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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10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1-13 20:45:45
  • 移动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10篇)
  •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牛牛范文整理的10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篇一: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篇一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篇二:无固定劳动合同 篇二

    无赔偿

    公司裁员是否按照《XX》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决定了裁员的合法与否,以及究竟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还是二倍的赔偿金。

    从叙述中不难看出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且经营不善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员方案,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你可以拒绝被裁员,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1个月的工资了。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利弊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解除或终止,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特别所有的劳动者知道如下情况: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三:有关劳动合同 篇三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有关劳动合同 篇四

    这是一起关于社保费追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张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员工,19xx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我国社保政策各地不统一的原因,张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1996年—20xx年的社会保险费。20xx年之后,该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机构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3月张某离职。20xx年4月,张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xx年之前的社保费用。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该员工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而公司提出员工已经离职两年以上,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员工的申诉请求。

    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员工的维权热点也由以前追讨工资转化为现在的补缴社保费。这几年社保争议的剧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保的追诉,涉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尽管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应当缴纳什么险种的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关规定。直至1999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的缴费方式,而各地落实三险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很多地方在20xx年之前各用人单位社保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么,面对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费追缴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另一种是劳动争议诉讼,不同的追缴途径有不同的时效要求。

    首先,就劳动保障监察的途径来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本案中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该公司在20xx年之后其社保缴费都是合法的,而20xx年之前的没有缴费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连续或者继续?从汉语词典来看,连续指的是 “一个接一个”;继续指的是 “连下去;延长下去;不间断”。因此,该公司社保缴费的方式第一不是连续的违法,第二也不是继续的违法,因此,如果仅从《条例》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利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的。更何况,该员工离职两年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应当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追诉的时效。

    其次,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在20xx年之前没有为办事处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是知晓的,那么其在20xx年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谈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就应当按照上述的理解来进行。但是,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时效限制。

    篇五:无固定劳动合同 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

    至xx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xxx。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xxx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xx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xx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xx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xx。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xx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xxx元/月( x元/周);

    2、计件工资:xxx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为成立);

    3、其他形式:xxx 。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x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xx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xx作业,可能产生xx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xxx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xx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六:有关劳动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公司名称: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温州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万盛路2号

    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户籍地址:

    说 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乙方工作结合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及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2、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休息、休假,但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

    3、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整、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

    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保

    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五、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

    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计时工资。

    基本工资为元,资金元,通讯补贴 元,学历补贴 元,技能元,

    岗位补贴元,职务津贴元,固定加班费 元。生活补贴 元,绩效工资基数元,其中绩效工资将按照公司的考核规定考评后发放。

    2)计件工资。具体详见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向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3、甲方每月30日以银行转帐的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果遇到休息日,提前或推后一天发放。甲方支

    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本合同期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

    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5、乙方离职时的工资发放要求参照公司有关中工工资管理规定。

    六、社会保险

    1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规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

    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不服从公司安排岗位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乙方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4、乙方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反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前,

    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书面表明意向。

    6、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关经济补偿责任。

    2、乙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1)、甲方的培训费;2)招

    录用费;3)、补偿金以及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1、乙方承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因此引发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严格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否则,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在甲乙双方发行本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合同内容不详尽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所在的劳动部

    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甲 方:(盖 章) 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 方 (签 名):年 月 日

    篇七:有关劳动合同 篇七

    聘方(甲方):xxx幼儿园 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一年)

    二、聘请待遇:

    1、每月 ( ) 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按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

    三、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押金:乙方一个月工资80%

    3、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幼儿园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

    7、乙方聘期已满位续聘并交清各种财物,甲方将乙方押金、工资、奖金一律照发,否则酌情处理。

    8、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哪些事项

    1、未签劳动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4、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发生争议办法多。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

    篇八:有关劳动合同 篇八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篇九:有关劳动合同 篇九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一、用工单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要保存双方自愿签约的证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劳动合同法》的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笔者曾经解除过一些咨询者,他们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辞职,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劳动者自己的权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损害了。由谁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都不能侵害职工的这种合法权益。如果单位不支付补偿,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篇十:有关劳动合同 篇十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10篇)》由:科普读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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