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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辅警人员待遇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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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辅警与协警

    辅警与协警 基本没什么区别

    辅警一般是 派出所 辅助民警进行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

    协警一般是 交警中队 协助交警 管理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

    辅警和协警属于一个级别 工资都一样(底) 编制上属于零时合同工,如果要成为正式警察,要通过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考的考试。

    至于辅警也在指挥交通 可能是他们的 反光背心 上写的是辅警 反光背心的话有很多种:黄色的、白色的、背心衣服的、上面的字也映的不同 有的是警察 有的是POLICE 还有的是协警 辅警 交通协管员 等等

    为什么要做辅警:

    辅警的职责/作用:

    一般是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等等

    1、协助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收集、反馈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3、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4、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5、协助民警加强对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

    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6、协助民警做好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

    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

    纯增加编制。

    对辅警概念的认识: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 目前,我国各地由于警力不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需要,组建了一支辅警队的解决方案。分“义务”与“半专业”两种 。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时,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部分来自有警务工作的外来人口。辅警分两种管理:一种是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

    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

    篇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 222 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6年4月1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五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辖区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第二十六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

    篇三: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 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 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的决定;

    (四)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社区)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街)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二)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米以上、女身高

    1.55米以上;

    (四)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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