性问题与现象学传统的关系比与分析哲学的关系要更直接和密切。分析传统的众多源头中,罗素的“论指谓”(On Denoting)和弗雷格的“论涵义与指称”(On Sense and Reference)若经适当的理解,可以看做是早期分析哲学对意向性问题的两个处理。美国哲学家齐硕姆(Roderick Chisholm)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阐发和捍卫布伦塔诺的有关思想,意向性问题一直是齐硕姆的工作重点。金在权(Jaegwon Kim)正确地指出,正是通过齐硕姆在上世纪50—60年代的工作,意向性问题才成为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的核心研究课题。①上世纪70年代以后,对意向性问题的关注使得分析哲学将重心从语言哲学转移到心灵哲学上来,根据塞尔(John Searle)的解释,这是因为哲学家们认识到,关于心灵的问题要优先于关于语言的问题: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取决于说话者的意向性,意向性是说话者的心理状态的特性。塞尔进一步说,语言哲学实际上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②

    恩布里(Lester Embree)说③,尽管现象学运动的参与者们并不一致持有某种单独的学说,但现象学方法有四个构件却是他们都作为工作准则接受下来的,其中的三个是:第一,现象学家对自然主义的世界观不感兴趣,而自然主义世界观是建立在自然科学方法的基础之上的。第二,现象学家不喜欢思辨思维、不喜欢专注于语言,他们强调知识来自“直观”(intuiting)或“洞察”(seeing)事情本身。第三,他们要求一种对意识活动的过程进行反思的技巧,这种技巧强调意识过程如何对准对象,对准自身呈现出来的对象。以我对胡塞尔的理解,我认为在胡塞尔看来,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如我们对自己的心理状态的认识来得直接和真切,这是笛卡儿的重要遗产。更进一步,根据胡塞尔的设想,一旦彻底地贯彻了现象学还原,我们意识中留下的东西是确定无疑的。如果意向性是我们心理状态的属性,还有什么挡得住我们用内省的方式来揭示这个noema的结构呢?我在别的场合讨论过与

    这三个构件相似的第一人称哲学的三个论题,把它们总结为分裂的实在观、透明的语言观和优先的心灵观。④我不打算在这里重复我的论证,针对这三个构件,我只想指出,第一,自然科学方法是我们放弃不得的求知方式,自然科学知识是所有人类信念中最具有合理性和正确性的部分,我不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和结论不如先验哲学靠得住;第二,对语言的关注对于研究思想的结构和内容是必不可少的,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思想的构成;我们不清楚没有语言能力的、刚出生的婴儿能直观和洞察到什么;第三,意识活动是纯私人性的,单靠对这些活动的内省和反思不足以确定意识活动的内容,同时,内省和反思也不能保证内容的可交流性。这些在我看来都是有趣的问题,但在这个场合我必须约束我的兴趣。

    认知科学出现在20世纪中期,在此之前,分析哲学家相对而言对形而上学问题是不太关心的,这是所谓语言学转向的结果。自笛卡儿以降的近代哲学关心的主要是认识论问题。对人类知识的可能性的关注在康德那里达到高潮,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的可能性取决于世界如何符合我们心灵的认知构造和思维的结构,就是说,我们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必须通过思考我们是如何思维的这个问题来解答,这就是所谓的先验转向(transcendental turn);语言学转向则主张,我们的思维是如何进行的,取决于我们表达思想的语言是如何工作的。根据达米特(Michael Dummett)的看法,语言学转向的发生标志着分析哲学的诞生,将分析哲学与其他学派区分开来的,是分析哲学家们坚持的两条“公理”:“首先,一个对思想的哲学说明,能够通过一个对语言的哲学说明来得到,其次,一个完整的说明只能如此得到。”⑤在意向性问题上,我们可以这么落实语言学转向的精神:如果我们要弄清意向性的性质,一个好的办法不是直接谈论意向性,而是谈论对意向性的谈论。这就是蒯因(W. V. Quine)所说的“语义上升”(semantic ascent)。一碗水、一块金子、一条狗是具体对象,我们可以用种种方法研究它们的性质。当我们有分歧的时候,这些分歧很少涉及关于我们是否在研究同一个东西、说的是同一件事。意向性不同于这些具体事物,如果直接谈论它,我们不好确定彼此之间谈论的是不是同一个东西。语义上升则是为了避免这个困难,因为升了一级之后,我们的论域不再是对象,而是关于对象的语言表达式,后者有我们所需要的公共可交流性。弗雷格曾经给出一条语境原则:当我们不能直接讨论抽象的数的时候,我们能够在句子的范围中讨论数的表达式的意义。我赞同和采纳同样的策略。我认为它优于单靠内省意识去直接“抓住”意向性的做法。

    相信、渴望、崇拜、憎恨等是常见的心理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只是相信而不相信某个东西、只是渴望而不渴望某个东西、只是崇拜而不崇拜某个东西、只是憎恨而不憎恨某个东西。我们用日常语言描述这些心理行为。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表达这些心理行为的动词都是及物动词,“张三相信”这句话如果不是缩减了宾语,就是没说完,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无论如何,这些是日常语言和常识心理学告诉我们的。如果常识心理学构成一个理论的话,那么下面这些句子(如果为真的话)就可以构成对世界的描述的一部分:

