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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贷款购车协议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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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办理汽车贷款委托书

    办理汽车贷款委托书

    本人 委托 办理汽车贷款。本人承诺

    提供以下材料真实有放,如果材料有作假本人将负责法律,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如下: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

    4工作证明

    5银行流水

    6居住证明

    7房产证

    8土地证

    9水电缴费单

    10专业证书

    11购房合同

    12行驶证

    13营业执照

    14股东证明

    15登记证

    16保险单

    17购车发票

    18购置税

    19驾驶证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篇二:汽车按揭贷款委托代办服务协议

    汽车按揭贷款委托代办服务协议

    委 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 份 证 编 号: 身 份 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被 委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

    甲方因生活工作需要,贷款购车一辆。现申请并委托乙方代办相关事项。乙方在甲方贷款行为中向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针对甲方所购车辆贷前、贷中、贷后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乙方代办、服务事项:

    1、结合甲方资质状况,为甲方对接适宜的金融机构;

    2、根据甲方提交的贷款资料,及时提交金融机构审核;

    3、代办汽车的保险、公证、上户、抵押等相关手续及费用的代收、代付。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交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2、甲方同意将该车的保单、购车发票、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交贷款机构收执保管。

    3、甲方因资料未备齐,拖延了办理时间,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

    1、应向甲方详细介绍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及其它相关内容。

    2、在甲方贷款资料备齐时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如故意拖延时间,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真实性原则

    1、甲方应保证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不得为第三方提供代购;

    2、乙方拒绝零首付,甲方贷款所缴纳的首付款真实、足额;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各项个人资料均真实有效;

    4、甲方所购贷款车辆的票据真实有效;

    五、上述第四条规定之条款,无论贷前贷中核查出来,均属骗贷行为,甲方均需对到期和未到期贷款进行清偿。

    1、逾期清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公司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按壹拾万元计。

    2、逾期清偿,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收车,收车费用由甲方承担。收车费用贰万元包干,甲方无需提交任何票据,并放弃抗辩权。

    3、因甲方逾期清偿,乙方收车无果,有权提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办案人员差旅费用等。

    4、因甲方贷款行为及资料真实性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贷款车辆上户抵押约定

    1、抵押时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支付贷款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贷款车辆的上户及抵押。

    2、甲方逾期,将导致甲方向金融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全额结清该笔贷款。故甲方逾期抵押,视为根本违约。甲方需无条件全额将该笔贷款归还乙方。

    3、甲方逾期抵押,且拒不办理结清手续,导致金融机构关停乙方业务端口,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

    业务,甲方应赔偿乙方停运损失壹拾万元。

    4、甲方逾期抵押,且拒不办理结清手续,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收车措施。因强制收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收车费用按两万元计。

    七、抵押归档资料约定

    1、甲方上户抵押按期完成后,应将以下资料及时交付乙方完成资料归档:

    A、登记证书原件;B、发票第一联原件;C、保单原件;D、行车证复印件;E、购置税发票原件;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资料归档,逾期抵押,且拒不办理结清手续,导致金融机构关停乙方业务端口,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甲方应赔偿乙方停运损失壹拾万元。

    3、甲方未能按期完成资料归档,且拒不办理结清手续,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收车措施。因强制收车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收车费用按两万元计。

    八、贷款车辆保险约定

    1、甲方贷款车辆投保险种为以下:

    A、交强险;B、车损险、C、第三责任险( 万)D、盗抢险 E、自燃险 F、不计免赔;D、司乘险(每座不低于1万元)

    2、贷款期内,为降低贷款车辆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的金融机构风险,贷款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金融机构 。

    3、贷款期内,为确保贷款车辆不脱保、足额投保、续保保单及时归档,甲方贷款车辆由乙方指定保险公司专人办理。保险费用由甲方在保险到期前30天内支付给乙方。

    4、贷款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在外购买保险的,视为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九、解押

    1、乙方还款期限结束,但尚未还清贷款,甲方无权办理车辆解押手续。

    2、甲方在贷款期内按期还款,全额结清贷款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解押。在无其他逾期行为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出具相关手续,甲方自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结清的,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甲方提供相关委托,由乙方代为办理车管所解押手续的,应承担乙方经办人员的费用。

    3、甲方全额结清贷款后,但尚有本合同约定之违约行为未履行缴纳违约金义务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为其办理解押手续。

    4、甲方全额结清贷款后,有本合同约定之违约行为,但已履行缴纳违约金义务的,乙方应为其办理解押手续。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乙方住所地管辖法院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方签字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三:货车购车借款合同

    广西农村信用社

    个人购车借款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购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10-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担保人(全称) 1 2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桂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2010-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10 年 月日起至 2012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4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

    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2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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