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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优秀6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3-08 18: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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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贴心网为朋友们整理了6篇股权质押合同,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质押的合同 篇一

    借款人、出质(抵押)人: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电话: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质权(抵押权)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电话: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汽车质(抵)押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抵)押物

    质(抵)押车辆的具体情况为: 品牌, 型号的汽车一辆,车辆牌号: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所有人: ,车辆共有人: 。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2、借款利息月利率为 %。

    3、综合服务费为每月 %。

    4、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_ 天(即 个月),自__年 月_ 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自__ 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__种方式;

    1、现金交付;2、银行转账;3、其他方式_____

    第四条: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第五条

    1、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汽车质(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质(抵)车辆及全部手续。

    2、上述第1条约定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定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 乙方对质(抵)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对甲方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抵)押权。

    第六条 质(抵)押物的处分

    1、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抵)押物以实现质(抵)押权:

    (1)甲方构成合同违约的;

    (2)发生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2、 乙方实现质(抵)押权时,有权与甲方协议以质(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部分归还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或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违反甲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权利的判决、裁定等),也不与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2、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本合同项下之质(抵)押有效存续内,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质(抵)押物上再行设置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2)质(抵)押物完全为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有关质(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均真实有效,如第三方对质(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若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形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合同中所载的质(抵)押物的行为。

    (2)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抵)押物,或偿还与质(抵)押物有关的其他债务。

    (3)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有权实现质(抵)押权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乙方实现质(抵)押权。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当甲方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质(抵)押物时,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方的继承人继续承担,继承人有责任于继承质(抵)押物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质(抵)押手续,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4、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按主要营业地址(法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住所地(自然人)挂号寄发后的第七日;如是EMS等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乙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需在乙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非自然人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署)以书面形式送交或邮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确认。

    (2)甲方同意,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或通知,只要发送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乙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公证形式确认本合同时,在双方签章且公证手续履行完毕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3、 质(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签章后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4、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合同变更或接触式,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另行达成的书面协议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

    (1)甲方在本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约定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决议、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的。

    (3)甲方出现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清算等重大经营事项的。

    (4)甲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对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5)甲方为自然人时,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6)甲方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财产或者试图转移财产足以使乙方产生合理不安的。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抵)物的;或发生质(抵)物的减少、灭失或重大损害等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的。

    (8)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乙方正当利益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

    2、违约处理

    (1)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可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抵)押物以实现质(抵)权,还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如果借款到期甲方需延期用款,甲方应当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一天续息,如逾期1~3日内,甲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逾期4~7日内,甲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逾期7日以上,甲方自愿每天承担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下述质(抵)押人签署,质(抵)押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质(抵)押人(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质(抵)押权人(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合同签定地:

    股权质押合同 篇二

    出质人(如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如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两边签定的____年____字第____号条约的执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两边商议同等,就条约条目作以下商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包管的债权为:乙方依存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的存款,存款年利率为________,存款刻日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二条:质押条约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条约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盈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存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存款偿付的保障。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集会批准,并将出质股分于股东名册上办理挂号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存。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存款条约若有修正、增补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两边应商议修正、增补本质押条约,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存款条约划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缘故原由致本合同须作必定删改、修正、增补时,应不罢黜或缩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负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侵占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产生以下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体式格局惩罚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子及权益优先了债存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条约划定,准期归还存款本息,本钱及用度。

    (2)甲方被宣布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无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批准,并将让渡所得款子提早了债存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见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换或解除条约,除经两边和谈同等并杀青书面和谈。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划定期限内不克不及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质押或许在本合同签定前已将股权出质给圈外人的,乙方有权提早发出存款本息并有权请求甲方补偿丧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包管存款条约的构成部份,经两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挂号之日起见效。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的合同 篇三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为按本合同(也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的要求并同意提供相应的典当款(当金)。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数额(当金)及质押担保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质押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期限以当票为准)。双方以当票作为交付款凭据,典当具体金额、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以《续当凭证》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典当费率、利率

    甲方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在典当时预扣,月费率按 计算;月利率按 计算。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出质的权利

    乙方同意以 出质给甲方。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9、出质人承诺股权所在公司除银行征信系统可查的负债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第六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返还

    1、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

    2、乙方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乙方不接收的,甲方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息、费,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逾期罚息。

    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背书或者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的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如不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综合费为止。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律师费用的最低限额为乙方拖欠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的3%(百分之三)。

    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双方签署的当票(当票编号: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续当凭证》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当票、续当凭证、补充协议)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乙双方均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将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需要对质押权利进行公证、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质押登记,则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质权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出质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的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___万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___万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于___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不能过户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_____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股权质押合同 篇五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物

    1.质物是甲方所有的在________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整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桐庐华硕农业开发有x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质押合同 篇六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贴心】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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