    (1)张三相信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2)王五渴望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决赛阶段进一球。

    (3)赵六崇拜鲁迅。

    (4)洪七讨厌猪八戒。

    根据常识心理学,这些语句用心理谓词述说了世界中的一些事实,就像“近20年中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地球围绕太阳转”、“光速是每秒30万公里”等也述说了世界中的一些事实一样。与后几个句子不同,上面的几个句子是哲学家心目中的典型的意向语句(intentional sentences),它们被认为刻画了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而这些状态是意向状态,具有意向性的状态。意向性是非常专业的哲学术语,指的是对某个对象的关于、

    表达、代表、指涉等。这样,句子(1)说的是,张三处在某个心理状态(“相信”类型),这个状态是关于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的;句子(2)说的是,王五处在某个心理状态(“渴望”类型),这个状态是指向某个事态,即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决赛阶段进一球;(3)和(4)分别说的是某人崇拜或讨厌某个东西。重要的是,意向状态关于、表达、代表、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现实的、可能的、不存在的和不可能的事物或事态。

    布伦塔诺有一段被广为引用的话:

    每个心理现象都具有一个特点,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之为一个对象的意向的(或心理的)隐存(inexistence),我们可以称之为对一个内容的指称或对一个对象的指涉(在这里不要被理解为意指一个事物)或内在的客观性(immanent objectivity),尽管这么说不是完全没有含糊性。每个心理现象都把某个事物作为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尽管它们并不总是以相同的方式这样做的。在表达中某个东西被呈现了,在判断中某个东西被肯定或否定了,在爱中某个东西被爱,在恨中某个东西被恨,在欲望中某个东西被欲望。⑥

    布伦塔诺这段话中的一个词“隐存”(inexistence)非常关键,它有两个解释。一方面,它可以被理解为“存在于??之中”(in-existence),按这个意思,心灵指涉的对象是内在于心灵之中的;另一方面,它可以被理解为“不存在”(non-existence),按这个意思,心灵可以指向不存在的对象。这样,句子(4)中的“猪八戒”,与(3)中的“鲁迅”不同,是一个纯粹虚构的、现实中不存在的对象;句子(2)中的“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决赛阶段进一球”,与句子(1)中的“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不同,因为压根就没有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决赛阶段进一球这么回事。在找到合适的汉语表达之前,我将“inexistence”译作“隐存”,既有音译的味道,又试图涵盖布伦塔诺的双关之意。译得好不好、是否有更贴切的翻译,则另当别论。按照布伦塔诺的论述,意向性可以说成是每一个心理现象指向、表达、关涉某些现实的、某些可能的、某些不可能的事物或事态的能力或特点。大部分人都会发现,布伦塔诺的见解是有道理的:只需反省一下自己的信念和欲望,还有什么比这更明确的呢?就像笛卡儿断言的那样,我对我的心外之物可能有不确定的看法,但我心里想法有什么特点却是一目了然的。这似乎印证了一句流行歌词“明明白白我的心”。这意味着,即使心外无一物,我们仍可以有思想,思想就其为思想而言,是纯粹内在于我们自己的意识之中的。这样,日常内省是支持布伦塔诺的。

    然而,布伦塔诺说每个心理现象都有意向性,意向性是心理事物的标志。这个说法后来被称为“意向性垄断论题”。这个论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知觉、信念、欲望这些心理状态的确指向、表达、关于某个东西,但感觉(如痛、痒)似乎就是感觉,不关于、指向什么东西。例如,疼就是疼的感觉,仅此而已。关于这一点有许多争论。塞尔和柯瑞(Tim Crane)分别是否定和肯定感觉的意向性的代表人物。我不想介入这个争论,因为我即使努力将注意力集中在我的感觉上,或者拼命回忆我过去的感觉,我也无法确定地回答这些感觉是否是关于某个别的东西的。我的现象学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给我提供确定的指导。

    如果常识心理学是正确的理论的话,那么意向性的存在就是一个事实。在当代心灵哲学中,有一些人认为意向性是不存在的。行为主义者否定内部世界,想什么、爱什么、恨什么如果被理解为某种内部状态的话,照赖尔(Gilbert Ryle)的说法,是犯了“范畴错误”。内部状态在行为解释中不算数,算数的是外部行为和行为的倾向。⑦消除主义(eliminativism)则认为常识心理学是不可挽救的错误理论,即上面的句子都是系统地为假。行为主义和取消主义乍看起来虽然像是很鲁莽甚至荒谬的观点,但它们比那些头脑简单的常识信奉者要更有道理一些。但我在这里将这两个观点的对错问题放在一边,只是指出,按照这些观点,不存在什么意向性问题。如果我赞同它们的话,这篇文章只需举几个论证这些心理语句为假的理

