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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纪委函询的回复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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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29------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14﹞3号)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函 询 通 知 书格式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湘赤监纪函询[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三:“五询制”表格 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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