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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最新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1-13 20:46:26
  • 移动端: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最新5篇】
  • 篇一: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

    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

    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1、合同的签订条件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

    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篇二:合同管理岗位职责 篇二

    岗位职责

    1、负责本项目的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信息化管理、分包采购管理等本部门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负责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3、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务、环保、市政及工程管理相关专业。

    2、熟悉市政、水务环保专业施工技术方法,熟悉市政定额,会使用常规造价软件(广联达、同望、纵横)、和一般办公软件(office、cad等)

    3、具有相关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经验人员优先考虑。

    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品性正直,接受长期出差工作。

    篇三: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篇四:合同管理要点 篇四

    分包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投标文件中已说明的分包,合同履行时还需再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篇五: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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