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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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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篇二:非税收入收缴协议

    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

    合同年号

    编号: 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省政府《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印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收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征收方式。为明确甲、乙双方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银行代收非税收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所属支行(营业部)作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归集、记录、结算工作,户名:***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

    第二条:乙方自愿为甲方上述帐户内发生收缴业务负责,并承担可能由收缴业务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所属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指定

    业务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承担上门服务的业务,乙方如更换上门服务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内部衔接工作。

    第四条:乙方所有网点均作为市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并实行挂牌服务,柜台前统一设置“代理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和缴款方便。乙方负责所有网点代收资金直接进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乙方负责所属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缴工作,保证收入信息真实、准确、安全,按财政要求将资金划转或缴库,并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非税收入信息及时传输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非税收入日报表送达甲方专管人员;于每旬后2日内将非税收入旬报表送达甲方专管人员;每月后3日内将月报和对帐单送达甲方专管人员;日、旬、月报表和对帐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与市财政局电子对帐。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收入报表数据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上所反映的资金金额一致,否则由于乙方工作失误引起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负责监督管理非税收入收缴全过程,并不定期组织对代收银行的代收行为进行检查,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通报。一旦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区别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财政局会同

    人民银行***市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撤销上述在乙方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根据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和市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甲方保留协议修改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二○年月 日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所属非税财政专户银行各执一份,同时送人民银行***市支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篇三: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各级政府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强化财政监管职能,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因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领导,理顺职能,是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各级财政部门在改革实施中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决策上来,自觉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非税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管理和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近年来,全省已有12个市州、62个县市区分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但从之前的情况看,市县财政政府非税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差异较大,机构设置模式也有所不同,给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协调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今年初,省级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省直各执收单位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收入的直接征收;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分成比例确定;参与审核彩票资金年度财务收入计划;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衔接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拟定实施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会同信息管理处开展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用、推广、完善以及征收管理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非税票据的使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考核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地方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工作。因此,各级政府非税收入部门要从有利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出发,按照“统一机构职能、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确保非税收入工作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尚未成立机构的市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主动协调,从有利于完善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入手,创造条件,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职能上要与上一级保持一致和对应,以便加强省上与市州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流和沟通,确保上下级业务工作的协调,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非税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前完成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相关项目目录等工作,依法从严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缴和监管,不得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缴的,按法律法规从严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对超收的执收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的执行给予适当奖励,并对非税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超收分成。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四)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全面推进和深化非税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省本级要在巩固已取得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收缴程序,统一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模式,强化票据监管,力争2010年底前,省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各市州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级次,因地制宜地大力推进市本级及县区改革,2011年底前,各市州要在所属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既定目标。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建立统一的信息反馈机制

    (五)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政府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六)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完善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七)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政部门政府非税系统收缴。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九)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四、健全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努力推进制度创新

    (十)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相关法规、政策,着力开展非税收入专题的研究,力争在完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管理方式、操作程序、监督检查和工作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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