    由就可以结束了。不过我不想结束得这么早,因此,我假定这些句子可以为真,也就是说我假定意向性是存在的,是许多人类心灵状态所具有的一个特点。

    什么使得这些句子为真呢?用语言哲学的行话说,它们的真值条件是什么?一种自然的看法是,意向语句是关系语句。意向性被看做是心灵与心灵指向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属性。这样,意向性是一种二阶性质。如果赵六崇拜鲁迅,那么赵六与鲁迅就处在“??崇拜??”这种关系中,就像“x比y富裕”表示x与y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一样。“石崇比王恺富裕”这个句子为真,当且仅当世界中存在两个对象,石崇和王恺,处于一个比另一个富裕的关系中。同理,“a渴望b”、“a崇拜b”、“a憎恨b”、“a害怕b”等等分别表示a与b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意向性是这些关系共同拥有的性质。相信、崇拜、害怕、憎恨是不同类型的心理状态,它们是典型的意向的心理状态。在日常描述中,我们还发现有一些行为语句可能刻画了意向性,如“a咒骂b”或“a吹捧b”,被如此描述的行为被称为意向行为。由于意向行为一定伴随着相应的意向心理状态,因此,行为中的意向性可以归结到心理状态的意向性。

    布伦塔诺注意到,关系的存在是以关系项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在意向关系中,关系项中有一方可能不存在。在我们开头的四个例句中,第二个句子中的宾语从句表示的被渴望的事态(中国足球队在世界杯决赛阶段进一球)还未到来,啥时能到来还不清楚,第四个句子中的被憎恨的对象(猪八戒)不具有实在性。鉴于此,布伦塔诺说,

    在其他的关系中,两个关系项——基项(the fundament)和终项(the terminus)两者——都是真实的,但这里只有前一项——基项才是真实的。??如果我认为某个事物是相对的??例如某个东西更大或更小一些,那么,如果大东西存在,那么小东西也存在。??相似和不同这些关系,大致类似于因果关系。因为要存在这种关系,作为原因的事物和作为结果的事物必须都存在。??心理上的涉及则完全不同。如果某人思考某事,正在思考的那人当然必须存在,但他思考的对象却根本不必存在。事实上,如果他在否认某事,那么这个对象的存在恰好是只要他的否认是正确的就会被排除的东西。所以,心理指称所要求的唯一一件事就是思考的那人。这个所谓的关系的终项实际上根本不必存在。基于这个理由,人们可能怀疑我们在这里是否真的是处理某种关系,而不是在处理在某个方面有点像关系、因而可以更恰当地被称为“准关系的”东西。⑧

    布伦塔诺无可奈何地称意向性是“准关系的”。问题是,准关系到底是不是关系,如果是的话,是什么关系呢?造一个词简单,凡是说不准的都称为“准”,可这只是玩弄辞藻,不解决问题。

    二、非自然主义方案:迈农、弗雷格、齐硕姆

    据说布伦塔诺终生被这个问题所困扰,到死都没有提出解决之道。坚持关系说的人为了维持住关系,提出了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s)的概念。跟布伦塔诺不同,迈农(Alexius Meinong)认为,我们不必要为了让一个意向关系成立而要求终项存在。当我处在一个意向状态(例如渴望某个东西)的时候,我有一个现象学的经验,即我在渴望某个东西,而现象学并不关心那个东西是否实际存在。一种现象学的本体论不必依赖于常识或科学关于对象的限定。只要在我的现象学经验中呈现出来的东西,都可以看做是对象,对象的种类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除日常现实事物外,虚构的(如金山、二郎神)、可能的(如我明天要吃的但还未做出的早餐、“神九”飞船)、不可能的(如一个圆形方块、已婚单身汉)都是可量化的对象。不过,与现实事物不同的是,虚构的、可能非现实的和不可能的对象有不存在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迈农打破了康德关于存在不是普通谓词的限制。按照迈农的意思,第四个句子“洪七憎恨猪八戒”如果为真,那么的确有某个对象是洪七所憎恨的,只不过这

    个对象是一个与鲁迅不同的对象。

    迈农虽然维持了将意向性看做关系的逻辑构造,但他必须付出形而上学和意识形态(这里指的是谓说)上的代价。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不存在的对象与存在的对象有什么样的关系?一个不存在的对象对于世界有什么影响?不存在的对象在意识形态上也造成了令人不适的后果。如果你问洪七:“你为什么讨厌猪八戒?”,洪七的回答将大体决定“洪七讨厌猪八戒”这个句子的真值。给定我们的常识心理学和常识道德,洪七的回答不外乎列举猪八戒的一些属性,如懒惰、好色、进谗等。但是,如果你告诉洪七说,猪八戒还有一个属性即不存在,那么知情的洪七似乎不愿去讨厌一个不存在的对象,尽管他仍然可以继续讨厌他原来讨厌的那些属性。在这种情况下,该语句的真值便成了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所谓的他心问题或交流问题。迈农固然可以借助内省经验来判断第一人称意向语句如“我讨厌猪八戒”的真值,但是,如果现象学经验是唯一的认识论资源,其他人如何判断第三人称意向语句“洪七憎恨猪八戒”这个句子的真值呢?推设(positing)意向对象虽然可以维持意向关系,但这种奢侈的本体论必然要为认识论的缺口买单。⑨罗素对迈农实体的拒绝,是他发明摹状词理论的动机之一。摹状词理论是数理逻辑应用于自然语言的一个范例,这个理论工具的效能之一就是克服自然语言的表面结构对我们思想的限制。迈农分子为了解决“洪七讨厌猪八戒”的真值条件,不惜给予猪八戒某种本体论地位。罗素评论道:

