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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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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 总体要求

    3.1.1 性文件。

    3.1.2

    3.1.3 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1.5 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1.6 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

    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3.2 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评估低勘查程度探矿权时,可以利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标准。

    3.3 采用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评估探矿权时:

    (1)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一般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2)岩矿试验、工地建筑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和编写报告)等间接费用,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3.4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时:

    (1)基本要求:

    a.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不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收益途径方法。

    b.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会计资料等进行充分分析,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参数确定的具体过程。 c.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应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依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2)参数确定:

    ①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对参与评估计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分类处理:

    a.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b.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

    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查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查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c.通过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

    d.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e.预测的资源量(334)? 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f.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类资源储量,包括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 ,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②生产能力:

    a.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等)的,管理部门又未对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可根据矿产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市场供求因素、法律法规要求等,按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及估算方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

    b.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c.对于国家进行开采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或者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如钨、稀土等),原则上应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进行分析后确定生产能力。

    ③服务年限:基本原则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采矿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已确定的有效期。没有确定有效期的,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 ④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评估报告中应对价格确定的依据和过程做详细说明。

    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

    a.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b.除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外,其他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不计入投资中。

    c.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分部工程费用(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费用。

    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的。

    d.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按照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关于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处理。

    e.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参照本指南上述相关规定处理。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和改扩建新增投资两个部分。

    f.对直接引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对以评估基准日企业会计报表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该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⑥更新资金投入:

    a.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值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建设期初始投资)。

    b. 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更新资金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⑦流动资金:设定70%的流动资金为银行贷款(6个月至1年期短期贷款)、30%为自有资金,并据设定计算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

    ⑧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参数,可以参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分析确定,但应考虑其实效性;也可以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

    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成本费用参数时,应当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考虑。但历史平均值并不等同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⑨维简费、安全费用(煤矿)和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

    a.采矿系统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项工程基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原矿产量计提,计入总成本费用。

    b. 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维简费(不含井巷工程基金)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

    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但余额为负数时不计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c.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小型矿山,可不考虑采矿系统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

    ⑩相关税费:

    a.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b.销售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c.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3.5 规定,从其规定。

    /4、附则

    4.1

    4.2 本应用指南自2008年9 月1日起实行。

    篇二:采矿权价款评估流程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

    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

    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委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篇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 (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文件 (文号) 关于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名称)备案的函 国土资源部或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你部(厅、局)(或探(采)矿权人____公司)为出让(转让、延续探矿权或采矿权)委托我公司(事务所)对 探(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请予以审查备案。联系人:(姓名、电话) (评估机构印章) 二OO 年 月日评

    估机构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附件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格式)

    (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备字〔200 〕第××号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矿业权评估机构):你公司(事务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已经备案。 (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等有关单位)

    评估,抵押、企业资产重组评估,转让评估,其他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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