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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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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辅警人员工作职责和规范

    辅警人员工作职责和规范

    1、 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

    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 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

    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

    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 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

    区安全服务工作。

    5、 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

    录,交接班事宜。

    6、 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

    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社区民警工作规范

    1、 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

    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 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

    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

    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 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

    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 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6、 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

    支持。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群众工作。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

    2、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

    3、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4、组织安全防范。实行固定和弹性工作制相结合,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指导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工作,动员群众使用物防、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5、维护治安秩序。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市场、门店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提供破案线索。及时落实案件回访制度,摸排线索,服务打击破案,确保社区平安。

    7、拓展网上警务。积极开展社区网上警务安全防范宣传、警情通报提示,户政便民服务、信息搜集等工作。

    8、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落实“民调”进社区制度。

    9加强便民服务。全面了解辖区需求,定期入户走访,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公示栏

    篇二: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库区治安工作建设,规范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行为,推动库区现场管理顺利实施,保证蒲石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库区全体保安人员及所有外来人员和车辆。

    三、保安工作职责

    1、坚守岗位,24小时轮流值班,临时有事离开,须经队长同意,并安排其他保安人员接替。

    2、上岗穿警服,戴警帽,举止大方,精神饱满,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3、负责规范进出库区车辆登记、库区治安情况。

    4、严禁与公司员工及来访客人发生争执。

    5、保持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警用器械完好无损。

    6、工作时间内严禁因私会客,打瞌睡。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8、上班期间严禁饮酒、赌博,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三、车辆管理

    1、库区内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指定区域。

    2、库区所属货运车辆凭安监部开具的出门证进出库区(零公里岗亭)。

    3、外来车辆出入,必须如实盘查,并由联系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后登记放行。

    四、工作流程

    每日7时30分、19时30分交接班,交接班时检查值班室内物品,缺少或损坏及时上报修补或更换。

    六、治安管理

    1、夜间巡逻人员每晚必须对办公楼、厂区、外围等地进行巡查。

    2、遇到突发事件,需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或不能的处理的及时上报电站派出所。

    篇三: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 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 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 项的决定;

    (四)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社区)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街)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二)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米以上、女身高

    1.55米以上;

    (四)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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