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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业节能补贴政策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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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都涉及哪些行业项目和相关补贴措施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都涉及哪些行业项目和相关补贴措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其补贴的行业项目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目前涉及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行业机构主要包括:1、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成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的循环经济服务,已产生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2、研发和生产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类产品,且产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3、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4、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5、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类企业和项目,或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取得相应配套扶持的,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或扶持)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配套奖励(或扶持).

    篇二:国家财政补贴条件及项目实施流程

    一、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二)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北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三、具体操作流程

    1.取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备案资格(只有备案成功,才能享受国家的财政

    奖励,但不备案,也可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的成功与否,要看注册地税务局的要求)

    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才可申请财政奖励,且合同格式要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3.合同签订后,报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行业二部)审核备案,该中心派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下的不需派遣第三方审核)

    4.项目实施

    5.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需与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一同递送)

    6.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资金。

    7.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奖励资金协议,拨付奖励资金。

    国家相关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办[2010]60号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篇三: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

    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

    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有关核查工作暂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推广企业认真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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