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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准确灵活运用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探析

    准确灵活运用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探析

    来源:泾渭 时间:2015-11-13 11:25

    为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复杂任务,中央纪委提出了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以下简称“五种处置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取得的成效

    (一)落实了中央纪委新精神新要求。近期,中央纪委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小抓早、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要一定的途径和方法,“五种处置方式”就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的具体行动体现。

    (二)实现了纪律审查方式多样化。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逐渐改变以往那种不是初核就是立案的固有思维模式,开始结合案情,认真考虑使用“五种处置方式”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能够收到更好效果的问题,进一步转变理念,拓宽思路,实现了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三)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当前,群众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繁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运用谈话函询、了结等多种方式,快进

    快出,快查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增量。

    (四)提升了综合业务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从不适应到逐渐适应、从犹豫不前到大胆使用,完成了从认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飞跃。在“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各方面能力均得到了明显提升。

    二、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不足

    (一)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内涵理解不深,不敢大胆运用。从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来看,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背景、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还不够深刻,动作迟缓,对“五种处置方式”特别是“谈话函询”的使用效果心存顾虑,畏手畏脚,不敢大胆使用,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

    (二)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关系把握不准,不会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既相互独立,又可相互转换。工作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握不准,认识不全面,存在非此即彼,先入为主,简单机械运用,方式单一,不会根据案情发展灵活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的问题,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三)“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缺乏评估考核,不能严格使用。“五种处置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有的是哪种方式简单就用哪种方式,哪

    种方式能尽快办结就选哪种方式,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效果到底怎么样,缺乏评估检验机制,有悖于出台“五种处置方式”的初衷。

    (四)“五种处置方式”的运行缺乏有效保障,不能高效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换,需要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从问题线索受理、管理、审查到审理整个过程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和程序;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制度交叉,程序重叠,手续繁琐,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规范高效使用。

    三、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正确对待“五种处置方式”。“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深刻内涵,要从宏观和具体层面来把握。具体讲,就是要把“五种处置方式”放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严峻形势和复杂任务的背景中考虑,放到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层面来理解,放到“转方式”的要求中去把握;要深刻理解每一种处置方式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同时,要反对那种“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思想。严惩腐败并不排斥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相反只有正确灵活运行五种处置方式,才能真正体现中央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五种处置方式”是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要全面广泛地运用到纪律审查工作之中。同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力争用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快的效率,收到最好的效果。工作中,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移交、上级要结果、领导批办的

    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对“三种情况”、“三个时间节点”和“两类人”的问题线索要快速办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要加紧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减少腐败问题存量,遏制腐败问题增量。

    (三)强化质量把关,高标准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建立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机制。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不同,往往会造成审查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要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集思广益,根据案情灵活选用处置方式,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避免问题线索流失。建立问题线索评估考核机制。从纪律审查的方式、完成时间、使用效果等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对那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能按时完成、效果不佳的,要在考核中扣分,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问题线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以案谋私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服务管理,规范运用“五种处置方式”。问题线索处置涉及信访、案管、审查和审理等部门,要对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管理,针对“五种处置方式”运用中的制度漏洞和程序缺失问题,健全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和程序,对那些重复的制度、繁琐的程序进行删减。同时,对问题线索的数据统计实行一个部门办理,一个声音对外。建立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转化机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之间转化的要求和程序,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现无缝对接。建立暂存和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二次启动机制,以解决运用暂存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具备审查条件后怎样进行纪律审查的问题,以解决谈话函询后发现违纪事实与违纪对象当初的说法不一致如何进行纪律审查的

    问题,让五种处置方式在制度和程序的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作者王勇系中共西安市纪委副书记)

    篇二:中纪委为何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标准

    中纪委为何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标准?

    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有利于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披露中纪委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据悉,这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南都讯 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 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披露中纪委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据悉,这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中纪委明确5类线索处置标准防止“吃线索”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孙松涛介绍说,彻底清理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是贯彻“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要求,也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有纪检系统人士向南都指出,在此前的线索管理中,便曾出现纪检干部“吃线索”、将线索“揣兜”,甚至私下通报、跑风漏气等情况,明确处置标准,将能确保每条信访举报线索都有归口和落实。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介绍,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2013年8月,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

    一年之后的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

    对于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的变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披露,“2014年7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 2014年函询1.7万人次、谈话3 .2万人次

    据悉,“初核”是对举报线索比较明朗、有对象可以了解的;当基本确定被举报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纪检部门便启动“拟立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办案室查办。而对匿名举报、核实较为困难但线索又较为重要的,则“暂存”,暂存并非不查,日后再有相关举报和线索,暂存的情况还会被重新调出。此外,对于线索经立案办结或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的,都会给予“了结”。

    为何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呢?南都记者获悉,这是为了实现“抓早抓小”,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去年,中纪委在8个省份试点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中有省份提出:如果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将能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一位省级纪检系统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在以前的处置标准中,“留存”和“暂存”类界限比较模糊,留存的线索比较少被重新调出,久而久之就长期积压下来。从近期实践效果来看,变“留存”为“谈话函询”避免了问题的长期积压,也改变了纪委办案的政绩观。

