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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辅警人员管理办法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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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库区治安工作建设,规范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行为,推动库区现场管理顺利实施,保证蒲石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库区全体保安人员及所有外来人员和车辆。

    三、保安工作职责

    1、坚守岗位,24小时轮流值班,临时有事离开,须经队长同意,并安排其他保安人员接替。

    2、上岗穿警服,戴警帽,举止大方,精神饱满,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3、负责规范进出库区车辆登记、库区治安情况。

    4、严禁与公司员工及来访客人发生争执。

    5、保持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警用器械完好无损。

    6、工作时间内严禁因私会客,打瞌睡。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8、上班期间严禁饮酒、赌博,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三、车辆管理

    1、库区内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指定区域。

    2、库区所属货运车辆凭安监部开具的出门证进出库区(零公里岗亭)。

    3、外来车辆出入,必须如实盘查,并由联系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后登记放行。

    四、工作流程

    每日7时30分、19时30分交接班,交接班时检查值班室内物品,缺少或损坏及时上报修补或更换。

    六、治安管理

    1、夜间巡逻人员每晚必须对办公楼、厂区、外围等地进行巡查。

    2、遇到突发事件,需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或不能的处理的及时上报电站派出所。

    篇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 222 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6年4月1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五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辖区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第二十六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

    篇三:xx派出所协警管理考核规定(暂行)

    xx派出所辅警管理考核规定

    (暂行)

    为规范辅警保安队伍的管理,提升队伍工作质量和队伍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派出所的协警队员、人口协管员、户籍协管员,辅警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工作中出现本规定中没有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三项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四川省公安厅《八条严禁》《八个一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考核内容

    (一)纪律内务管理考核内容:

    1、派出所辅警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时间和下岗时间双重签到。未严格执行签到制度的,当月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5分,第四次矿工处理,迟到30分钟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向所领导请假,发现代签的各口2分。

    2、上岗时间不按规定佩戴装备、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发现一次扣1分,

    3、睡岗每次扣2分,脱岗、溜岗或非工作原因不在岗发现一次扣5分,早退扣2分,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扣10分。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如看电视、玩手机、耍游戏、外出夜宵或办私事、驾驶警务车辆办私事等,发现一次扣5分。

    5、遇到重大事件不及时向民警、所领导汇报或请示扣1分,造成后果的扣2—10分,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作解聘处理。

    6、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辞退,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尊重上级领导或野蛮顶撞的扣20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作辞退处理;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弄虚作假或不作为的扣10分;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的扣5分,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扣20分,视情节予以辞退。

    7、严格请销假制度。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半天以内可向分管民警请假,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出示请假条报经分管所领导审批,请病假的同时出具医院证明,请假超过两天的必须报所长或教导员审批,凡请假的遇到值班需其他队员顶岗。假条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请假,一律不准请霸王假、电话假,编造借口骗假。违法请销假规定按旷工处理,每次扣10分,全年连续3日旷工、累计5次旷工的作辞退处理。请事假按半天扣2分,1天扣4分计算。

    8、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吃、拿、卡、要等手段谋取私利,以及为违法行为通风报信甚至变相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保密制度视情扣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不按指示要求看管犯罪嫌疑人导致逃脱的扣10分,视情节予以辞退;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扣30分,视情节作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全所辅警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凡因工作需要发现通讯不畅的每次扣2分(特殊原因除外),因通讯不畅导致不能参加处突备勤的一次扣10分,节假日外出主城区必须向分管民警报告,处突备勤班不能离开主城区,非因公原因导致不能按规定到达指定位置的,每次扣5分,三次以上未按时到达备勤指定位置的作辞退处理。

    12、未按规定或未请示所领导同意,擅自安排补休的作旷工处理。

    13、值班备勤原则上不允许换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换班的须向带班所领导或值班民警报告,未报告的一次扣一分

    14、受到群众表扬、好人好事加1—2分,提供案件有效信息导致破案的加2—10分;

    15、因工作出色,受到派出所和保安公司表彰的加5分;受到分局领导表扬或分局主页表彰的加10 分;受到市局领导表扬或市局主页表彰的加20分;受到省厅领导表扬或省厅主页表彰的加30分;受到公安部领导表扬或公安部主页表

    彰的加50分。同一事迹被多级表扬或表彰的,以最高分计;因当月多次违规违纪达到3次或扣分超过10分(不含)的,全所进行通报,凡被通报一次扣5分,当月考核为不合格;

    16、在各类竞赛、练兵活动中表现出色的,或完成其他工作任务较出色的,视情况加1—20分;

    17、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天网监控室、警务室、备勤室,发现一次扣3分;1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人员交接时应向接班人员简要陈述当班情况,按照规定移交物品、设备,同时要保证交接室内整洁卫生。因未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双方各扣2分;

    18、爱护公共私物,按要求使用车辆(具备驾驶资格)、装备,不得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按要求使用车辆的扣负责人2分/次,不按规定使用车辆、装备造成损坏的,相关负责人除照价赔偿外,视情每人扣除2—10分;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视情扣除10分(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车辆或公车私用,视情节扣5—20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被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实的1次扣2—5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参与娱乐活动扣5分;

    21、因个人行为造成对辅警或派出所负面影响的扣10—30

    分,造成严重影响的作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每位辅警队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好派出所公共办公区域的内务卫生,派出所不定期对社区、案查、巡防、天网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卫生值日表对卫生值日人员按每人扣2分进行考核。

    23、全体辅警应该自觉维护好派出所设施和保护财产安全,凡发现未经允许私自占有单位设施和财产物品的,按照占有财物数额10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所有辅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入职或辞退手续,辞职需书面申请并经所领导同意方可离职,凡未经允许擅自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3日旷工报分局予以辞退,辅警离职时须按要求退还所有装备、证件、物品,如有损坏、遗失照价赔偿,拒不交还的按2倍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制式装备、服装进行追缴)。

    25、全体辅警队员必须熟悉新警综业务及标准化信息采集、一标三实等操作,完成社区基础工作信息采集和录入,完成违法人员标准化信息采集并符合相关规定。社区协警必须熟练掌握一标三实采集录入,案查协警必须熟练掌握标准信息采集、基本询问(讯问材料)、办案网上流程,考核时间由分管所领导决定,考核不过关的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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