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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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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退税最新流程及攻略2016年

    重庆市主城首套房退税全攻略(2016年6月的最新资料)

    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补助方式和额度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申报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3) 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每次申请均审核原件,首次申请留存复印件)。(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首次申请需提供第一次按揭支付时间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等)

    其他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兑现政策时应将产权人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2.对单次申请补贴额度超过5万元的,要会同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将其情况反馈给个人所在单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列入政策办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具有申办资格。

    3.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2〕1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3〕1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列报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0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北部新区财政局:68192666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759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

    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

    篇二:大学生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甬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

    二、买房时间的认定和普通住房的认定

    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普通住房的标准:市区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其他各县(市)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三、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怎么办理?

    第一步:先完成资格认定

    这一步主要是为了完成《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的填写和审核。高校毕业生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并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填写好后,再准备在甬各级机关提供的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先给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复核。 第二步:根据申报内容分别办理

    (一)购房补贴部分:

    购房户凭户口簿、学历相关证明、人社部门复审通过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到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就可以办理补贴手续了。

    购房补贴具体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 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购房户向购房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负责征管区域内购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不含甬江、庄桥、慈城、洪塘);高新区杨木绰芬晕鞑糠郑慧粗萸 橄憔霸芳澳扇胧蟹坎 种苯臃⒅さ姆珊缧麓宀糠帧?

    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部分: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再是针对高学历人才的:

    四、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2014年统一12月申报,以后每年3月、9月申报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各县(市)区受理单位,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单位报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复核;

    3.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并形成资金计划报市财政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预算计划,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人社局或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三)购房贷款贴息标准

    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它单位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按调动后工作单位类别享受政策。

    (四)这些情况不可享受或将终止贴息补助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篇三:员工购房优惠管理方案(2016)

    XX集团员工购房优惠管理方案

    一、 适用范围

    1. XX集团旗下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入职满1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员工购房优惠。 2. 临时工、实习生及入职年限不足1年的员工不适用购房优惠政策。

    3. 员工所购买的房屋属XX集团旗下开发的未办理产权证的项目物业,包括:住宅、商铺、

    车位,公司销售价格文件中规定不享受员工优惠的特价房源除外。 二、

    购房优惠申请程序

    1. 员工认购房屋后在售楼部领取《员工购房优惠申请表》(见附件一)到所在公司人力资源

    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负责人签批并加盖所在公司公章后移交集团客服部。 2. 集团客服部根据员工职位及明源系统中已购房套数判定员工可享受的优惠填写意见,提报

    公司总裁签批通过后执行优惠折扣并告知销售现场及购房员工。 三、

    购房优惠政策

    1. 员工购房价格按销售当期市场成交价(市场成交价指享受正常销售政策优惠后的价格)进

    行优惠。

    2. 员工可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亲生子女)的名义购买,但必须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相

    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可享受优惠。其他亲属若购买房屋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3. 员工享受优惠购房后要求退房则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团购/定购协议书》的相

    关条款执行。退房后若欲再购买公司房屋,需重新提交购房优惠申请。

    4. 员工在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后,已办理认购手续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客服部将再

    次复核员工购房优惠资格,员工无论因任何原因离职(辞职、因绩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满任何一方不续签等),公司有权取消其已享受的员工优惠,恢复认购当期市场价。 5. 本办法颁布前,已享受原购房优惠政策的员工保留原优惠政策不变,如再次购房将根据明

    源系统中已购房套数,并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6. 员工在执行该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炒房、营私舞弊、超越职权决策的违规行为,公司将对

    违规人员予以罚款、收回员工优惠、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

    附件一:《员工购房优惠申请表》

    员工购房优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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