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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个人月工资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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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家规定工作时间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工作日为20.83天”,折合成小时数即是166.64小时,因此工作时间平均计算后超过166.64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按照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10月6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10月1日、2日、3日、6日上班,则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重庆市主城区的企业职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得低于93.79元天,其余的4天中,10月4日则是休息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8日则是休息日的调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上班则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五、如果职工认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如果单位克扣职工应得的工资,则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申请仲裁。

    篇二: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

    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

    贴、津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

    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

    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

    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

    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补贴、津贴,不征税。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

    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继续追问: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补充回答:

    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

    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9-07-07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

    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

    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

    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

    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

    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

    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

    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

    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

    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

    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

    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征收管理,税总日前出台了新文件《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实际上,

    先前出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

    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

    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

    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

    篇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新解释

    201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新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

    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二、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

    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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