    由于没有命题函项这个利器,许多逻辑学家被迫得出一个结论:有不真实的对象。例如迈农就是这样地申辩,我们能够谈论“金的山”、“圆的方”等等,我们能够作出以它们为主词的真命题;所以它们必是某种逻辑上的实在,否则,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命题会是没有意义的。在我看来,这些理论中缺少那种对实在的感受,而即使在最抽象的研究中这种感受也应当保持。我主张,逻辑学不能承认独角兽,恰如动物学不能承认一样;因为尽管逻辑学带有更抽象、更普遍的特点,但它和动物学一样真诚地关心真实世界。说独角兽存在于纹章中,存在于文学中,或者存在于想象中,是一个非常可笑的,没有价值的遁辞。在纹章中存在的并不是一个血肉做成的、能自动行动、有呼吸的动物。存在的只是一个图像,或者文字的描述。同样地,如果主张哈姆雷特存在于他自己的世界中,即,存在于莎士比亚想象的世界中,就像(比如说)拿破仑存在于通常的世界中一样地真实,这种说法不是有意惑人,便是不堪信任的糊涂话。只有一个世界,这就是“真实的”世界:莎士比亚的想象是这世界的一部分,他在写作哈姆雷特时具有的思想是实在的。在读这剧本时,我们所有的思想也是实在的。虚构的本质就在于,只有在莎士比亚以及读者心中的思想、感受等等是实在的,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客观的哈姆雷特。当你考虑历史学家和读史者心中所有的由拿破仑引起的各种情绪时,你还没有触及到拿破仑本人,但在哈姆雷特的情形下,你已经探到他的底。假使任何人不曾想到哈姆雷特,那就无所谓哈姆雷特;假使任何人不曾想到拿破仑,拿破仑马上会设法使人想到他自己。实在感在逻辑中很重要,谁玩弄戏法,佯称哈姆雷特有另一种实在,这是在危害思想。在正确地分析有关独角兽、金的山、圆的方以及其他伪对象的命题时,一种健全的实在感是必需的。⑩

    罗素用他的量词理论维护了他说的“健全的实在感”:世界上没有猪八戒、金山这样的对象。

    弗雷格也承认文章开头列出的四个意向语句的合法性,即它们都可以是真句子。但弗雷格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后来被大量讨论的“弗雷格难题”(Frege's Puzzle)。我们把前面列举的第一个意向语句拿过来:

    (1)张三相信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由于它可以为真,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它为真。另一个方面,我们可以设想下面这个句子:

    篇二:分析哲学

    三 真理的基本性

    按照上面的讨论,谓词“是作家”所指示的概念是一个函数,其可能的主目是某个域中的对象,如鲁迅、鲁班等等。依合成性原则,“鲁迅是作家”的所指是把“是作家”所指示的函数应用于“鲁迅”所指示的对象而得到的结果。这个结果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根据弗雷格的本体论,对任何一个存在的物项(entity)而言,它要么是一个概念,要么是一个对象,不存在其他选项。按照上一节的讨论,一个物项是概念还是对象,依赖于指示这个物项的表达式是不饱和的还是饱和的。“鲁迅是作家”是一个没有空位的表达式,因此一定指示一个对象。哪个对象?弗雷格的回答是,真和假中的一个;给定我们的背景知识,“鲁迅是作家”指示真这个对象。弗雷格的回答似乎有点怪异:即使我们承认句子指示对象,为什么它们是真和假而不是别的对象?我在这里给出的理解是粗线条的,只对弗雷格的考虑做一个大致的解释。首先,在《算术的基本规律》所描述的形式系统中,对语句连接词(如否定,蕴含等)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它们都被当作是真值函数算子。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指示一个其主目和值都是真值的函数,如否定是这样一个函数——将真映射到假上、将假映射到真上,因此,把真值当作所有合式语句所指示的对象,就显得非常自然。弗雷格的选择还基于另一个考虑,那就是莱布尼兹律在语句尺度上的应用。莱布尼兹律可以简称为同指代换保真原则——一个语句的某一部分被具有相同指称的表达式代换,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例如,“鲁迅是作家”经过同指代换后变成“周树人是作家”,两者的真值是相同的。弗雷格希望莱布尼兹律的应用是广泛性的,可以涵盖语句的代换。如果我们把语句看作是其真值的名称(就像“鲁迅”是鲁迅的名称一样),这个代换就是可行的。在弗雷格看来,“A=B”为真,只要“A”与“B”指示相同的对象,无论“A”和“B”是对象词还是一个完整语句,因此,任何一个语句指示一个对象,即真或假,在弗雷格看来是顺理成章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真和假到底是什么对象?弗雷格把真值当作对象的主要依据是它们在他的逻辑系统中的作用。就弗雷格的目的而言,真和假可以是任何对象,只要它们的逻辑行为符合区分真语句和假语句的角色:所有的真语句指示同一个对象,所有的假语句指示同一个对象,但真语句和假语句不指示同一个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说真和假分别是1和0、或者鲁迅和鲁班,是无所谓的。不过,弗雷格最终认定真值是非常特殊的抽象对象,属于外部领域和主观领域之外的第三领域。弗雷格的推设不是随意的,他这么推设的理由不是逻辑的,而是元逻辑的:

