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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0-05-29 10:26:05浏览次数:3788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细则

    豫人职[2008]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的教研员,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及中学高级教师任

    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篇二:中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规定

    中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规定,

    一、职称评审的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者可直聘为三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者可直聘为二级职务;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且工作总年限满7年者可晋升一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且工作总年限满25年者可晋升副高级职务。

    2、本科毕业学历且有学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者可直聘为二级职务;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可晋升一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且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满10年以上者可晋升副高级职务。无学士学位者,正常晋升副高级职务推迟3年,或以破格条件推迟2年晋升。

    3、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者,或本科毕业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可考、评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晋升副高级职务。

    4、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可直聘为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晋升副高级职务。

    二、年度考核要求

    评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任低一级职务内年度考核成绩必须在称职以上;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须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以上。

    七、职称评审中论文要求

    1、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本人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权威学术刊物(不含

    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其他人员晋升职务的论文要求和刊物级别的认定。

    九、破格评审条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不受本单位职务限额限制破格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篇三:广东省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广东省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2.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3.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4.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6.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7.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8.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

    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忧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

    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之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独立从事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之节),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

    、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主讲一次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师转化5人以上(附学校证明材料);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电教教师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2)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

    、学风,培优转差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教师;(3)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

    、优秀率超过县的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得到提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有一定质量的职业教育讲义(提供自编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

    (三)德育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班级或者学校被评为3次校级或之次镇级或1次县级先进班(校) 、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推广学科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在提高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成绩突出,成为当地电化教学的带头人或电教科研骨干,推广电化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按照电化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附培训教材原件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培训电教人员或教师效果明显。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具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学历、资历条件,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对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小学(幼儿园)教师

    、教研员,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骨于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获得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独立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的教育教学论文之篇以上。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

    、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

    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德育教师10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3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电教

    、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博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

    、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则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9.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省、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奖:指市级社会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例奖。

    12.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1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3.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14.第一条及附则: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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