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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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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2014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20140214

    2014—2015年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地区实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地区文物单位的政治安全和文物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种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签订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地区文物局同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此文物安全责任书。

    一、2014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文物战线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做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文物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上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好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各县文化(文物)局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指导下,主管本县文物安全防

    范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三)领导班子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文物安全工作状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定。

    (四)各县文化(文物)局长为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一名副局长或文物局长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督促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认真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

    三、职责

    (七)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八)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巡视检查本县行政区

    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九)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安全工作,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等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要严格保护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十一)要加强与当地统战、民宗部门联系,严格管理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安全和文物拍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各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寺庙及寺管会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管理水平。

    (十三)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召开现场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对文物安全状况的巡视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

    (十八)会同属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文保单位火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九)发生文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如出现拖报、瞒报、漏报而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重特大案件由自治区文物局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二十)加强文物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十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于年度前将本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向地区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四、监督奖惩

    (二十二)地区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地文物安全监管情况,对在一年内未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为保护文物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文物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三)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地区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3、地区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二十四)各县文化(文物)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失火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严肃

    篇二: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篇三: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

    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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