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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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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广东省林业局制

    2013年11月14日

    说 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

    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

    零。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线性用地工程项目,至少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

    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五、本表一式五份,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副本使用,

    应妥善保存。

    篇二:广东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

    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 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申报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项目的程序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 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

    林木车]、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 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⑤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⑥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⑦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②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③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 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子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篇三:林地征占用友情告知书140213

    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友情告知书

    为依法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申请林地占用征收的情况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管理权限

    1、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 —

    3、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我区的沿海防护基干林带皆为国家一级公益林。

    三、占用征收林地需提报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1、有关部门立项文件;2、国土部门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环评审核意见;4、小型建设项目还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六)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级人民政府承诺证明);(七)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八)现场查验报告;(九)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各部门分工职责

    1.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用地单位明确用地项目法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加盖用地单位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 2 —

    单位、区农发局)

    2.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证;单位法人代表是国外人士的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

    3.项目批准文件。①有关部门立项文件。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确定立项级别。(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相关立项单位、区农发局)②国土部门预审意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③环保部门环评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或批复文件。(责任单位:环保部门)④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预选址意见书、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等)

    4.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用地单位委托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区农发局协助)

    5.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原件,需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农发局协助)

    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人民政府承诺 — 3 —

    证明)。由用地单位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加盖项目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公章原件),由土地部门代为征用的要有用地单位的委托书原件。(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

    7.现场查验报告。(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责任单位:区农发局)

    9.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该项由用地单位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上缴省林业厅指定的银行。(项目用地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

    10、项目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区农发局)。

    五、相关处罚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将给项目建设正常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依据—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有关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为前置行政许可,为确保你单位项目的顺利实施,请按照本友情告知书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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