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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 篇一:文物修缮安全责任书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文物安全年,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双方经协商,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①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等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协助办理消防、避雷、工程洽商、方案变更等各项手续。

    ②甲方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①对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不超范围施工、不使用不合格产品,民工雇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工地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接受

    监督部门的监督;工地要指定安全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书,确保工程实现“杜绝事故、严把质量、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确保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火灾、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实现文物安全年的目标。

    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乙方负责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③协助甲方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甲方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④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乙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等,焊接作业、电气设备等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确保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库房、宿舍、食堂等按规定用电、用火;做好食品安全和现场保卫工作,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因自然、气候环境突变引发的各项事故;确保现场和人员安全。

    ⑤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乙方应在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⑥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 乙方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经手人: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文物本体安全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协助办理消防、用火用电、方案变更等各项手续。

    2、甲方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人员在进入文物保护施工现场前,甲方应对施工工人进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施工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培训,确保文物保护安全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对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文物安全、游客安全、施工安全负总责。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制度、操作规范,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得触摸壁画、塑像,不超范围施工;搭建的脚手架杆必须和文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空

    间,必须在架杆顶端安装防护帽。施工现场要有相关警示牌和施工说明牌,施工材料要轻拿轻放、摆放有序、干净整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要指定安全员,层层落实安全制度,实现“杜绝事故、严把质量、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确保安全”的目标。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乙方负责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协助甲方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安全工作。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甲方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因施工需用明火、焊接作业、电气设备等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严禁在洞窟内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5、做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施工现场突发事件的应

    急自救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8869190)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施工工人进入窟区必须佩戴保卫处统一制定的《施工人员工作证》,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7、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安全监管方责任与义务:

    1、监督甲乙双方在窟区施工中严格执行《文物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严格落实用火用电规定,对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3、做好施工期间施工工人进入窟区检查登记和施工洞窟门锁的开启关闭。

    4、积极配合施工方在施工期间进入窟区的材料拉运和车辆疏通,保障施工工人上下班按时出入窟区。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安全监管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安全监管方: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经手人:经手人: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2014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20140214

    2014—2015年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地区实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地区文物单位的政治安全和文物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种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签订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地区文物局同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此文物安全责任书。

    一、2014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文物战线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做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要进一步加强辖区文物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文物安全工作上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好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预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各类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要认真落实社会稳定、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各县文化(文物)局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指导下,主管本县文物安全防

    范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三)领导班子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文物安全工作状况,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定。

    (四)各县文化(文物)局长为全县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一名副局长或文物局长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督促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对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认真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

    三、职责

    (七)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八)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巡视检查本县行政区

    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九)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违法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文物及其他违法违章开发利用使用等行为,确保文物不被盗窃、盗掘和破坏。

    (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安全工作,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等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要严格保护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

    (十一)要加强与当地统战、民宗部门联系,严格管理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寺庙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安全和文物拍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二)各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物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寺庙及寺管会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从而使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管理水平。

    (十三)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自治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召开现场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对文物安全状况的巡视检查,会同公安、消防、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盗窃、盗卖、走私文物等违法案件。

    (十八)会同属地消防部门,加强对文保单位火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九)发生文物被盗案件、火灾事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如出现拖报、瞒报、漏报而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重特大案件由自治区文物局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

    (二十)加强文物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十一)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于年度前将本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向地区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四、监督奖惩

    (二十二)地区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地文物安全监管情况,对在一年内未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为保护文物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文物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三)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地区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3、地区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二十四)各县文化(文物)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文物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失火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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