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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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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文物本体安全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文物保护工程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协助办理消防、用火用电、方案变更等各项手续。

    2、甲方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人员在进入文物保护施工现场前,甲方应对施工工人进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施工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培训,确保文物保护安全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对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文物安全、游客安全、施工安全负总责。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制度、操作规范,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得触摸壁画、塑像,不超范围施工;搭建的脚手架杆必须和文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空

    间,必须在架杆顶端安装防护帽。施工现场要有相关警示牌和施工说明牌,施工材料要轻拿轻放、摆放有序、干净整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要指定安全员,层层落实安全制度,实现“杜绝事故、严把质量、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确保安全”的目标。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乙方负责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乙方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协助甲方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安全工作。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甲方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因施工需用明火、焊接作业、电气设备等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严禁在洞窟内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5、做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乙方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施工现场突发事件的应

    急自救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8869190)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违章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施工工人进入窟区必须佩戴保卫处统一制定的《施工人员工作证》,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7、乙方工作、生活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安全监管方责任与义务:

    1、监督甲乙双方在窟区施工中严格执行《文物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严格落实用火用电规定,对违反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3、做好施工期间施工工人进入窟区检查登记和施工洞窟门锁的开启关闭。

    4、积极配合施工方在施工期间进入窟区的材料拉运和车辆疏通,保障施工工人上下班按时出入窟区。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安全监管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安全监管方: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经手人:经手人: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文物保护责任书

    曲阳县文物保护责任书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

    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

    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年月日

    篇三:XX县文物安全责任书

    XX县文物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文物保护点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文物被盗、被抢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各文物保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首要任务来抓.

    2、层层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确定各乡(镇)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区域范围内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保卫组织,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各乡(镇)文化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居委会单位,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组织,落实保护人员,并同文物单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文物使用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制.

    二、责任目标

    1、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树立热爱文物、珍惜文物的观念,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文物保护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大巡查。发现隐患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建立完备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健全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岗位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物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文物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重大案件、灾害事故、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节假日工作预案,法人、分管领导、保卫机构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4、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向上争取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经费,并上报当地政府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按文物安全防护级别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技术防范系统,设立防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完好。

    5、清理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的违章搭盖;清除在古建筑周围存放的柴草、木料、纸箱、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套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等宗教活动用火和生活用火行为;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6、组织各文物保护点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协同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消防大演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要求人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掌握防火自救能力和消防技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其它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四、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好文物点管理保护职责,对因责任 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 造成文物点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乡(镇)文化中心:(盖章) 文物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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