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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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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

    本尺度划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尺度合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局可参照本尺度按有关划定执行。

    本章划定了尺度的内容范围、合用范围和特定范围。

    (1)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只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格局中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并不是公文格局的全部范围。对公文格局的完整要求应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格局的要求与本尺度结合起来学习。

    (2)合用范围

    本尺度合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可参照执行。所谓参照执行的含义是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

    (3)特定范围

    《办法》划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公文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因为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字型和书写习惯与汉字不同,执行本尺度在某些地方可参照本尺度另行划定。

    2引用尺度

    GB/T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在本尺度中引用的国家尺度GB/T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主要划定了印刷、书写和绘图纸的幅面尺寸,在一般的公文用纸中,主要是采用印刷纸和书写纸。因为该尺度是根据国际尺度ISO218等同采用过来的,因此其中的纸张幅面尺寸完全与国际尺度一致。在A系列纸型中,公文用纸的纸型为A4型,即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并划定各裁边的误差为土3mm。因此GB/T9704一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局》中划定的公文用纸幅面尺寸的依据就是GB/T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定义

    本尺度采用下列定义。

    3.1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间隔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间隔的长度单位。本尺度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间隔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间隔为一基准行。

    在本尺度中为确定公文中各项要素的位置,就需要对公文的纵向和横向的定位给出同一的划定。为此,对于公文的横向描述形式就是“字”,纵向描述就是“行”。在这两项定义中,“字”指的就是汉字的横向间隔。一“行”的概念(除2号标题外)指的是3号字高度加其7/8倍的间隔。因此在尺度中所指的一行就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单位。由这两个定义可以把公文中横纵坐正确地将公文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加以定位。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一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一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因为公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要考虑其外观严厉、庄严,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其频繁使用和作为档案长期保留的要求,因此对公文用纸的技术指标必需作出相应的划定。

    公文用纸的质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是综合考虑了公文用纸的经济性和美观性。经济前提相对差一些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低于60g/m2的胶版印刷纸,一般公文用纸可以采用70g/m2的胶版印刷纸。对于一些使用高档印制设备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高于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这种相对灵活的划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详细把握,只要不低于下限或不高于上限均是符合尺度的。

    公文用纸纸张白度是根据与A等书写纸和胶版印刷纸相关的国家尺度和行业尺度关于纸张白度的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得来的。纸张白度假如过低,看上去纸张较黑,犹如报纸一般,很不庄严;纸张白渡过高,反光度加大,看上去晃眼,特别是在晚间,纸张白渡过高,对视力影响很大,时间长了很不惬意。[Page]

    横向耐折度≥15次是为了保证公文用纸的纸张不能太脆,必需保证一定的柔韧性。由于良多公文需要在较多的层次传阅流转,假如公文用纸过脆,没看几回纸张就发生断裂,使公文不能完整地保留,将直接影响公文效力的施展。

    不透明度≥85%是为了保证公文不使用透明渡过高的纸张。假如公文用纸的透明渡过高,在正反两面所印的文字就会泛起相互洇透,看上去文字很花很乱,导致印制质量不高,

    影响公文的阅示传看。这也是公文用纸的一项重要指标。

    pH值为7.5—9.5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行业尺度DA/T11一1994《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中的相关划定确定的。

    这项行业尺度划定,存档时间在200年以上的一般耐久纸,其用纸的pH值应为

    7.5—9.5。出于公文将作为档案长期保留和使用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此项指标加以划定。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5.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划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答应偏差见GB/T148。

    5.2公文页边与版心足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本尺度改变了我国公文用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16开型,而将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改为国际尺度纸型A4型。作出这项划定应该说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对改变公文用纸纸型将对我国相应产业系统产生何种影响作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作出这项重大改变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采用国际尺度已成为国际范围公文用纸的普遍趋势

    国际尺度化组织(ISO)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书写纸(书写用纸即日常的办公用纸)的规格尺度,即ISO262:1975,其主要内容就是划定了书写用纸的规格为A4型(2l0mm×297mm)。这种纸型因为充分考虑了人体工效的作用,即可容纳较多的信息,又大小适中,让使用者感觉比较恬静。目前常用的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基本上是以A4型尺度作为基本纸型的。

    鉴于A4型纸是国际尺度的纸型,因此得到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广泛应用,其公文用纸大多是采用A4型纸。国际会议也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会议文件用纸。在修订该尺度的过程中,修订工作小组专门对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式公文的公文用纸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所收集到的公文范例中,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

    (2)我国已基本具备采用国际尺度A4型公文用纸的前提

    我国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等效ISO6716和ISO216制定了我国国家尺度GB/T788和GB/T148。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两项尺度中,还划定了我国自己的尺度16开型。跟着国际尺度A4型的普及,各国普遍将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和书写用纸,

