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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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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1

    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范本2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

    篇二:委托贷款的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河南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河南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受权委托人:

    篇三: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年 行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借款 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 人: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六章 账户开立

    第七章 提款

    第八章 还款

    第九章资金监管

    第十章 三方陈述、保证及承诺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三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章 附件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的运用所管理的资金,委托人将其所管理的“”的资金委托给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

    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贷款用途

    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

    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金额(大写)为 人民币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章贷款利率

    5.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

    委托人要求作相应利率调整时,在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根据国

    家调整利率的规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调整利率,自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

    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但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6.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因结息方式不同,其中:

    6.1 第一部分利息% ■按季结息\□一次结清,结息日为 每季末日 。如贷款

    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

    利息;

    6.2 第二部分利息约定的结息方式为:7.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

    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

    率上浮 % 。

    8.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

    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9.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委托贷款手续费

    10.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为:

    10.1□年利率 /%

    10.2□按借款本金的 / %收取

    10.3■其他 第一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二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三

    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 。

    11. 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

    11.1 一次性支付(金额):合同签订后 / 日支付 / 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

    11.2 等额分次支付 ,由委托人在合同开始执行后分期每月/每季(第 / 月)/ 日向受

    托人支付 / 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 账户中扣收。

    11.3 双方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12.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如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

    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关系或按手续费的 %收取罚金。

    第六章 账户开立

    13.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贷款存款账户(以

    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委托

    贷款专用账户(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本付息等手续。

    第七章提款

    14.1提款的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提款条件,并经受托人审核同意,方可提款。具

    体条件为: 1、项目手续齐全; 2、贷款资金按资本金投入情况同比例发放;3、完善担保

    手续,办妥土地抵押。

    14.2委托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或当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

    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15.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种方式提款:

    15.1 一次性提款。

    15.2等额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

    从/ 年 / 月 / 日到/ 年/ 月 / 日,每月/每季(第 / 月) / 日提

    款本金金额:(大写)/元。

    15.3 三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方式: /。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人工作日,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款。

    16. 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款凭证(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

    日将委托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人划

    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不垫付资金。

    第八章还款

    17.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时、足额将应付款项存入借款人账户,并授权受托人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委托人借款本息。

    17.1 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未结清利息;

    17.2 等额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从/ 年 / 月 /日到/ 年 / 月/ 日,每月/每季(第/ 月) /

    日还款本金金额:(大写) /元。

    17.3 三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

    18.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托人的书面同意。

    19. 委托人与借款人不得私下办理委托贷款还本付息事项。

    第九章 资金监管

    20.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运用方式、用途和借款人

    经营管理等产生的收入归集情况进行监督,借款人同意接受受托人监督。

    21.监管账户

    借款人应在受托人指定或开立下列账户,专项用于委托贷款资金的接收、存放、支付和借款

    人日常资金归集(以下称为“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行账 号:

    借款人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网上银行,不得办理通存通兑手续。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

    户的任何资金划出,应当按照“付方到柜”原则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事

    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或注销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2.贷款资金监管职责

    22.1为确保委托贷款资金专项使用,受托人有权通过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监管等方式对借款人

    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披露委托贷款资金涉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对有

    关借款人账簿和记录进行合理查阅及检查。

    22.2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借款人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 季

    (月/季/半年/年)向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交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账户对账单。如遇委托贷款资金

    监管账户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对借款人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时,受托人将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22.3如遇任何有权机关要求查封、冻结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或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

    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的来源及专项使用情况告知该等司法机关,并在该等强制执行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

    内将该等情形告知委托人。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

    定完成资金划转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受托人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及借款人。

    23.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23.1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后,应专项用于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3.2 借款人使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该笔款项使用

    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和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审查,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按照借款人指令进行款项划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

    有权拒绝划付相关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因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导致受托人划转款项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用途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借款人承担。

    24.还款资金归集监管

    24.1 借款人授权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对其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

    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供其在当地

    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在清单提交后借款人发生此类账户新增、变

    更、撤销情况,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按月提交上述账户的银企对账单

    据复印件,由受托人对此类账户的监管款项来源是否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审查,若发现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金归集情况,由受托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承诺在接到受

    托人书面划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指定款项划回手续。

    24.2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封闭监管,并有权对该账户的支取进行控制,该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委托贷款。借款人保证按如下约定对还款资金(包括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下同)进行归集:

    24.2.1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 %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4.2.2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日归集 %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4.2.3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 / 日归集 / %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受托人将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确保委托贷款按期归还。

    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存款余额低于应支付还款资金,受托人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及时采取措施补足存款差额。在未补足存款差额之前,受托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从该账户提取或划转任何款项。

    25.账户监管费用收取

    借款人同意按照 / %向受托人支付账户监管费用,账户监管费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章三方陈述、保证及承诺

    26. 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26.1 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26.2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26.3 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其所管理的“合同编号为招证-中信-合同2013第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

    26.4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26.5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由委托人确定;

    26.6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7. 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人承诺如下:

    27.1 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合法管理资金(其所管理的“招证-中信-合同2013第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27.2 委托人对因资金来源非法导致的受托人及借款人利益或声誉受损甘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3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27.4 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7.5 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非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28. 借款人向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及承诺如下:

    28.1 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28.2 借款人已向委托人及受托人充分、真实反映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借款人将严格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并甘愿承担合同中违约使用贷款所受罚金及相应的一切责任;

    28.4 借款人承诺在每次还款付息日保证借款人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并承担资金不足、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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