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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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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天然气购销合同

    天然气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销售方:

    购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天然气购销合同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天然气买卖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合同法》和国家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供应销售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供气事宜

    甲方采用管道供气的方式向乙方CNG加气站(标准站)供应销售天然气,乙方承诺加气站仅向出租车、公交车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车辆加气,除此之外不做其它任何商业用途的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应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供气时间:

    自2016年9月 日起,甲方开始向乙方供气。在今后的供用气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但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告知,届时本合同自动作废,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供气价格及购气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供气价格为:2.10元/Nm3。

    2、甲乙双方今后的供气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的非固定模式运行,如因市场因素或天然气调价等原因,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新的供气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如新的供气价格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确定好停止供气时间后按本合同第二条内容办理。

    3、乙方采用IC卡预购气方式进行购气,乙方单次购气量按照甲方售气系统设定的气量进行购气(每次不超过10万方立方米)。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每次购气时,实行现款结算。

    2、甲方双方约定每月最后一天对乙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使用气量向乙方开具凤翔县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存在其它异议,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3、今后如遇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对计量表具进行抄表交割。对于乙方已购但仍未使用的气量,由乙方补交差额气款。

    五、供气质量及加臭事宜

    1、供气质量:气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以上游气源单位提供的气质为准)。

    2、加臭事宜: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未进行加臭,如需加臭则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六、交付点及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1、供气设施产权分界点:甲方自有产权的天然气管道开口处最近的PE球阀出口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含PE球阀)之前的所有供气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产权分界点(不含PE球阀)之后的所有供气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乙方站内调压计量撬上的流量计及控制器由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但流量计及控制器维修、更换配件及流量计的定期标定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为确保供气安全,乙方前端的供气球阀必须由甲方控制,乙方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供气交付点:乙方加气站内双方贸易计量装臵的出口法兰为双方天然气交付点,甲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乙方交付天然气。天

    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至乙方。

    3、乙方在加气站内免费给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作为甲方住站人员日常办公的场所。

    七、计量、计量装置及气量交接

    1、计量:本合同约定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立方米)计量,天然气流量计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现行计量标准执行。

    2、计量方式:本合同约定进入乙方加气站的计量方式采用一开一备双路计量方式,每路流量计精度须为1.0级,除此两路外不再设臵旁通。

    3、计量装臵:本合同约定双方以乙方设臵在乙方加气站内的加装IC卡智能控制器(甲方指定厂家,费用乙方承担)的流量计为计量装臵,该流量计的首检及定期标定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标定后向甲方提交陕西省计量测试所的标定证书(或标定报告)复印件。正式通气后如任何一方对计量装臵存疑议,可向另一方提出标定,在标定后如符合国家计量有关标准,则标定费用由提出标定的一方支付,反之则由另一方承担标定费用。

    4、两路计量装臵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铅封,维修或标定时双方共同派员参与,在计量装臵标定期间或出现故障时,甲方将停止该路供气。维修或标定结束后,必须由双方进行铅封后方能恢复该路供气。

    5、IC卡智能控制计量表由IC卡预收费控制器和流量计两部分组成,当IC卡智能控制器记录的数据与乙方实际使用气量数据不一致时,以流量计机械读数记录的数据作为供用气计量最终结算依据。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2、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九、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超过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

    2、在双方计划检修期间(检修时间必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3、由于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管网、设施抢险期间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4、由于甲方上游原因(如上游减、停产和设备检修等)或甲方因特殊原因(如甲方为确保居民用气、调峰需要等各种原因)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5、乙方因被国家政策变化责令关闭停业时,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7、政府各种管制或政策限制造成不能正常供气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甲方(用气方): 公司

    乙方(供气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用量和用气时间

    (一) 用气地址:。

    (二) 用气种类:管道天然气。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天然

    气供气方,液化天然气(LNG)经车辆运至气化站气化后,

    进入甲方自有天然气管网。

    (三)用气性质:工业燃料用气。

    (四)用气量:甲方计划日用气量标准立方米/天,

    并持续均衡用气。首次供气数量由甲方根据需求量以用气计划的形式预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供气期间,如甲方大幅度变更用气量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调度生产,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作出回应。

    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标准

    (一)供气方式:采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后管道输送的方式。

    (二)质量标准:乙方供应甲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820-2012天然气国标II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三条 定金交付、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 定金交付: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燃气设施使用押金 10 万元。气化站运营1年后或气化设备设施相关资质手续办理齐全后(两个条件当中以先达到者为准),燃气设施使用押金(不计息)直接转为甲方购气预付款。

    (二) 用气价格:甲方用气价格为夏季(3月16日至11

    月14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如遇国

    家发改委或中石油(中石化)对管道气非居民门站价格进行调整,则双方在调价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气价格,具体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价格确认函为准。

