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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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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领事服务)

    持中国护照即为中国公民?

    如何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外交部领事司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5月18日第 06 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走出国门的中国公民越来越多。他们在跨出国门之时,尽管年龄、籍贯、民族和性别不尽相同,但都拥有同一个国籍——中国国籍。在海外学习、工作、生活时间长了之后,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准备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由此产生了不少国籍方面的困惑乃至难题,并希望得到解答和帮助。一年来,中国领事服务网收到不少民众就国籍问题发给外交部领事司的信件。为了帮助大家解疑释惑,现将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如下:问:中国能否实行双重国籍制度,以便我同时拥有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方便出入境和居留?

    答:每个人的国籍虽然属于国内法决定的事,但有关国籍冲突问题历来受国际社会关注。由于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使个人陷入国际旅行困境或引发跨国纠纷的事例并不鲜见,上世纪3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消除和减少国籍冲突,“一人一个国籍”逐渐成为不少国家国籍立法的方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重要原则,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实践证明这有利于海外华侨华人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外互信合作。当前,跨国人员交往日益密切,“一人一个国籍”制度宜完善,不宜废除。同时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充分考虑海外华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针对他们的关切,不断推出入出境、居留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问:持有中国护照是否视为具有中国国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因此,中国护照持有人原则上具有中国国籍。倘若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他们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能继续持有中国护照。虽然有一些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仍在继续使用原持有的中国护照,但他们并不具有中国国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我们所反对的。

    问:中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是否都具有中国国籍?

    答:血缘不等于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应根据“父母国籍”、“定居情况”和“出生地”等因素来认定中国国籍,不能只依据父母的国籍来认定孩子的国籍。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和条件,有可能出现同一家庭子女国籍不尽相同的情况。

    问:我目前在国外,曾经具有中国国籍,后来为了居留方便,加入了外国国籍。现在我想回中国定居,不知可否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应该向哪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具有正当理由包括“定居在中国、中国人的近亲属”等情况。恢复中国国籍在国外就近向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受理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报中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放弃现有外国国籍。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发送邮件至外交部领事司邮箱lss@mfa.gov.cn。

    篇二:一起涉黑案被告人的国籍认定争论

    本刊记者/郑荣昌 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人国籍身份的认定,既涉及国家司法主权,也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慎重。 胡伟星又名胡炜昇,是广东省惠州市一起共有34名被告的“黑社会组织性质案”的第一被告。最近,该案在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伟星的国籍成为法庭内外争论不休的问题,广受关注。 涉黑罪名 1958年,胡伟星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15岁时他偷渡到香港,靠做水果生意赚到第一桶金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1994年,他与妻子和三个孩子移民美国,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此后,他又宣誓加入美国国籍。 中国内地改革开放后,胡伟星和亲友投资成立富星商贸广场房地产惠州有限公司(简称富星公司),他自任总经理,后又独资成立佛山里水鲜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投资成功后,胡伟星为各种公益事业捐资3000多万元,在自己的祖籍惠东县和惠州市一带树立了乐善好施的名声。 在美国,胡伟星是大洛杉矶地区促进中国统一联合会的执行副主席。2006年,李登辉访美,胡伟星专程从中国飞回美国洛杉矶,发动爱国侨胞数千人到李登辉入住的酒店抗议其台独主张。2012年2月,习近平访美,他和家人又站在欢迎队伍的最前列。为此,胡伟星被许多媒体和熟人誉为慈善家、爱国侨领。 2012年6月22日,在没有先兆的情况下,胡伟星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在增城被捕。据其女儿胡倍甄介绍,他还被扣押了美国护照和价值10亿元的财产。 当地一些媒体立即对该案件作了报道,且未经审判认定就列数了他的种种罪行。 为了得到公正的对待,胡伟星立即声明了他的美国公民身份。可是,当地公安部门认为他是中国公民,依据是其向公安部请示后得到的一个电报批复——“根据《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编者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可在香港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据调查,胡伟星在香港未申报国籍变更,且最后进入中国内地持港澳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国籍争论 2014年2月10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胡伟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列数了其数条罪状:1.放火。2006年,富星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惠东县一片土地清场开发。为迫使菜农搬离,胡伟星指使他人烧毁菜农的寮棚33间。2.故意伤害。2007年,胡伟星指使他人用刀将举报自己的胡玉辉砍成七级伤残。3.非法持有弹药。2006年,胡伟星从朋友处获得70发手枪子弹,放在家里等。基于这些罪状,检方认为胡伟星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此,胡伟星的辩护律师表示,所有这些罪状都是“莫须有”的,排除非法证据后,胡伟星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将成为空中楼阁。而这个黑社会组织的其他成员,几乎全部都是富星公司的员工。 律师还披露一个信息。2002年,因里水鲜果批发市场的所有权差点儿落入颇有来头的他人之手,胡伟星曾经打过一场民事诉讼。该诉讼推进得很艰难,直到2012年2月才让胡伟星看见曙光。可是,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胡伟星被抓了。 除了上述问题,胡伟星的辩护人还提出胡伟星的国籍问题,要求确认胡为美国公民,适用涉外案件审判程序。于是,围绕这个问题,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争论不止。 辩护人认为胡伟星是美国国籍,他们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主要有: 一、胡伟星的美国护照虽然被中国警方没收,但美国领事馆确认胡伟星为美国公民。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出中国,2012年5月31日,其最后一次进入中国,并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中国内地。而且,胡伟星没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起诉书上没有胡伟星的身份证号码,其需要办理临时居住证才能在中国居住。在2011年6月之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到惠州市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居住证,至2012年6月被捕时尚未过期。 二、2003年1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佛公诉字[2003]3号《起诉意见书》(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认定胡为美国公民身份。 三、依照《国籍法》中国公民在两种情况下失去中国国籍,第一种情况为取得外国国籍后,中国国籍自动丧失:第二种情况为申报变更国籍。根据《解释》,香港也不例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不能对现行法律作出改变其原意的解释,胡当属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四、《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的是