    “办案中过去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总把办大要案当做纪委工作成绩的评判标准。”该人士坦言,抓苗头性小问题的谈话函询,则是办案理念的转变,“扯扯袖子或者大喝一声,让干部不要滑到违法的境地,对干部本人、单位、家庭都是好事情;谈话函询后,对举报不实的也会给予澄清,让干部解脱,而不是?挂案子?。”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介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同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扩大约谈、函询范围,对反映失实问题予以澄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

    篇三:上海海关监察室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操作规范

    附件1

    上海海关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为规范有据地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核查承办工作,本着细化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上海海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登记

    承办人收到信访件后,根据有关要求,先将信访件原件盖章编号并进行复印(包括信封),然后在《信访登记表》中对信访件所反映的情况要素(包括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和摘录。

    二、阅信

    承办人对信访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阅看,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对内容复杂的信访举报件还需进行必要的梳理,列出反映的主要问题。对可联系到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按照《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及时将受理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三、提出拟办意见

    (一)初审

    信访承办人自收到信访举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

    办意见,对信访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分类,一般将信访件分为三类处理:

    1、编号核查。列入沪关监信编号,监察室以《信访处理单》的形式组织了解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总署转办并要求答复的;

    二是关领导有明确查核要求的;

    三是其他纪检监察部门如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等单位转办并要求答复的;

    四是反映的情况线索具体,有两个以上可查路径的; 五是反映的情况较严重,涉及金额、范围及影响面较大的; 六是实名举报且可以联系到举报者本人的;

    七是其他需要编号核查的。

    2、反馈评鉴意见。监察室将信访件编号留存备查,同时将有关信访件以《信访转办单》的形式转给相关单位,相关受理单位可视情处理并应向监察室上报被举报对象本人廉洁自律表现的单位评鉴意见,要求反馈单位评鉴意见的信访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反映的情况无具体可查线索,只能向被检举人一方进行核实,没有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或途径的;

    二是反映的事项比较笼统,只有一些定性的描述,并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或证据材料的;

    三是举报的手段不规范,如利用网络、短信进行群发且没有具体可查线索的匿名举报的。

    3、其他处理。列入其他转办件,以《信访联系单》形式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不涉及海关监察对象的; 二是信访件所反映的仅是企业走私违规线索的;

    三是信访件所反映的是其他非检控类问题的。

    对第二种情况还应依据《上海海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缉私部门反走私反腐败工作联系配合实施细则》填写《走私案件线索移交表》。

    (二)复审

    监察科科长对信访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和理由进行复审,需提交集体审理的信访件,可根据信访件的实际情况,提交信访审理小组进行集体审议。

    (三)集体审理

    监察室组成由监察室领导、监察科科长、信访承办人及监察室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纪检监察信访审理小组。信访审理小组主要负责由复审提交的需集体审议的信访件,确定对该信访件的办理意见。对重大、复杂信访件的办信情况和处理意见也可视情报审理小组集体审议。

    四、信访办理

    信访承办人按照以下程序对信访件进行办理:

    1、转交承办。原则上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办理信访件,对反映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经登记备案后转交被检举人所属单位负责办理;被检举人所属单

    位有纪检监察特派员的,监察室应将信访内容告知纪检监察特派员;对未经查实的举报信息,办理单位应注意避免举报信息的扩散,以免造成对被检举人的不良影响;办理单位对被检举人进行信访谈话的,要按照统一格式记录《谈话记录》。

    2、过问督办。对转交处理的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要求报查处结果或反馈查核情况的可视情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事中检查等方式了解跟踪办理情况。

    3、直接查办。对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举报件、重要问题的举报件、急待查明或集体上访的举报件及实名举报件,由监察室组织核查小组进行了解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可视情以向被检举人发送《信访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函询,要求被检举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关党组纪检组组长和分管关领导汇报。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应按照《海关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要求与举报人进行沟通联系,并对举报人的安全予以保护。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也可视情对相关信访件直接办理。

    五、办结及归档

    信访件查办结束后,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办信质量及规范性的审核。承办人在收到办结的信访件后,对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进行补充、改正。对信访涉及问题的属实情况进行确认。

    2、送分管领导审核。承办人将办结的信访件送分管领导

    审核,由分管领导在《信访处理单》“领导批示”和“办结审批”栏签署意见。

    3、信访反馈。信访件办结后以《信访反馈单》的形式向办理单位反馈信访件办理情况。

    4、提请关注。增强信访监督结果的应用,对反馈评鉴意见的信访件监察室可视情向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信访情况提请关注,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视情制作下发《信访提示单》提醒全关单位注意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

    5、立卷归档。经监察室领导同意办结归档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按照规范要求立卷归档,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举报件原件(包括信封);

    (2)查核材料(包括核查报告、书证材料等);

    (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六、统计

    完善信访统计来源,将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途径列入信访统计的范围,并要求设立监审科的7个隶属海关每月向监察室上报《隶属海关受理信访情况月统计表》。每月将信访数据输入案件管理系统上报总署。上报数据的纸质版本需经承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保存。

    七、分析

    强化信访监督结果的运用,及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每季度撰写1篇纪检监察信访分析报告,报关领导审阅。每两月梳理关领导批示信访件核查工作情况专报,报关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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