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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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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专利合作协议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

    ⑵ 发明人/设计人: 。

    ⑶ 专利权人:。

    ⑷ 专利授权日: 。

    ⑸ 专利号: 。

    ⑹ 专利有效期限: 。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

    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 (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 标准(或 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 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 (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 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 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 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元、开发费用 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篇二:专利技术合作协议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拥有 专利技术,鉴于甲方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内容概述:由乙方负责提供 专利相关技术及完备的各型号的工业设计技术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专利相关的物质,人才,法人资格和必要资金支持,专利完成后,甲方享有专利权。

    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效益、利润设立单独的账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公司。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法人资格方,按项目总投资额 %的比例以厂房、设备、资质及基本流动资金的形式参与合作,全面负责协议项目的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乙方派代表与公司全面管理。

    2、乙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以及 专利技术参与合作,行驶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餐品的国内先进行。

    3、甲乙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利益分配:

    1、 权益分配:

    甲方:

    乙方=

    2、销售提成:每销售一台产品乙方提供 %

    3、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每年的 月底和 月底进行项目利润的分配,有关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五、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1、本协议合作期为年,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作项目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大于投资额,大于的部分按利润分配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小于投资额,则所剩的财产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与合作项目有关所有专利归乙方所有。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遵守保密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2、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或样品、文字、图像、音像、存储信息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以专利产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

    4、保密条款适合双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有专利产品的人员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专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员。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执行共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任一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一切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其投资比例倍的损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销售与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 万元、台的损失; 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本公司或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作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其他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篇三:专利合作协议书

    专利合作协议书

    甲方 : 乙方 : 签 订 地 点: 省县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就专利申请事宜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专利技术开发

    2、甲方负责专利技术的撰写、申报及答辩

    3、甲方应协助乙方的咨询解答

    4、甲方负责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缴纳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拓展市场及相关事项接洽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收集专利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相应资料

    3、乙方负责完成专利资助的办理工作

    三、利益分配

    1、甲方占专利申请代理费的60%

    2、乙方占专利申请代理费的40%

    四、结算方式

    1、每批次专利资助款下发后,甲方应第一时间支付乙方相应的分成。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甲乙双方约定共同面对合作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风险责任。

    2、双方约定合作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六、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协议自动解除,如合作无其它异议可续签。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的更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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