    1997年之前已经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本土香港人的国籍归属问题。胡伟星在1999年取得美国护照,也就是说,胡获得美国国籍的情形并不属于《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情形,而应适用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国籍自动丧失的规定。如果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批复》认定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而他的美国国籍又同时存在,这就违反了我国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五、以公安部的明传电报批复作为认定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也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据记者了解,该案开庭数日,还存在其他程序上的问题。如传票未送达所有的被告问题。对此,该案审判长的解释是被羁押的被告无须送达;而相关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如包括胡伟星在内的绝大多数被告单独接受法庭排除非法证据调查时,都说受到过刑讯逼供,其情节惊人的一致。 胡伟星的辩护人希望,这场诉讼须按正确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保证对实体问题即胡伟星究竟有没有犯罪、犯有什么罪的问题作出正确判决。 专家意见 对于该案胡伟星的国籍认定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毛立新的看法是:各国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即双重或多重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胡伟星的情况就属于双重国籍,一方面取得了美国国籍而持有美国护照,另一方面仍为中国香港居民。 我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出现双重或多重国籍情况时,要么认定为中国国籍,要么认定为外国国籍。认定的方式在于判断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否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丧失,如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二是自愿丧失,即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出某一国籍。 胡伟星的情况不属于“自愿丧失”,是否属于“自动丧失”?这就是争议焦点所在。 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自动丧失”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定居外国,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另据相关司法文件,持有外国护照并非一定意味着“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该护照系非法取得,如非法高价购买,就不具有证明其国籍的作用,持有人并不因此丧失中国国籍。 1994年,胡伟星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数年后又宣誓成为美国公民,持有美国护照。假如胡伟星取得美国护照系合法,还要看他是否符合“定居外国”这一条件。对此,由于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假如这两个条件胡伟星都符合,其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反之,如果缺少任一个条件,则不构成自动丧失。进而,依据“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可认定其为中国公民。这一原则和规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同样适用于中国香港居民。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人国籍的认定,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双重国籍情况的处理,也不适用于胡伟星案。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人国籍身份的认定,既涉及国家司法主权,也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慎重。

    篇三:自然人变更国籍后投资企业身份认定

    1.

    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门,因此,对于中国公民取得境外居留权后进行的境内投资是否定性为外国投资者,需要商务部门予以确认,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根据实务操作,当事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设立外资企业,且商务部门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则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身份。 2.

    在商务部门认可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的外国投资者身份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证(外汇IC卡时),外管局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为依据为其办理。

    3.

    因此外汇局的文件仅仅是针对外汇管理而言,外管局不负责也无权对其外资性质予以界定。不能从外汇局的规定推论出中国公民取得境外居留权后进行的境内投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结论。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境内公司 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取得境外投永久居留权后境内投资视为外资还是内资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应该有选择权,可以按照其选择的企业性质进行合理性解释即可,如果选择外资企业的,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商务部门发函确认企业性质。

    案例:

    天泽信息 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按照内资处理的。无法判断先投资还是先取得境外身份。

    博深工具 有股东在股改前取得境外国籍,整体变更时向省级商务厅申请确认股份性质,取得函件认定内资股。

    新宁物流 实际控制人之一是境外国籍,按照外资企业处理的。

    新天科技

    上海新阳

    北京利德曼升华的股东北京迈迪卡股东孙茜由中国国籍变更为加拿大国籍,不改变北京迈迪卡的企业性质,北京迈迪卡仍为内资企业,其持有公司49%的股份仍为内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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