    同时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具备处理A4型纸的功能,使A4型纸在我国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用纸已是大势所趋。为此GB/T148和GB/T788已作了修订,明确划定国际尺度A系列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开本尺寸,这也为我国公文用纸采用国际尺度A4型,使我国公文用纸与国际尺度接轨奠定了基矗

    (3)淘汰16开型纸的必要性及基本前提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文用纸方面一直沿用16开型。这种纸型尺度实际是日本早期用的尺度。现本日本已不再使用该种纸型。

    用这种纸型印制的公文承载有效信息量小,不利于与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公文交往。16开型纸作为公文用纸还有一个弊端是其本身无同一规格,还有用B5型纸与l6开型纸混用的。纸型规格的不一,导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后页大小不一,公文质量受到影响,也不严厉。而国际尺度A4型规格比较严格,不管在哪里买到的A4型纸其误差不会超过lmm,可保证文件用纸纸型的同一。因此淘汰l6开型公文用纸纸型,采用国际尺度A4型作为公文用纸是十分必要的。[Page]

    将公文用纸由l6开型改为国际尺度A4型,是我国公文用纸的一场革命性转变。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国的印刷设备制造企业已完全能够出产制造符合国际尺度A系列的印刷设备,并将逐步淘汰旧式出产设备。而且目前使用中的复印机、打印机、轻印刷机,绝大部门都是以A4型作为基本纸型,良多政府部分的文印设备也逐步进行了更新,可以印制A4型公文。

    目前,淘汰16开型纸,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局》国家尺度中都明确划定公文用纸规格一般采用国际尺度A4型。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玄色。

    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文机关标识、眉首的反线和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部门均为玄色。为避免在本尺度后面各章条的叙述重复,在此作总体划定。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笔迹清晰无断划,尺寸尺度,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7.3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玄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平均;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l/4处,答应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间隔为3mm一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l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长期以来,我们的公文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印刷和装订规范。因此一些公文在印制和装订时因为不知道或不清晰有哪些同一要求,使得公文印制和装订不规范,质量差,也不严厉。所以在修订尺度时将公文印制和装订的要求划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使从事公文印制和装订的同道能够清晰了解怎样印制和装订公文才是符合国家行业尺度的。

    (1)在尺度中给出排版规格是保证公文行数和字数的同一。此划定,是为解决上述常常泛起的题目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正常一面满排公文正文的情况下,应按照这一划定执行。但假如碰到下一面将有可能泛起空缺页时,就需要调整某一面的字数和行数,以保证下一面有公文的正文内容。这种情况就属特殊情况。所以在尺度中划定的一般情况是相对特殊情况而言的。

    (2)在尺度中给出制版要求,是保证采用制版印制公文的部分在制版过程中能够有一可操纵的划定,以保证公文印制质量,减少分歧格公文的泛起。

    (3)在尺度中给出印刷要求,是保证公文在印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关于印刷制品的质量尺度是有良多指标的,在此尺度中仅给出最基本和最通用的一些印刷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只要当真对待

    是很轻易实现的。值得提出的是,为使今后公文在油墨的色谱上能够基本达到一致,在尺度中给出了玄色油墨和红色油墨的色谱指标,只要按尺度中给出的油墨色谱来印制公文,就可以基本保证公文的颜色的相对一致。

    (4)在尺度中给出装订要求,是保证公文在装订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因为公文的特殊作用和为保证公文的长期保留,对公文在装订方面作出同一划定是十分必要的。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公文在装订时不规范,散页明订的现象普遍,坏钉现象时有发生,钉锯的钉位也很不规范,因而导致公文掉页现象泛起,直接影响公文的完整性。本尺度将公文的装订要求加以划定,就是对形成公文的最后一道工序严格把关,以保证公文的质量。[Page]

    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尺度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门。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

    篇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国家机关中,享有正式法律解释权的是( )。 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名词解释

    一、 名词解释

    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

    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2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25.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26.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28、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0、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1、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2、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3、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4、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3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3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8、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39.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1.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2.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3.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

    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4.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5.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和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4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49、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0、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51、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方式。

    52、财产罚是指限制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53、申戒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惩戒。

    54、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55.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星空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56.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5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共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5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0.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

    途径。

    62、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批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64、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66、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67、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68、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制制度。

    69、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70、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1、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7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73、行政诉讼法指有关高速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7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7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78、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9.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0.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1、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82、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83.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8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有员等。

    8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6.行政诉讼被告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87、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88、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宝定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89、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90、行政案件的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9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92、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9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9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有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95、再执行是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

    96、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97、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98.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99、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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