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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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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专题一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知道法的含义;理解法的产生及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点

    3、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含义。

    (二)能力目标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点

    2、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含义。

    三、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我们经常会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到底什么是法?法有何特点?法与我们有何关系?本学期将由我和大家共同挖开法学理论的冰山一角,来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书。在学习一门学科前我们都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它?

    提问:为什么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

    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设置正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有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用法、护法观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

    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教材的逻辑顺序:教材以专题一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为统领,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贯穿其余各专题,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

    在现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对于法律这个词都不陌生。新闻中经常提到这个字眼,还有很多相关的节目,如大家熟悉的焦点访谈、法治在线、法律讲坛等等。下面我想请大家来回答我这样一个问题:

    提问:你认为,法是什么?(法的含义)

    总结:大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都依据自己的认知经验尝试去总结法的含义。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下面让我们大家共同来探讨这个问题。 (二)新课讲授:

    一、法的含义

    中:我们祖先的智慧体现在造字的过程中,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请大家试从这个字上来找找什么是法!(讨论)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其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西: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提问: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左手天平、右手宝剑、蒙眼。其有何寓意?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二者相辅相成,法律才能完全得以实行。 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

    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

    区别:法、法律、法律体系、律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内容较多,上至宪法,下至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出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则;也指一定的规则,比如老百姓口中的法,今日说法的法,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按照你的理解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更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美好的愿望。

    法律——法律意义较窄,一般仅指全国人大起草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准则!如民法经济法,商法,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它与宪法、地方性法规等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国家所有法的集合,如上所述

    律法是古代的说法,如大明律是明代的法典,律即涉及民事方面的法律又涉及刑事方面的法律,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思考: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二、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产生——阶级产生——出现了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国家产生——法产生

    由此可见:

    1、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2.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历史形态一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

    3.法产生于人类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思考:什么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

    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在历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层次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马克思主义深刻地分析了各种法律现象,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本质和发展规律。

    三、法的本质

    讨论: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试举例分析。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 即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众意”),更不是统治者的任性和随意。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以不同的阶级社会有不同的法,无一成不变的法。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也就是说,意志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也不需要所有的阶级意志都上升为法律,转化为法律。只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处理的那一部分意志,只有经过国家中介的那一部分意志,才是法律。

    思考:有没有一成不变的法?

    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不能脱离开它的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也不能无视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统治阶级的意志受社会现实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和基础,也就无从产生、存在和发展。。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是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哲学,艺术等。

    四、法的特点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象征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制定: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国家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和废止某种规范性文件以确立规则的活动。

    认可:国家以一定形式赋予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制定→法“从无到有”的过程。例:“一夫一妻制”。

    认可→法“约定俗称”的过程。例:“交通靠右走”。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秩序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思考: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法的本质是: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六、社会主义法的特点、作用

    1、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用规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①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法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维护和保障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从我国《宪法》总纲中关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到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用来直接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还体现在直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关于经济结构合理化、发展科学技术、保护自然资源、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再有,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②促进、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法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是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它要保护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要促进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解决。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③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保障和促进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精神文明的内容很广泛,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了消除一

    切旧的、腐朽的封建、资产阶级道德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同时将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不断地灌输到他们的思想中去,要依靠各种组织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法律。它将清楚地教育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也将及时地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为非作歹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

    ④促进、保障对外交往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再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们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用规定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定、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六、课堂练习:

    1、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A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D )

    A、生产关系变革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3、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这表明法具有( C )

    A、规范性的属性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D、效率性的属性

    七、课堂小结及板书设计

    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法的产生)

    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的何种追求?怎样实现?(法的特点)

    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

    法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吗? ╱ (法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如何实现?→作用、特点、概念

    产生

    →本质

    社会主义法

    八、课后作业:

    一、法的产生: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二、法的本质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法的特点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篇三:下列不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有( )。 A.规范性B.目的性C.程序性D.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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