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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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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节能工业品补贴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北京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

    品推广中央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第二条 补贴产品范围:在国家规定推广期限内购买纳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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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推广产品”)。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直接购买推广产品的终端购买单位。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期限

    第四条 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补贴标准为:

    (二)高效节能通风机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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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补贴标准为:

    (四)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补贴标准为:

    第五条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补贴期限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承担本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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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推广产品补贴需求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补贴资金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申报补贴资金的有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购买并安装推广产品后,于2013年11月10日(含)前填写并向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提交《高效节能空压机/风机/水泵/变压器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4)和设备安装部位清单(见附件5)。

    第八条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受理申报单位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告知申报单位审核结果,并出具《申报资料审核结果告知单》(见附件6)。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本市注册的单位或企业;

    (二)补贴申请报告材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四)产品唯一编码与购买安装的产品是否一致;

    (五)购买产品的发票日期是否在补贴期限内;

    (六)产品销售网点是否经过国家公告。

    第九条 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单位于审核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具- 4 -

    备现场验收条件的推广产品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验收。申报单位、用户单位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现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现场验收内容包括:

    (一)设备安装地址是否与企业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二)查验设备安装照片,抽取一定比例照片实地核查;

    (三)实地核查包括:根据照片查找设备安装部位、查看设备安装情况、收集设备机号/额定流量/电机功率/额定容量、产品唯一编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现场验收时告知申报单位现场验收结果,并出具《现场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件7)。对现场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完成现场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单位应在收到款项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收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出现退货的,申报单位于退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补贴资金退回登记表》(见附件8)交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注销申报补贴信息。已领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同时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资金拨付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月度终了后5日内,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将本市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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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

    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

    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

    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

    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

    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

    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纳入

    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

    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国库额2‰计算,用于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清算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1)要求,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购进数量占招投标预算书中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实行清算,对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不予办理清算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一条 清算申请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全部施工完毕,未抹灰前向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

    (二)清算申请应提供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可从http://下载中心下载),按要求

    盖章后,一式二份送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十二条 清算办理 清算申请截止日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逾期申请,延至下季度办理。

    (一)提供的清算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受理清算申请。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从受理之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清算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抽查,抽查量不低于当月受理项目个数的20%,并由办理人员签署抽查意见,申报单位应予配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内申报同级建委 (其中,开发区报市建委) 审核,建委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局以函告方式申报上一季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表(附清算明细表、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改革的,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财政部门在收函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清算款下达预算。市建委每季度申请返退资金前须对上季度返退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支付的返退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核减预算申请。

    (二)对于墙体已抹灰,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按照所提供资料,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清算退费资金后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上缴额的10%,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填补北京市空白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项目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生产线设备价格的30%;

    (二)技术成熟但北京市建设市场短缺,且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三)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补贴额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四)新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50%、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

    篇三:北京市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政策汇总

    北京市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政策汇总

    北京市尚未有相关的冷热电三联供的补贴优惠政策出台,但已有企业拿到了1000多万的补贴,具体内幕不清。2014年4月,业内人士透露:“北京市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补贴政策也将出炉,补贴力度将达到2000元/千瓦“

    一、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出台的政策:

    2010年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构建本市安全高效低碳市供热体系有关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30号)

    2009年

    ?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

    ? 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 ? 关于加强本市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京发改〔2009〕1454号)

    ? 北京市振兴发展新能源产业实施方案(京政发[2009]37号) 2008年

    ? 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10号)

    ? 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京政发[2008]10号) ?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8]367号)

    ?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

    [2008]1756号)

    2007年

    ? 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京财经一[2007]156号) ? 北京工业能耗耗水指导指标(第一批)(京工促发[2007]90号) ? 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能耗、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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