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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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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学学校排名

    名次等级校名

    1A++中国人民大学

    2A++北京大学

    3A++中国政法大学

    4A+武汉大学

    5A+清华大学

    6A+吉林大学

    7A+复旦大学

    8A中山大学

    9A厦门大学

    10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A西南政法大学

    12A南京大学

    13A南开大学

    14A浙江大学

    15A华中师范大学

    16A华东政法大学

    17A山东大学

    18A北京师范大学

    19B+南京师范大学

    20B+华东师范大学

    21B+湘潭大学

    22B+苏州大学

    23B+云南大学

    24B+暨南大学

    25B+中央民族大学

    26B+四川大学

    27B+东北师范大学

    28B+上海交通大学

    29B+华中科技大学

    30B+华南师范大学

    31B+外交学院

    32B+重庆大学

    33B+湖南师范大学

    34B+西北政法大学

    35B+上海大学

    36B+湖南大学

    37B+烟台大学

    38B+兰州大学

    39B+陕西师范大学

    40B广西民族大学

    41B黑龙江大学

    42B中南民族大学

    43B首都师范大学

    45B深圳大学

    46B西南财经大学

    47B广西师范大学

    48B辽宁大学

    49B河北大学

    50B山西大学

    51B对外经济贸易转大学

    52B湖北大学

    53B安徽大学

    54B扬州大学

    55B南京财经大学

    56B中国海洋大学

    57B中南大学

    58B同济大学

    59B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60B上海财经大学

    61B西安交通大学

    62B西南大学

    63B宁波大学

    64B郑州大学

    65B河南大学

    67B广东商学院

    68B福建师范大学

    69B甘肃政法学院

    70B上海师范大学

    71B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72B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73B江西师范大学

    74C+上海外国语大学

    75C+宁夏大学

    76C+西北师范大学

    77C+安徽师范大学

    78C+东北大学

    79C+华侨大学

    80C+浙江工商大学

    81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82C+河北师范大学

    83C+海南大学

    84C+武汉理工大学

    85C+大连海事大学

    86C+西北大学

    87C+新疆大学

    88C+华东理工大学

    89C+浙江师范大学

    90C+青海民族学院

    91C+电子科技大学

    92C+温州大学

    93C+华中农业大学

    94C+东北财经大学

    95C+北京理工大学

    96C+陕西理工学院

    97C+长春理工大学

    98C+中央财经大学

    99C+河海大学

    100C+云南民族大学

    中国大学法学院排名(转载)

    中国大学法学院实力排名

    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常怡、徐静村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孙长永、曹明德、田平安等。

    5、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吉林大学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篇二: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论文(改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摘要】:运用相关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一)秩序

    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二)效率

    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这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三)公平

    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从再生产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

    会公平,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现象存在。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公平以达到社会总体公平。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四)正义

    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新旧体制转换之际,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思想观念、行为观范、交易准则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确认、解决。同时,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法律经济,自由竞争应该成为其主要特点,但政府依法实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也是不可少的。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调整的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引导、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台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从宏观上说,经济活动当事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开展经济活动,离不开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当然不是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手段)的宏观规划和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历来不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经济法与民法一样,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表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涵,决定了我们对“自由”、“公正和秩序”及其各自的“监护人”经济法的不可偏废的。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一)国家行为有时不反映公共利益。

    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公众利益是根本对立,唯有政府一心为公,然而当公共选择学

    派学者布坎南将经济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经济学的逻辑假设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对国家决策研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值得信赖的:首先由于个体目标多元化与选举投票制度规则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选择难以达成,同时普通公民无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对政治权力的漠视成为一种理性抉择;其次政府官员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响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掳获相关政府成员,使国家成为个别集团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者。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现有制度还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胀。

    (二)国家行为的无效率。

    在市场组织中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必须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结果,但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存在特殊标准与要求,由于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社会性以及国家供给的垄断性,使市场产品难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国家收入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非价格化收入。因为缺乏硬预算约束和硬市场约束,易滋生资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并且收入与成本在价格基点上的分离也意味着资源配置错误程度增加,即公共资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不均衡。

