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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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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房退个税方案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房退个税方案

    一、申报概况

    1、定义: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2、申报时间:

    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如您在2015年10月首次付按揭款,则首个未超期完整补助年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请在2017年1月之前按照要求申办。

    3、补助额度:

    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其实就是你全年按揭本息和与个税的40%孰低。

    以某人购买一套(首套或者改善住房)100平米的住房为例,当下重庆新房均价8000元/平米做参考,这套房总价为80万。以目前首付三成,房贷利率85折计算,按揭利率参考2008年12月23日利率下限,分20年共240期还清,共需偿还本息825670.51元。若此人月收入1万,且保持20年,则每年缴纳个税总额为14700元,按照政策可获得14700元*40%*20年共117600元的补贴,小于其住房总价的30%,补贴成立。

    4、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重庆市财政局:67575656、67575431财政局预算科:63703137

    二、材料准备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准备材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请注意申请表上第一行的填写。

    2、 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须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

    到交个税所在区的地税服务大厅(带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渝中区办理地址为金汤街地税服务大厅,从七星岗过去直接穿过城墙门洞,往前走大概100米,右手边即是(需要爬一截楼梯上去,没在临街,在2楼)。在25号综合服务窗口即可办理。如果首次还贷时间为2015年10月,则开的时间为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

    注意开具此证明时一定要选择具体缴税区域,比如北部新区,打印时候必须选择北部新区税务局,不能选全市,否则不行,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有自助打印的,带上身份证扫描一下就可以打印,税务局一定要与申请退税的财政局是一个区,不一定与房屋所在地是一个区

    3、 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首次提取需要开能反映放款月到提取月所有还款记录的还款明细(去个贷中心开更方便,不需要那些乱七八糟的流水,只要贷款放贷和还款的明细就行,但须包含贷款人、首次还贷时间和按月还贷本息)。如2015年9月放款,10月还贷,就需要开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的所有放款及还款明细。

    4、 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到房子所在区的房房管所开首套房证明。江北区是在建新东路鸿程大厦4楼,该文件一般当天是拿不到的,需要过几天。

    5、 房产证复印件 (原件多已经抵押给银行)

    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请注意申请表上第一行的填写。拿到房产证的只需要交复印件,不过请注意要能够看得清楚。房产证没下来的情况可以补办,时间比较久一些。

    6、 身份证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7、 购房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8、 借款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9、 抵押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注意:以上指的均是首次提取,且购买的的新建房。二手房请注意还需要提供契税发票复印件。是否满足提取条件请百度。

    10、 开户行支行名、账号、户名

    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用于财政拨付资金)

    可能涉及到的分段计税问题: 问题: 2015年6月25日,我在江北区财政局16楼预算科提交了首套房退税资料。我的房屋按揭时间支付时间是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因公司纳税地在2014年12月由渝中区变更为江北区,因此按政策要求分段退税,我在江北区地税局出具了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税款归属期间累计个人所得税27000多,但经办人员在审查我的资料时直接划掉了我2015年5月的纳税额,给出的原因是该月税款入库在2015年6月,因此不计入退税金额,重新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期间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金额为25000多),并告诉我明年退税个人完税证明期间同样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咨询两个问题:1、如果明年完税证明按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因为入库时间通常会晚一个月,我2015年5月缴税6月入库的个人所得税肯定不会纳入明年退税额,两边不占,同样退税也只能11个月,明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会入库在后年,怎么提交明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呢??我实际纳税12个月。2、之前我在渝中区财政退税都是按税款归属期计算总额,为什么江北区财政局是按纳税入库时间来计算总额,实际缴税6个月只计算5个月,少的那个月到哪去了??谢谢!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个人主城区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需提供“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期限为对应的补助年度,即入库期为对应的补助年度。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需提供入库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纳税证明,下一次申办则提供入库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不存在您提及的的遗漏。

    若您此次为首次办理,请重新提供纳税证明;若为非首次办理,则可以补充申办第一个补助年度的前一个月税款。详细情况,可致电市财政局:67575656。

    委托办理的问题:若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并出具相关委托证明。

    篇二: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房退个税攻略(渝中区为例2016版)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房退个税攻略(渝中区为例2016版)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见下面的图片)

    二、材料准备

    1、 申请表填写模板(见下面的图片)

    2、 开个人纳税证明

    到交个税所在区的地税服务大厅(带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目前渝中区开此证明地址有变,就在日月光广场对面的渝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平路1号星河商务大厦,较场口轻轨站3号出口的斜对面)。进门后从右手边上2楼,上楼左手有个税务的填报点,可询问领取一张申请表,此服务台旁边有取号机(可先取号,取号为地税)。然后根据号上的窗口进行办理。需注意,开此证明不仅要身份证原件,还要一张复印件,最好一起带往。如果没有带,可到1楼进门左手直走到头右拐的角落进行复印,一元一张。

    纳税证明开完后需要将金额填到申请表上,包括40%的应返税金额。

    3、 贷款明细

    首次提取需要开能反映放款月到提取月所有还款记录的还款明细(去个贷中心开更方便,不需要那些乱七八糟的流水,只要贷款放贷和还款的明细就行)。例如是2013年6月放款,7月还贷,就需要开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的所有放款及还款明细。

    4、 首套房证明

    到房子所在区的房房管所开首套房证明。江北区是在建新东路鸿程大厦4楼,当天是拿不到的,需要过5个工作日。此办公地址2016年9月15号就要搬迁到五里店东方灯饰旁边。

    5、 房产证复印件

    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请注意申请表上第一行的填写。拿到房产证的只需要交复印件,不过请注意要能够看得清楚。

    6、 身份证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7、 购房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8、 借款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9、 抵押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注意:以上指的均是首次提取,且购买的的新建房。二手房请注意还需要提供契税发票复印件。是否满足提取条件请百度。

    非首次提取不再需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复印件。其他材料依旧!

    渝中区办理地点已搬迁到渝中区政务大厅,进门右手财政局窗口(人少则不需要取号)。目前除了开首套房证明,其余均可再次办理完毕。

    篇三: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三、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704642

    江北区财政局:67560016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137667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7460751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

    沙坪坝区房地产交易所 6547929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杂谈 2011-02-28 08:47:23 阅读226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引用自陈祥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财税[2009]167号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市主城区个人首次并以按

    揭方式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对象

    2008年12月1日 起,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

    (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二、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

    1、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

    度以此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按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

    的30%。

    2、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补

    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三、申报

    1、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

    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如产权人在两个或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的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局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

    补助的情况。

    2、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申报人的原则,规定具体的申报程序。

    3、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

    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四、审核拨付

    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补助款拨付给产权人。

    五、其他

    1、产权人如已经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

    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应在产权人享受期限内予以减除。

    2、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住房因出售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产权人,补助政策予以终止。

    3、各区财政局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产权人的申报资料,建档登记,以便复核。对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

    除追回补贴外,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次年1季度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上年度办理财政补助的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并随文报送“重庆市**区首次

    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情况表”(格式附后)。

    5、财政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份,由市财政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补助给各区财政。

    6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重庆市**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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