    甲方年计划用气量为 标准立方米(年计划用气

    量为日计划用气量乘以全年计划生产天数 天计算)。自调试期满之日起,若甲方月用气量达不到(月计划用气量的80%)标准立方米,则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设备租金2万元/月,租金随预付气款一并支付。

    (三)燃气的计量:甲乙双方以乙方的燃气流量计及其读数为依据进行交接计量签认。如流量计发生故障,用气量则以故障前7日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签认、结算,直至流量计修复为止。

    (四)结算方式:采取预付款方式。在通气前,甲方应向乙方预付10天以上用量的气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为甲方办理天然气用户IC卡,并协助甲方将预付款充值到调压计

    量箱IC卡表内,甲方应保证IC卡表内余额不低于3天生产所需气款。供气期间双方每月20日按流量计读数签认及结算开票。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产权分界点:以乙方气化撬自带的一级调压箱出口为界,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甲方负责进行采购(含甲方生产所需的二级调压箱)、设计、管道施工、安装、承担相关

    费用,产权归甲方所有;逆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进行采购施工、安装、承担相关费用,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维护管理:甲乙双方依照各自产权所属负责该气化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乙方可按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双方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甲方: 手机: 值班室电话:

    乙方: 手机: 值班室电话: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天然气。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

    (三)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满足乙方燃气设备设施、管道施工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含地面硬化、围堰、设备基础等)、冬季伴热所需电源及产生的电费;免费为乙方2名值守人员提供独立办公与住宿、就餐条件。

    (四)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变动燃气计量装置,并对乙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五)甲方负责计量调压箱出口顺燃气流向的工艺设计、燃气设施安装、管道施工,负责自身产权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六)自调试期满之日起,甲方有义务在用气量达不到计划用气量的80%时,向乙方另行支付设备租金2万元/月。

    (七)甲方负责该气化站运行涉及的地方关系协调,牵头办理相关资质手续。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独家LNG气源供应方,有义务确保天然气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保证天然气稳定供应。

    (二)自调试期满之日起,在甲方未达到计划用气量的80%时,乙方有权利向甲方另行收取设备租金2万元/月。甲方未按照约定预付气款或未支付设备租金,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气,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计划停气检修设备时,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检修时间。

    (四)乙方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甲方在合同约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并提供技术指导。

    (五)乙方有义务按规定对该气化站流量计进行检定,检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预付天然气款余额不足3天生产所需或未按约定支付设备租金造成的停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未对其产权内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不能正常用气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燃气设施损坏、丢失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人员违章操作、擅自添装、改装燃气设施,以及甲方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若在合同期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擅自停用乙方气源使用第三方气源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投资设备设施拆除搬迁,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备搬迁费用10万元。

    5、当乙方燃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超过一个月未能通气,自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甲方按2万元/月向乙方支付设备租金。

    6、甲方负责在双方终止合作后的5日内,协助乙方将自有产权内的设备设施搬迁出甲方厂区,不得阻拦,否则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或地方法令法规等特殊情况,乙方需确保甲方正常用气,如造成断液停气,则按照每

    篇三:天然气供应合同(投设备)160107

    非管输天然气购销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年月

    非管输天然气购销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内乡县燃气公司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河南中油昆仑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为原则。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1“气化撬”:指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投资建设的将液化天然气气化的设备及设施。

    1.2“天然气”:指LNG经气化撬汽化后的天然气,在本合同中双方约定以 “标准立方米”为计量结算单位,以下简称立方米。

    1.3“日”:指自任何一个公历日零时起至24时止的期间。

    1.4 “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零时起至本月最后一日24时止的期间。

    1.5“结算周期”:上月27日零时至本月26日24时为一个结算周期。

    1.6 “供气月”:指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包括任何延长期)的公历月,即每月一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1.7结算日:公历月的27日为结算日。

    1.8 “时间”: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将另行协商并重新签署天然气供用合同。如双方未能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达成协议,则本合同于有效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有关结算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除外。

    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唯一使用气源(燃料),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使用除乙方以外的任何气源(燃料)。

    第三条 标的物与供气质量

    3.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LNG经气化撬汽化后的天然气。

    3.2在合同期内,乙方交付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GB/T1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甲方需要时,乙方应提供鉴定期不超过一年的气质报告,以证明标的物质量。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因乙方建设气化撬需要进行较大投资,甲方为保证依约使用天然气、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设备进场之日,甲方(每户)支付给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乙方收到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组织施工建设。建设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基建、挖沟事宜以及管线支架基础等事宜(费用由甲方负责)。待项目建成后,供气六个月之后此保证金作为气款抵付,每方按照2.30元结算,剩余0.2元由保证金抵扣,直到冲完为止。

    4.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扣除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气款,以及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 供气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每月27日结算时,按照以下销售价格执行:

    5.1 甲方按照“先付款后供气”的原则,在供气前甲方先向乙方预付10万气款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气款后安排装车发货。甲方在乙方所设账户的余额始终应不低于一车气款,当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及时补充,如因余额不足影响供气属甲方责任。天然气的结算价格2.5元/方,结算价格含增值税及运费。

