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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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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本数,下同)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购买、建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中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贷款最高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三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贴息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已付房款证明。

    第十五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可以到受委托银行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管理中心审批。

    (三)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

    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可以逐年或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的,可以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担保、公证、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为抵押的,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物需估价的,由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保证贷款。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证。房屋产权共有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管理中心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受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

    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

    默认字号 来源:本地宝日期: 2014-09-04

    摘要: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7、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南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流程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须知”;

    2、贷款职工凭《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付款收据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贷款职工凭租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期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

    5、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守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职工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公积金住房款项须知”

    2、贷款职工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产证、原产权人的土地证、首付款首句、担保方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万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

    注意:已办理两证过户的贷款职工,可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服款收据等材料直接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银行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到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若选择做担保,要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加盖担保章。

    5、管理中心审查职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为贷款职工办理公正、抵押(无担保公司担保的)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以后可以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职工与每年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装修房屋等住房类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材料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装修房屋公积金贷款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确定:

    1、商品房、自管产、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

    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注意: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

    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

    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

    1、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贷款还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4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

    南京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1、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4、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篇三:2016买房这些城市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有你家吗

    2016买房这些城市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有你家吗? 时间:2016-03-10 来源:融360原创 作者:阿琪

    转眼2016年第一季度进入了最后一个月,在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少购房者们考虑回到家乡购房,那么异地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呢?目前哪些地区实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融360监测的36个主要城市中,截至3月9日,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哈尔滨、太原、石家庄、成都、海南省、乌鲁木齐、贵阳、西宁、杭州、银川、厦门、福州18个城市实现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即在全国其他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这18地申请公积金

    贷款购房。其中杭州、银川是将异地贷款范围从省内扩大至全国,厦门、福州2城市是首次实行异地贷款。

    跨省互贷地区

    武汉、长沙、南昌、南宁4个城市只针对省外部分城市,实行异地购房公积金互贷。

    省、区内异地贷款

    青岛(执行时间2015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沈阳、长春、济南、洛阳、合肥(与阜阳、六安、淮南、滁州、淮北5市互贷)、西安、昆明、兰州9个城市实现省内异地贷款,即在这些省的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到这9地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5个城市未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

    南京、苏州、郑州、大连、呼和浩特5个城市仍然没有实现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我们再具体看一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几个一线城市的情况。北京:在外地工作京籍、北京工作的非京籍人士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北京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12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提出,在京工作并缴存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也就是说北京户籍、在外地工作的人要是回北京购房,可以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地户籍、在北京工作的人回老家买房,可以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海:购买外省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规定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该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里面的购买外省市住房,指的是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的情况下,可以向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广州:在外地缴存的广州市户籍市民可在广州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规定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广州市户籍市民,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人之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经结清,并且要符合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申请条件和广州市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起实行。

    深圳:在外地缴存的深圳市户籍市民可在深圳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深圳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此可以看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线城市在内,不少地区对户籍或者工作地都有一定要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总的来看,实行异地贷款的地区达到了31个,比例接近9成,今年不排除有城市会进一步放开要求,融360将持续关注,及时将检测结果公布给大家,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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