    一切科学都以真理为其目标;但逻辑学以一个十分特殊的方式关心“真”,类似于物理学与谓词“重的”和“热的”以及化学与谓词“酸性的”和“碱性的”打交道的方式。……像伦理学一样,逻辑学也可以被称为一门规范科学。……逻辑学是关于真理规律的最一般的科学。(Frege 1997e, pp. 227-228)

    尽管在弗雷格的系统或与之等价的系统中,任何对象都可以当作是真值(只要它们的逻辑行为符合该系统的要求),但是,弗雷格这段话的意思是,由于真和假是逻辑领域中的对象,而逻辑领域是规范领域,因此,并非任何对象(如鲁迅和鲁班这些具体对象)落在这个领域中。1和0这些算学对象,如果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方案成立的话,可以还原为逻辑对象。但是,算学对象不具有逻辑上的基本性,因为对这些对象的还原需要用到真。弗雷格认为真值是最基本的逻辑对象,因而是不可定义的。这些元逻辑思想与英国哲学家G. E. 摩尔的元伦理思想有很大的相似性。摩尔在1903年的《伦理学原理》中论证说,善(good)是简单的、不可定义的柏拉图式的实体,而上面的引文中对逻辑学与伦理学的相似性的观察是1897年做出的。总而言之,对弗雷格而言,真值是特别重要和基本的对象,必须在本体论上给予它们独有的位置。

    至此,我们看到,构成一个句子的所有成分都被弗雷格当作名称。换言之,语言中所有有意味的表达式(significant expressions),在弗雷格那里,都是指称表达式(referring expressions)。对一个简单语句如“鲁迅是作家”而言,整个句子是某个真值(即真)的名字,专名“鲁迅”是一个对象(即鲁迅这个人)的名字,谓词“是作家”是一个概念(即作家)或一个函数(即,x是作家)的名字。对复合句而言,新增的成分是语句连接词,它们作为相应的真值函数的名字。当然,自然语言中只有一部分复合句是其子句的真值函数。 问题是,弄清了表达式所指的实体是什么,是不是就弄清了表达式的意义,或者说,完成了一个意义理论的构造?弗雷格的回答是否定的。

    四 理解意义:涵义与指称

    用今天的语言哲学的行话讲,对语言表达式如何指称它们所指称的东西的说明只是一个指称理论(a theory of reference)。弗雷格认为,指称理论决不是关于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理论的全部。如果我们问“鲁迅是作家”、“鲁迅”、“曹冲的父亲”这些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而得到的回答分别是真、鲁迅这个人、曹操这个人,那么,弗雷格会认为这些回答遗漏了表达式的某些不可欠缺的意义成分。

    弗雷格提出两个论证来反驳一个表达式的所指就是其全部意义的观点。这些论证是通过分析和解决两个难题来进行的。哲学家们把这两个难题称为“弗雷格难题”(Frege’s Puzzles)。

    第一个难题涉及到某些同一性陈述如何可能有信息的问题。看下面两个陈述句:

    (1) 鲁迅是鲁迅。 (2) 鲁迅是周树人。

    虽然鲁迅和周树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人,但这两个句子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前者说某个人就是他自己,而这是先天可知的,没有什么信息成分;但后者通常与一个新发现有关,需要经验上的证实,同时提供了前者所没有的信息内容。可是,如果“鲁迅”和“周树人”是有相同所指的,而一个表达式的所指又是其意义的全部,那么根据合成性原则,(1)和(2)有相同的意义。问题是,两个意义相同的句子,怎么可能一个有信息内容、一个没有呢?这显然令人困惑,但弗雷格认为,造成这个困惑的根源在于把表达式的所指当作其整个意义。

    第二个难题涉及到命题态度报告下的代换。我们熟悉的、不引起问题的代换是常见的。看下面的语句:

    (3) 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用“周树人”替换这个句子中的“鲁迅”,我们得到

    (4) 周树人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只要(3)为真,并且“周树人”和“鲁迅”是有相同所指的(外延等价),那么(4)也是为真。但是,假定下面的句子为真:

    (5) 张三认为鲁迅是《狂人日记》的作者。同样用“周树人”替换这个句子中的“鲁迅”,我们得到

    (6) 张三认为周树人是《狂人日记》的作者。

    (6)为真吗?当然不一定。这是因为,假定张三并没有认识到周树人和鲁迅是同一个人,那么(6)为假。在现实中像张三这样的情况并不稀罕,因此这个假定不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发现,给定三个条件,即合成性原则,莱布尼兹律,以及“鲁迅”和“周树人”是同指称的,我们从(5)为真可以推出(6)为真。这是怎么回事?