    5.2甲方在厂区内为乙方免费提供土地一块,作为乙方投资建设气化撬(含一个储气系统、调压计量装置一套、汽化装置一套、自控装置一套等)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气化撬产权归乙方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供甲方免费使用。甲方提供15-20平方米的房屋供乙方免费使用。在合同存续期间甲方负责地方关系的协调。

    第六条 价格调整

    6.1合同期间,原则上每年一定价。如遇国家或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政策调整、上游气源单位价格调整或运费成本调整等情况,造成供气方实际采购成本变化,则乙方有权随之相应调整气费价格。双方以价格函盖章确定价格为准。

    第七条 供气量

    7.1每月27日前,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月用气计划表,列明下一供气月的交付地点、接收量等内容。每周一10:00前确定后七天的用气量等(周用气计划),并将该月供气计划表、周计划提交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供液至交付地点。

    7.2乙方收到供气计划后,根据乙方的实际供需情况进行资源分配,最终按乙方进行资源平衡后双方确认的用气计划执行。双方应尽合理努力按用气计划均衡供应天然气。

    7.3 如甲方用气量或者乙方供气量有变动时,应提前通知对方。

    第八条 原料LNG运输

    乙方负责为甲方配送LNG,乙方负责运输或由乙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第九条 交付和计量

    9.1双方约定,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乙方在供气主管道上所装流量计出口处。天然气自流计量计出口处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交付后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即转移给甲方。甲乙双方负责各自设备的操作,分别承担因操作不当出现的风险及责任。

    9.2天然气计量以乙方在供气主管道上所装流量计计量值为准,计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甲乙双方应指定人员定期查看流量计数据,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付天然气数量。交接单为办理结算的原始凭证。

    9.3乙方供气计量器(流量计)具由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检定一次。每次检定时双方共同参加,乙方将当期检定报告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可委托法定检测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9.4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甲方应先按乙方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天然气气款。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款项支付

    10.1 气款支付:甲方与乙方对于天然气气款的结算实行“先付款后供气”原则,甲方每月30日前将次月气款汇到乙方账户。

    10.2 结算时间:每月26日上午12点,甲乙双方委托的计量交接负责人共同进行抄表,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加盖财务章。

    10.3 结算依据:以双方签认的交接液化天然气单据为原始凭证。

    10.4 乙方于次月30日前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邮寄给甲方。

    第十一条 供气条件

    供气开始时间为乙方收到足额履约保证金后,开始气化撬安装施工,30日内达到供气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气量稳定、连续使用乙方天然气,并保证预付气款足够余额。

    12.2甲方在厂区内为乙方无偿提供土地一块,作为乙方建设气化撬使用,并对乙方在甲方厂区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对无偿提供的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且无争议及权利负担负责,否则,甲方承担所有后果及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12.3甲方协助办理气化撬及厂区燃气主管网的安检、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报验手续,负责气化撬施工中的工农关系协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相关报验手续(包括不限于安监、质监、消防手续)未及时办理完毕,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2.4 甲方在合同约定结算日期按时向乙方结算天然气气款。

    12.5甲方应对乙方或乙方委托运输LNG车辆进出甲方提供便利并对乙方组织的施工予以积极协助。

    12.6 甲方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免责且不负赔偿责任:

    12.6.1天然气接收设施及输配器设施发生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被迫减产、停产;

    12.6.2天然气接收设施及输配器设施年度检修;

    12.6.3 国家相关机关命令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天然气;

    12.6.4 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接收天然气;

    12.6.5 甲方设备年度检修需中断气源时,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乙方,并在24小时内另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2.7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纳气款,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供气,由此造成的停气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对乙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2.8甲方妥善保管气化撬,因保管不善造成气化撬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出租、设立担保、出卖等方式处分乙方气化撬,否则,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设备原值赔偿损失。

    12.9甲乙双方保证气化撬可以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如出现行政罚款,双方共同协助处理。

    12.10 甲乙双方就天然气终止合作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归还乙方提供的用气设备。如不能按期归还,损失由甲方负责。

    12.11 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数量稳定、连续向甲方供气。

    13.2 乙方负责气化撬建设,其中包括供气设备至计量器之间的天然气管道、LNG汽化撬、LNG储罐以及流量计等精密仪器等,并负责气化撬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3.3 乙方负责LNG运输,做到安全运输工作。

    13.4 乙方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免责且不负赔偿责任:

    13.4.1天然气生产设施发生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被迫减产、停产;

    13.4.2天然气设施及输配器设施年度检修;

    13.4.3 国家相关机关命令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天然气;

    13.4.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液化天然气工厂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交接、运输等行为; 13.4.5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接收天然气;

    13.4.6 乙方设备年度检修需中断气源时,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另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3.5 甲方预付款余额不足5天气款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款通知,当甲方气款余额不足2天气款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供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日按照履约保证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履约保证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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