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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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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出口退税相关规定(新手了解)

    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正确申报,梳理有关政策内容和申报要点如下:

    一、关于申报期限问题

    1、出口销售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一款。

    【政策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销售额按照财务出口销售额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出口退(免)税单证齐全的规定申报。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2)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二款。

    3、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问题

    (1)单证资料齐全,办理退(免)税的期限问题

    上述所称“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政策理解】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一般不到4月30日。一般可以理解为4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顺延理应也是,如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特别提醒】相关文件中的“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应该理解为“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而不应理解为次年4月30日。

    (2)单证资料不齐全,按规定办理免税的期限问题

    ①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②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

    ③【政策理解】

    按规定转为免税申报的,申报截止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注意:不是5月30日);

    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处理: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一般指截止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二、预申报作为前置条件,实行无疑点正式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单证齐全后应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对预申报进行审核,信息齐全、无疑点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1、预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做好单证收齐工作。收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以及其它单证备案资料,要求完整正确。其次,做好电子信息确认工作。对报关信息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确认上传(注意核对正确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2、必须要及时正确查询预申报反馈结果

    企业必须及时对预申报的审核反馈结果进行正确、全面的查询,确认反馈结果。反馈结果查询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结果查询和疑点结果查询。

    3、预申报结果处理

    (1)电子信息齐全、无任何疑点的单证,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2)对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海关电子信息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改单或者修改海关电子信息(注意:应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环节进行认真核对);

    (3)有疑点,经核实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作相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4)无相应电子信息,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

    后,再次进行预申报;因电子信息在途时间原因,到当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仍无相应电子信息的,转入下期正式申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之前,仍没有的,则特殊处理(见后面说明);

    (5)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未查明原因并确认相关信息前,不得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序号 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种类及号出口(开是否已经进行报关备注

    码 具)日期 单确认或增值税发

    单证种类 单证号码 票认证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出口企业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

    填报日期:

    财务负责人: (公章)

    填表说明:1、查询报关单信息的,单证号码填写18位报关单号码;

    2、查询发票信息的,单证号码填写发票代码和号码。

    三、到期无法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的特殊处理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政策理解】

    1、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无法通过预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只有在收齐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延期正式申报手续;

    2、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没有收齐相关单证资料的,不得再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3、办理延期正式申报手续,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重要提示】退(免)税凭证资料中应包括按照规定应该提供的收汇资料: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特殊监管区域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序号 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种类及号码

    单证种类 单证号码

    1 2

    1

    2

    3

    4出口(开具)日备注 期 3 4

    篇二: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与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与账务处理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 ×退税率

    1+征收率

    退税率按以上“四.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确定。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或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与确定的进项税额之差及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商品采购” 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已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交纳已退的税款。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例1】某外贸公司购进出口商品二批,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另一批为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特准退税的工艺品,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6万元。二批商品已经全部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已收到销货款45万美元,当天市场汇价1:8.30。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3%。试作会计分录:

    ⑴购进出口商品时,

    进项税额=510000+106000÷1.06×6%=516000(元)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6000

    贷:银行存款 36160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100000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收到出口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0000×8.30)373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3735000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31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3100000

    调整出口商品成本时,

    调整金额=3000000×(17%-13%)=12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0

    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出口退税额=3000000×13%+100000×6%=396000

    借:应收出口退税3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6000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96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96000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也进行相应的调整。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退(免)税方法。1.对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税发[1994]031号. [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2.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免税的办法。

    1995年7月1日之后,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型企业已按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办法;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口退税。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仅指以下四种情况:⑴出口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⑵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⑶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⑷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和“应收出口退税”。其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这5个专栏,贷方设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这4个专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专栏核算时借贷方是固定的,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分别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退税总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上面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购进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材料价款.运杂费等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加工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企业按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用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的余额去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或当期留抵税额。月末对当期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货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申报入库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货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按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按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此项会计处理一般是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做。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生产企业已办理退税和免抵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交纳已退的税款,调整已免抵税额。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例2】某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甲产品。某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本月内销收入为120万元,外销收入按当日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本月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8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万元。本月申报所属期上月的免抵退税(全部为一般贸易),外销收入为160万元。购销业务均以银行存款收付。试作会计分录:

    ⑴购入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⑵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20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0×17%)204000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1200000

    —外销1800000

    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内销

    (1800000×40%)720000

    —外销

    (1800000×60%)1080000

    贷:产成品 1800000

    ⑷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出口货物产品销售成本时,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00×(17%-13%)=72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外销 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⑸计算当期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时,

    免抵退税额=1600000×13%=208000(元)>上期留抵税额180000元

    应退税额=180000

    免抵税额=208000-180000=28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8000

    借:应收出口退税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8000

    ⑹计算并缴纳当期应税额,

    应纳税额=204000-(85000-72000)=191000(元)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91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1000

    申报入库,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1000

    贷:银行存款 191000

    根据现行政策,生产企业已享受增值税预免预抵的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退税的实行先补征税,然后再对逾期申报退税且审核通过的部分给予补退税

    4.关于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和年度中间的小型企业,其退(免)税申报的手续与其他企业是一样的,其留抵税额在免抵税额计算后不发生变化。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

    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为了避免发生出口企业因补征税额而发生经营利润的大起大落,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出口货物计算应补征的增值税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补征增值税税额中的可退税部分作为当期的应收债权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对征退税率差额部分作为出口成本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补征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然后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进行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对补征税额冲减进项留抵税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对不足冲减应入库部分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税款入库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收到退税机关的补退税批复后,对账面数大于批准数的差额,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实际收到退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篇三: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

    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免抵退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的或受托方开的),若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次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实际离岸价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生产企业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生产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免抵退增值税按以下办法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

    公式一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二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公式三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必须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当期免抵退税额

    公式四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公式五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六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公式七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公式八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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