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 篇一: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 第十八条 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 直接查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篇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

    第四条 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 办结时限

    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 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企事业单

    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粤纪发〔2002〕9号)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

    (第一联)

    同志:

    你(们)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已决定受理。(信访编号: )

    特此告知。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第一联给信访举报人,第二联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第三联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篇三: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

    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向县纪委监察局其它室(中心)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问题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949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如何邮寄匿名举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