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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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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登记表

    2.函询通知书

    附件1

    填表人:年月日

    附件2

    ××监信函﹝20××﹞×号

    函询通知书

    ××同志:

    根据领导批示,现将来信反映××问题摘要转去。请你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不能如期回复,应提前作出说明。

    ××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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