    当今文献中对弗雷格难题的讨论非常多,几乎每一种解决方案都意味着一种自然语言语义学理论的提出。弗雷格的解决方案是系统性的,用一招破两难。这就是他的著名的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的区分。这个区分最早明确陈述在他的《函数与概念》(1891)中(Frege 1997c),是应用于数学表达式的,后来在其经典论文《论涵义与指称》(1892)中得到充实和解释(Frege 1997d)。《论涵义与指称》不仅是弗雷格的最著名和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分析哲学的历史上被阅读得最多的文献之一。弗雷格指出,涵义和指称是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两个不同的、但有联系的方面。当我们谈论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时,我们容易把意义处理为某个单一性的东西(如所指或心中的观念)。弗雷格要让我们相信,与一个语词的意义相关联的东西不是单一的。按照弗雷格的说法,表达式表达(express)其涵义,并指示(denote)或指向(refer to)其指称。弗雷格关于指称的观点相对而言容易理解一些。一个表达式的指称是其承担的语义角色,那就是,该表达式在确定包含它的语句的真值时所做的贡献。我们在前面看到,各类表达式——名词短语、谓词、逻辑常数以及整个从句——都有指称。弗雷格把表达式与其指称的关系类比为名字与其承担者的关系。他关于涵义的看法要复杂得多。弗雷格从未说明涵义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但他列出了涵义的某些功能和特点。这一方面引起了解释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激发了后人对他的涵义观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某种中介物,它将使用该表达式的心灵与该表达式的指称联系起来。弗雷格也说,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其指称的呈现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其次,涵义不是心理实体,而是公共的和客观的。这个观点是明确区分心理与逻辑之原则的应用例证。尽管心灵领会一个涵义的过程是心理过程,但被领会的涵义不是一个私人的或内部的东西,因为多个心灵可以领会同一个涵义。第四,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决定其指称。这是一个引起巨大争议的论题。一方面,弗雷格并没有说明这个“决定”是什么意义上的,是因果的、逻辑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另一方面,它的一个较弱的表述是,两个涵义相同的表达式的指称也是相同的,但弗雷格从未讨论过在什么情况下两个表达式的涵义是相同的,就是说,他没有提出涵义的同一性标准。

    我们看看弗雷格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表达式的涵义。弗雷格以最笼统的方式讨论专名(proper names),他把所有的单称词项都看作是专名,而实际上单称词项有多个类型,如日常专名(像“鲁迅”、“鲁班”等)、确定摹状词(像“晨星”[the morning star]、“曹冲的父亲”[the father of Cao Chong]等)以及指示代词(像“这”、“我”等)。根据一种流行的理解,日常专名的涵义是那些与该专名的指称相符合的描述信息。例如,专名“鲁迅”的涵义就包括弃医从文、创作了《狂人日记》、被尊为新文化运动的主将等信息内容。根据这种解释,弗雷格持有一种关于专名的“摹状理论”(Kripke 1980)。谓词、函数表达式等不饱和表达式的指称是概念(属性)或函数,它们的涵义是什么呢?弗雷格除了说它们一定存在,其他的并没有多说。这个问题也是当今还在争论的。语句的涵义是其真值的呈现模式,也是语句表达的思想(thought)。

    弗雷格的涵义-指称学说蕴含着这样的结论,具有相同指称的表达式可以有不同的涵义。在专名的情况下,“曹操”和“曹冲的父亲”是同指称的,但两者以不同的方式呈现这个指称。基于逻辑的考虑,“曹操”是一个不再进一步分析的“原子”或初始表达式,而“曹冲的父亲”却包含两个有意味的部分:函数“x的父亲”和主目“曹冲”。根据合成性原则,“曹冲”的涵义是“曹冲的父亲”的涵义的一部分,但不是“曹操”的涵义的一部分。在语句的情况下,两个有相同真值的语句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弗雷格用这个结论来解决上面的两个难题。

    针对第一个难题,弗雷格的回应是:由于(1)和(2)两个语句都是描述一个对象(即鲁迅)与自身的同一关系,因而两者有相同的指称(即真)。然而(1)与(2)有不同的涵义:(1)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为同一个对象以同样的方式被呈现了两次,而(2)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为该对象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被呈现出来。在领会(2)时,人们学会了一种新的呈现该对象的方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1)和