    (三)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

    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的诺思悖论指出: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代理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实施,国家为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的交易费用,社会产生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垄断特征和扩张性质,往往是个体权利最大最危险侵害者。 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被描绘为“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机构与人员编制自动以一定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拓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诚然,并非所有的国家介入都是可非难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发展之倾向,而且会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快。此际或因超出官僚体系所可负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规范设计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国家介入也对民间造成负担,甚而不少为介入而介和的管制更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遂良币之虞。国家介入对我们市场经济社会自主、自律性的发展形成一股阴霾,是一种经常性威胁。

    (四)国家行为中“寻租(rent-seeking)”现象普遍存在。

    “租”这一概念是从地租引申而来的,指由于某种稀缺资源缺乏供给弹性,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报酬与转移使用权之间的级差。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中“寻租”是指寻求人为短缺资源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进市场中垄断是一种经济租的现象,比较难处理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如价格管制、许可证、关税和出口配额、政府采购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断市场上稀缺资源自然趋向最优化配置过程,严重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生产增加非生产的额外成本,包括寻租者的寻租机会成本以及防止寻租行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员基于私利,积极运用权利设租、创租、引致腐败盛行,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如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一定范围内企业与市场并存的原因,企业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的交易

    费用的组织形式,那么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国家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经历公权无限扩充年代以后,我们更应记住:只有在一切办法都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这种永远次佳的办法。综上所述,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国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场缺陷和不足;且国家介入经济成本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资源损失,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应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尽管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辞简炼的心理障碍,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则又是相当真实的表述。三、结语

    以上是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控对象进行应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经济法发展存在路径依赖,即经济法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然迁就于现实,这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M] .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

    [2] 羌旭, 史文仪. 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 商品与质量 , 2010年. (1)

    [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文版见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

    [4] 韩志红.《经济法新论》[M] .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

    [5] 代刃. 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 商场现代化 , 2008年. (1)

    篇三:法律专科(内容节选+真题及答案)(1)

    宪法学(05679)

    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3、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简答题

    14、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4.宪法是政治法。

    15、我国国家制度的特点:1、现时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一般掌握)2、政党制度(重点),应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3、爱国统一战线(重点):了解两个联盟的构成,即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基础的联盟和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联盟。

    1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人身自由;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5. 特定主体的权利;6. 外国人的权利

    1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的保障原则

    1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的监督,向它负责。(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论述题

    19、公民怎样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利和自由?

    答:(1)应当认识到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存在,自由是相对于纪律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是空洞而无法享有的。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得不到很好履行。因此,我国宪法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有相应的义务的规定,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序的制约。

    (3)要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滥用。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违背法律。否则便构成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4)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不得损害整体利益。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也负有相应义务,不得损害社会的、集体的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法学(00260)

    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 :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3. 诉讼代理人: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 无罪推定原则 :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5.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6. 互相制约: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7. 互相配合 :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13 两审终审制 :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8. 审判管辖 :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 区域管辖 :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0. 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1. 法定的证据总类 : 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12. 简答题

    13. 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14. 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5. 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物证辨认权;发表意见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16. 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

    17. 对年哪些人可以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3)越狱逃跑(4)正在被追捕的

    18. 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9.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案列分析

    20.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

    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行政法学(00261)

    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简答题

    14、行政主体的特征: 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实施国家行政权、以行政管理为职责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 3 .行政主体是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效果,即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5、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

    16、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制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17、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8.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的方式。答: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方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2.反还财产;反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的财产反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案列分析

    某市政府为整顿该市市容状况,临时招募了一些临时工,设立了市容整顿办公室,其任务是为在市内繁华地带维持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及其他治安秩序。一日,该市容整顿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一个体烟摊业主王某的烟摊周围有纸,便质问王某为什么总往地上扔纸,引起王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为此,市容整顿办公室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破坏环境卫生,罚款200元;不服行政管理,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5天。王某不服,欲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 市容整顿办公室在行政法上的性质及地位如何? (2) 本案中王某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1) 市容整顿办公室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为市容整顿办公室是市政府为整顿市容状况而设立的临时性的组织,它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费与固定的人员,其行使市容检查的行政职权并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法规的授予,只是市政府委托给它行驶的,这些职权的享有者是市政府。所以,市容整顿办公室进行行政管理是以市政府的名义,其责任也应归属于市政府,它自己独自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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