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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4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10-19 19:17:38
  • 移动端: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4篇】
  • 篇一: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向广大学校会员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和软件产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双方就甲方成为和使用乙方的中国教育先锋网vip会员一事,在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确定专人负责设置网站栏目、上传有关资料和图片等;并同时承诺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2依照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会员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相关费用;

    1-3有按会员价优惠得到甲方推出的其他会员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权利;

    1-4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e-mail等在内的客户资料。

    1-5甲方填写的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乙方,或在网上自行修改。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6甲方对服务内容不明确,有知晓权、质询权,乙方应进行相应解释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依协议规定服务项目及时完成;

    2-2当乙方网站根据发展需要,对服务项目进行增加或调整时,必须通知甲方,但不必取得甲方的同意;

    2-3乙方有权在甲方的网站中注明为该网站的制作方和技术支持方;

    2-4乙方保证所经营的网站 “中国教育先锋”网站的稳定运行和及时添加、更新有关信息内容。因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致使乙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实施时导致对甲方临时停止服务而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未能履约的则须退还乙方的信息服务费。

    2-5依照合同按时足额取得信息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费用的权利;

    2-6因需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采用电话或e-mail的形式,必要时可上门服务,但相关费用须由甲方支付。

    2-7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交互平台上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x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将乙方提供的密码和用户名供给非会员使用。

    二、根据双方商定,乙方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万维网信息系统

    1-1 提供具有高速服务器、数据库、交互功能的自助式学校网站、有多套精美建站模板并赠送域名一个,同时获得首页宣传,以迅速提升学校知名度和树立良好形象。

    1-2利用学校的信息发布引擎自助发布学校招生、招聘信息、通知、快讯并可在首页、学校频道首页和学校主页得到显示。

    1-3 开放共享的网络教育资源平台,拥有课件、教案、试题交流中心。

    2、教育信息化资源系统

    2-1 定期发送《精品系列教学课件光盘》(2套/年)。

    2-2 课件制作初、中、高级免费培训,预约上门或全国集中培训。

    2-3 免费参加中国教育先锋网新思路全国课件制作大赛等活动。

    2-4 网上校长专区 提供最新独家制作的《学校iso9002认证辅导教材》、学校管理章程模版、教育信息化指南。

    2-5 按甲方提供的有效email地址提供电子月刊《中国教育信息化发展报告》。

    3、网络教学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4、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1、本合同涉及的前两项服务项目的信息服务费为每年人民币(rmb)x元整,在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1-2 后两项服务项目(附加模块)的费用为人民币x元整,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x元整,余款人民币x元整在项目完成经试运行稳定后 15天内支付。

    四、验收标准

    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能上网的电脑用目前流行浏览器的最新版本来查看自己的网站。

    2、网络教学系统和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经双方现场试运行正常后当面签收认可。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信息服务的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年即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可续签,其中前两项服务在协议签定后____日内开通,后两项服务项目在____日内完成,但甲方须提前作好系统运行的网络条件准备。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诉请法院裁决。

    七、附则

    1、本合同须经双方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x年x月x日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篇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篇二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免费师范生协议书 篇三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和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xx〕10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江苏教育学院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按照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公办幼儿园间流动。

    第十二条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公办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四:免费师范生协议书 篇四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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