    (2)有不同的认识值(cognitive value)。

    围绕弗雷格的第二个难题的讨论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已经蔚为大观,远远超出了语言哲学的范围。当代逻辑学、心灵哲学、形而上学中的许多议题都与这个难题有紧密联系(见Kripke 1979; Salmon 1986; Fodor 1994)。命题态度报告的一般形式是“A Bs that C”,其中“A”代表一个思维主体,“B”代表一个心理态度类型,常见的有说、相信、认为、断定、希望等,“C”代表一个命题,也被称为态度内容。命题态度报告中出现了一个间接语境(oblique context),这个间接语境以态度后面的that从句为其范围。根据弗雷格的观点,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是以间接的方式登场的,用同指称的表达式进行代换会改变整个报告的真值。一种反应是,莱布尼兹律对于间接语境是无效的,以此解释上面的(5)和(6)为什么有不同的真值。但弗雷格不愿意接受这种解释,因为他希望莱布尼兹律不受间接语境的约束,从而有更广泛的有效性。弗雷格自己的解释是,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为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所贡献的,不是该表达式的直接指称,而是其普通涵义。因此,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是其间接语境中的表达式的普通涵义的函数。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5)和(6)为什么有不同的真值:给定两个句子的其他部分都相同,(5)中的“鲁迅”和(6)中的“周树人”有不同的涵义,这导致(5)和(6)有不同的真值。反过来说,间接语境中的代换只有发生在两个有相同涵义的表达式之间时,整个命题态度报告的真值才会保持不变。

    弗雷格对两个难题的解决在20世纪语言哲学家中得到很高的评价。拉姆齐(F. P. Ramsey)曾说罗素的摹状

    篇三:论科学与哲学中的信念与预设思想理论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预设”这个词语在国内哲学领域的著述中日益频繁地出现,似乎正在成为哲学思维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话语;但是另一方面,对“预设”本身、尤其是它与哲学以及科学的关系的讨论却付阙如。其结果是“预设”这个术语的大量误用,同时它对于哲学的重要意义却并未得到适当的彰显。“预设”(presupposition)确实是个极为重要、但是国内一般学术界、尤其哲学界迄今罕有研究的课题。即便是在国外,较多的研究也都是在逻辑学、语义学和语用学领域进行的,而且即使在语言学界,它也越来越少有受到特别关注了,“在更晚近的态度中,人们已更少地表现出关于对这些现象的逻辑分析的技术性讨论类型的兴趣。”

    [1] 这是因为人们感到这实在是一个过于复杂的问题,“预设概念从逻辑学向语言学的转移??已带来了诸多争论”,“该术语还不是清楚明白的,一方面是因为从逻辑概念向自然语言的转移并不是由一套转换演算规则支配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即便在最好情况下,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关系以及两者在自然语言分析中的角色也还是不清楚的。”[2] 本文无意总结过去那些探索,所以这里并不打算详细介绍关于预设的语言研究结果;而是意在扩展预设问题的视域,尤其揭示它对一般哲学以及科学的重大意义。1.语言预设当我们说出一句话时,这句话往往隐含有某种前提条件,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客观存在已被我们预先假定了;这种自明的前提没有说出,而且无须说出,却已经为谈话双方所知晓并且承认。这就是预设。例如甲告诉乙:“张三不来了。”这句话预先设定了甲乙双方都知道并且认可的若干事实:张三实有其人;张三原计划是要来的;等等。否则,甲不会这样说;即使说了,乙也会感到莫名其妙。可见,预设是“在交际过程中双方共同接受的事实或命题”[3]。最早讨论预设问题的是现代分析哲学先驱弗雷格(Gottlob Frege)。他在其划时代的论文《论涵义与指称》[4] 里涉及了预设问题。一个“指号”(表达式、语词或命题)涉及三个方面:作为所指的实际存在对象的“指称”(reference),具有客观意义的“涵义”(sense)或者“意义”(meaning),纯粹个人主观的“意象”(image)。撇开纯粹个人的意象问题不谈,两个不同的指号可以拥有同一指称,例如“暮星”和“晨星”都指称(refer to)金星,但是它们的涵义不同。关于这三个方面,弗雷格有个比喻:“有一个人用望远镜观察月亮,我们把月亮本身比作所指的对象(指称)??把望远镜内物镜上的影像比作涵义,而把视网膜上的影像比作表象(或心理学意义上的意象)。望远镜内物镜上的影像确实是片面的,它取决于观察的地点和角度;但它毕竟是客观的。??但是,其中每一个人都将仅仅拥有自己的视网膜上的影像。”这就涉及预设问题了:我们可能会遭到“异议,那就是:‘你已经毫不迟疑地谈论作为对象的月亮,但是,你怎么知道“月亮”这个名称实际上有一个指称呢?你又是怎么知道无论什么名称都有指称呢?’”确实,一个指号必有其涵义或意义,但是可以没有指称,例如“三角形的圆”。弗雷格的回答是:“当我们说到‘月亮’时,我们的意图并不是谈论月亮的意象,我们也不会满足于它的涵义,相反,在这里,我们预先假定了指称的存在。”[5] 例如我们说“月亮比地球小”时,我们已经预设了月亮(以及地球)的存在。因为“我们总是试图在谈话与思考中证明我们关于指号的指称的有关陈述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不得不增加附带条件:假设存在着这样一个指称。”换句话说,“预先假设”指称对象的实际存在,这一点乃是谈话和思考的一个前提条件。“无论断言的是什么,一个理所当然的前提是:被使用的专名,简单的或复合的,具有指称。所以,如果我们断言‘开普勒悲惨地死去’,那么就预先假定了名称‘开普勒’指示某人。”弗雷格还提到,关于指称对象的存在预设与语句的真假无关。比如上例,“名称‘开普勒’指示某人这个前提既是‘开普勒悲惨地死去’这个断言的前提,也是其否定的前提。”又如“当奥底修斯熟睡的时候,他的船在伊沙卡搁浅了”这个语句,“任何认定这个句子为真或为假的人,都会同意专名‘奥底修斯’不仅有涵义而且有指称。因为,很明显,语句中的谓词所表示的属性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这个专名的指称。一个不承认指称的人是不会考虑是否把有关属性归属于指称这种问题的。”下文将会表明,这一点对于识别预设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弗雷格对预设的研究毕竟不是专门的,因而不够精细。后来罗素(B. Russell)、斯特劳森(P. F.

