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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协议书【通用4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3-02-10 08:45:05
  • 移动端:收养协议书【通用4篇】
  •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贴心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4篇收养协议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篇一:收养协议书 篇一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篇二:收养协议书 篇二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乙方(送养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 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______。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三:收养协议书 篇三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xx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xx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篇四:收养协议书 篇四

    甲方:

    男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子女要办理哪些程序?

    1、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是,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则必须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年幼儿童的,一般只需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即可,但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还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规定除收养弃婴外收养登记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但1998年《收养法》经修改于同年4月1日生效后,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另外,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之一的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也应该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收养证明,经公证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但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要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在收养法颁布生效前所建立的收养关系,只要该收养关系已被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虽未经如上程序,也不能算是违法,收养关系视为成立。但是在《收养法》颁布生效以后,不符合上述程序的所谓“收养”,就是违法的,不能成立收养关系。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依上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公证或户口登记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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