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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甘肃高台县加大田野文物综合保护力度

    甘肃高台县加大田野文物综合保护力度

    来源:张掖日报 作者:郭晓芸 日期:2012-3-20

    高台县科学规划统筹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田野文物综合保护力度,积极构建文物保护网络体系,田野文物保护成效显著。至目前,全县有不可移动文物259处,可移动文物16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

    近年来,该县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文物保护科学发展,借助全国文物普查,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田野踏查,摸清底数,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对羊蹄沟城遗址、红山魁星楼、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划定界线并予以公布。为加大田野文物保护力度,多方争取资金架设安全防范设施,对骆驼城南墓群投资80多万元架设电子监控报警设备,使该墓群全天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自筹资金5万多元对骆驼城遗址内34座大型夯土台式墓群建设防护围栏,阻止附近村民对核心区文物环境的侵蚀,有效保护了田野文物的安全。

    同时,在9个乡镇聘请23名当地群众作为业余文保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实行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安全定期报告等制度,通过充实社会力量强化对田野文物的保护。先后编制完成骆驼城遗址及墓群保护总体规划、许三湾城及墓群保护总体规划、骆驼城遗址抢险保护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积极争取资金对红山魁星楼、骆驼城土遗址墙体损毁、裂隙、坍塌等进行修复加固,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修缮保护。

    篇二:文物方案

    一、机构沿革

    东阿县的文物保护工作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1951年6月份,原平原省古物管理委员会,对鱼山曹植墓的清理发掘;1956年的山东省第一次文物普查工作;东阿县文化部门都派员参加。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县文化馆负责。一直到1979年8月,县图书馆成立之后,文物保护工作随之由县图书馆负责。县图书馆下设图书组和文物组。文物组4人,负责对全县的地上地下及馆藏文物的保护与管理。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项文物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适应形势与工作的需要,1997年8月,由东阿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东阿县文物管理所,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东编发[1997]5号)。负责全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隶属东阿县文化体育管理委员会(今为东阿县文化旅游局)。现有干部职工8人(其中研究员1名,副研究员2名,馆员4名,助理馆员1名),离休干部1人。

    二、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工作

    为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东阿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3]37号)。《通知》要求:①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增强广大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好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②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和制止各种文物违法行为活动;③在城乡基本建设中,要增强文物保护的力度,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各项规划之中,尤其对各大型基建项目,文物管理部门要先期介入;④各乡镇政府由乡镇长挂帅,成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本乡镇文物保护规划。同时要密切配合县文物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田野文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防患于未然;⑤乡镇长与文物所在地的管区、村委会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⑥把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年终目标考核责任制。对那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造成文物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由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县长及文化、文物、工商、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与各乡镇长签订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把东阿县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正规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三、库藏文物安全管理情况

    文物库房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保护重点,对防火防盗,警钟长鸣,时刻注意文物自身的安全。为消除一切隐患,在文物库房中安装了防盗门窗、消防器材、录相监控设备、红外线报警设备与县公安110联网,确保文物万无一失。历年来从未出现过其它事故。2002年,被定为“文物系统博物馆和安全防护”三级风险单位。

    篇三:田野操作规程84本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四章 墓葬发掘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一、遗址记录要点

    二、表格样式

    三、测定标本采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段。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实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对执行本规则负有完全责任。每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条 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区域调查与专题调查。

    1.调查前必须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做好资料和物质准备。

    2.调查必须实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见附录二:表一)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或按要点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3.将调查对象的准确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对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摄影、绘图。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捶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4.认真采集各类标本,力求全面反映遗存内涵。

    5.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个别孔穴钻探,以了解遗存的范围及堆积情况,但不得随意乱挖。

    6.对调查对象要逐一编号。调查所得的全部资料应登记、存档。

    7.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保护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考古钻探

    考古钻探是田野考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时应慎重,尽量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1.探孔保持规整,孔穴要用纯土填实。

    2.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3.绘制探孔分布图,写出探孔记录,采集探孔遗物。

    4.探明的遗迹现象要写出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分布范围、层位、结构、年代等。绘平、剖面图。

    5.写出钻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6.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五条 领队职责

    工地领队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确定发掘区、布方及编号。

    3.指定探方、工地库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

    4.协调各探方发掘进程,掌握全发掘区的地层划分。保证重要遗迹或以及群体的完整。对各种遗迹予以确认、编号及验收。

    5.对发掘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现场讨论,并作出最后决定。

    6.决定发掘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7.写工地工作日记。主持绘制发掘区平、剖面图。

    8.主持对全部发掘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的建议。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条 遗址发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遗址发掘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与记录遗存的本来面貌。

    1.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沟)法。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磁针指向)。探方面积一般为5×5㎡,探沟面积一般为2×10㎡,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坐标基点。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米的隔梁。东北角1×1㎡为关键柱。重要遗址应设立永久性坐标基点。

    2.根据土质、土色及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须注意遗存间的关系。

    3.一个遗址的探方要统一编号,多次发掘的遗址要避免重复编号。

    4.每个探方及相邻探方平、剖面的地层、以及现象必须吻合。

    5.跨探方的遗迹单位应由领队指定一方主持处理还记录。需要打掉隔梁时,应征得领队同意,绘好剖面图后方可进行。

    6.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重要遗迹如需要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摄影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摄影后起取。

    8.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

    1.地层及遗迹单位的遗物应全部采集,标明单位。器物标本(指石、骨、蚌、金属、漆木器,完整或能复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和特殊的遗物)需要单独包装。对难以分

    期归属的遗物可作参考品或归于较晚的单位。

    2.器物号以探方(沟)的层次或遗迹为单位编排。如层次或遗迹的编号变动,器物号须相应更改。

    3.发掘工地应设立库房,由专人负责。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入库遗物不乱、不损和安全。

    4.工地难以处理的遗物、要尽快邀请或送交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测定标本采集

    注意采集碳十四、热释光、古地磁等年代测定标本;注意采集孢子花粉等反映当时自 然环境的标本(参见附录三)。

    第九条 遗址资料记录

    1.探方、地层和遗迹单位等使用的符号必须统一。

    ① 地层根据叠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编为:①、②、③、④、⑤……。

    ② 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

    探方(沟)——T灰坑——H

    房屋——F沟——G

    灶——Z 窑——Y

    路——L 墓——M

    井——J

    2.文字资料必须合乎记录要点,字迹工整。

    ①坚持写探方发掘日记。内容包括:日期、工作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描述与处理(附草图)、疑难问题的判断与处理、器物标本的临时登记等。

    ②探方发掘完毕,立即写出探方记录和遗迹记录(附录一:遗址记录要点),填写器物标本登记表(附录二:表三)。

    ③探方和遗迹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刷的记录本填写,一式二份。

    3.绘图资料要求准确无误,图面清晰、干净,一式二份。

    ①发掘区图包括:位置图和总平、剖面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吻合。总剖面图要

    以遗址总坐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

    ②探方图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图,一般比例为

    1:50。剖面图要以探方的坐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其他要求同发掘区图。

    ③遗迹图包括:平、剖面(或剖视)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视)图,

    一般比例为1:20。

    ④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磁针方向、比例、图例、绘制日期、绘图人和必要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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