    Strawson)以及其他许多逻辑学家、语言学家继续探讨了这个问题。德国当代学者布斯曼(H. Bussmann)《语言与语言学词典》对预设的定义是:“(预设是)关于表达或话语的含意的一种不言自明的(含蓄而不言明的)设定。”[6] 这就是说,预设是这样一种设定(supposition or assumption),它没有被说出,但对于谈话双方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现今语言学界对预设有一种常见定义,是通过与“蕴涵”相区别而给出的(其中A、B表示命题)[7]:A蕴涵B,当且仅当:A真B必真,A假B可真可假,B假A必假。A预设B,当且仅当:A真B必真,A假B亦真,B假A可真可假。这个定义其实基本上是根据斯特劳森关于“前提”(“预设”的另外一种容易导致混淆的称谓)的研究成果。显然,蕴涵(entailment)是一个语句(sentence)的逻辑后果(consequence),而预设则是一个话语(utterance)的前提条件(condition)。但是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条件,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布斯曼则直接利用“蕴涵”概念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8]:s1预设了s2,当且仅当:s1蕴涵了s2,并且非s1也蕴涵了s2。其实弗雷格也曾经称预设为一种“特殊的蕴涵”。我们可以使这个定义更加形式化:(s1→s2)∧(?s1→s2)如此说来,预设似乎确为一种特殊的蕴涵关系。布斯曼举了罗素给出的一个著名例子:“当今法国国王是个秃子”(s1)蕴涵了“法国现有一个国王”(s2),前者的矛盾命题“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子”( ?s1)同样蕴涵了“法国现有一个国王”(s2),因此,(s1)预设了(s2)。结论就是,预设确实具有这样一个根本特征:“即使在否定命题下,预设仍保持为一个常值。”[9]至于话语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发生预设现象,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是本文的任务。对于本文的意图来说,我们只须用否定一个命题的方法去检验它是否存在着预设,就足够了。有一种很常见的极为重要的预设现象,就是“信念”(Belief)。通常“信念”这个词有两个使用维度:一是指向理想的,例如人们常说的“主义信念”;一是指向现实的,人们在讨论预设问题时的用法就是后者。所谓信念,是指的那种我们未必能够证明、但是深信不疑的关于事物实际存在的预设。预设不一定是信念,但信念一定是预设。预设不一定是信念,因为所谓预设只是一种假定(assumption or supposition),有的假定是无意识的,另有的假定则是有意识的。例如有的科学家选定某几条命题作为他的整个体系的逻辑演绎前提,但他未必相信它们是绝对必然的真理,他心里清楚它们只是所谓“假说”(hypotheses)。而信念一定是预设,它是作为后来言行的观念前提出现的,它往往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我们往往不假思索地相信某些观念、理所当然地确信它的指称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正经八百地谈论它们,正如一个中国成语所说的:“煞有介事”——仿佛实有其事。我们把它们作为自己言行的根据,甚至由此而形成新的信念,正如弗雷格所说:“由于一种确信或信念可以成为一种观点的根据,它也能成为另外一种确信的根据。”[10]稍加反思不难看出,这种预设信念乃是我们的日常言行、乃至宗教、科学、哲学的观念基础。其中有的预设信念是可以证明的,但是还有一些预设信念则是无法证明的。我们发现,对于人的行为来说,越是带有根本性的预设信念,越是无法给予证明。[11] 下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这种无法证明的预设信念。

    2.科学预设对于科学来说,预设就是那种作为科学活动的不证自明的前提的观念。科学以这些观念为基础,但是科学自己并不探究这些观念本身。对这些观念本身的探讨,是哲学认识论或者知识论、尤其所谓“科学的哲学”的任务。我们知道,康德(I. Kant)的哲学就是这样提出问题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这里引用康德的一段话或许是恰当的:“当人们看到一门科学经过长期努力之后得到长足发展而惊叹不已时,有人竟想到要提出象这样的一门科学究竟是不是可能的以及是怎样可能的这样问题,这本来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人类理性非常爱好建设,不只一次地把一座塔建成以后又拆掉,以便察看一下地基情况如何。”[12] 科学采取的预设就是科学之塔的地基,我们这里要察看一下它的情况如何。科学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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