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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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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谈电力系统

    谈电力系统“隐性职务犯罪”

    2005春法律专科 姓名:

    论文摘要:今年来,我国电力系统暴露出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但现在查处和整改的重点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常见的职务犯罪,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种类的职务犯罪缺乏应有的重视,但后者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更具有系统性和根本性,笔者称之为“隐性职务犯罪”,凭多年来在电力系统的工作经历和现所学的法律知识,特作此文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国有企业

    一、“隐性职务犯罪”现状

    本文所谓的“隐性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仅仅是对一些常见的、公开的、表面合法的而实质上是职务犯罪行为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目的在于将这些表面合法行为的实质暴露于天下。

    具体而言,在电力系统中最公开、最冠冕堂皇、问题最大就是以“减人增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为名义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下文简称多经企业)的经营、改革和重组,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系统的、根本性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第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亦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我国电力系统的多经企业则是典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结果。其一、大部分多经企业(特别是各地的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由国有电力企业(国有电厂、供电公司、电力建设公司等)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当然包括董事、经理的兼任;其二、大部分多经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由国有电力企业直接任命或聘请,因此即使不存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情形,也能够达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效果;其三、大部分多经企业的大部分业务都来自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国有电力企业,构成了典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目的名义上是“减人增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实质上是“合法的”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即国有企业通过将具有垄断性的赢利业务交由其多经企业,让多经企业从中谋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原来集体性质的多经企业正在积极的股份化改造,改造的结果基本上是全员参股,管理层控股(MBO),说到底是将原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变成了多经企业的所有者,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最终受益者。

    这是一条“合法的、公开的”侵吞国有资产路线图:国有企业(负责人)——原集体性质多经企业(由国有企业负责人兼任、监管或者委派的人员控制)——改制为以国有企业管理

    层和职工等为股东的新公司;在这一路线图的下面就是将高额垄断利润的电力业务转让给多经企业,最终落实到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口袋里,实现了国有财产的合法“私有化”,而为这一行为买单的是广大电力用户和饱受电荒之苦的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至2000年,全国电力系统多种经营资产总额达1880亿元,净资产约5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1.6%,远高于电力主业的投资回报,其从业人员也达80万之众,且涉及一、二、三产业,全国电力“多种经营”法人企业达9600多个。

    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多经企业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中所得收入应当归国有电力企业所有,即应当是国有财产,而不是集体财产或者私有化的股份财产。如果我们认真执法,将形成涉及数千亿元资产的国家追索权,如果全部追索,将极大程度的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空缺的财政压力。

    第二、关联交易行为

    大量电力多经企业的存在必然导致关联交易。由于电力工程项目庞大、金额巨大,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等多个环节,而相关企业又是千丝万缕的父母、兄弟单位,“全国90%以上的电力多种经营还要依托电力市场的内部项目,做的全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亦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财产的流失,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原国电”国有资产流失45亿元,其中因违规处臵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让利,造成国有资产向“多种经营”企业流失29.7亿元。

    一般形式的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与其的亲友经营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刑

    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当予以追究。(电力企业领导的亲属变相设立公司经营电力业务几乎是普遍的公开的秘密!)

    第三、涉及多经企业的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问题。

    多经企业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往往还操纵在国有电力企业的手里,重大投资决定、投资的来源、贷款的担保等等都由国有电力企业包揽,看上去是国有企业多管闲事,侵犯了多经企业的独立经营权,实际上是由国有企业为多经企业的经营风险买单,而如果投资成功,则由多经企业“合法”的享有权益。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因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损失15.3亿元。

    二、电力系统“隐性职务犯罪”盛行的原因

    上述几种损害国有财产利益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名正言顺”、公开化的行为,是全国性的、系统化的行为,但从根本上又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那么,为何这些行为能够普遍的存在呢?

    其一、电力系统的绝对垄断利润导致多经企业的畸形繁荣

    绝对垄断导致绝对的利润,绝对的垄断利润造成了大量竞争力低下的多经企业的畸形繁荣,已经成为多经企业存在合理性的重要现实依据,并被美称为多经企业对电力工业和国家的“贡献”,我们可以从媒体的报道,畸形膨胀的多经企业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得到了主流舆论的肯定和支持。

    其二、疏的国家计划、投资体系与职能部门的集体失语

    国家计划与国家投资体制的内在疏漏,导致了严重的资产监管失控。原国电公司3天会议花掉300万仅仅是国有财产挥霍浪费的一个很小的典型,有业内人士讲:“反正要把拨下来的钱用完”,根本就没有人去认真的关心投资的必要性、运行的现实状况和最终的效益。但问题是这些投资很多是通过发行国债获得的,最终将由国家和人民来承担投资的风险。

    更为恶劣的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若干职能部门也没能有效的发挥监管国有财产的职能作用,而是推波助澜的“深化改革”,这已经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若干职能部门的集体失语,因为上述行为不是个别地方、个别企业、个别事件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几乎没有人不知道,但很少听到职能部门的真实声音。是否存在利益集团游说甚至收买职能部门的情况呢?是否存在职能部门的失职甚至渎职呢?

    其三、“改革”的伟大旗号与实质的利益冲动

    多经企业是电力系统国有企业响应改革号召的一致行动,规模宏大,场面壮观,而实质上是部分垄断集团利用现有(也是最后的)垄断优势对国有财产进行最后的疯狂瓜分,所有的系统内的干部、职工都是收益者,只有国家是“冤大头”。

    三、电力系统“隐性职务犯罪”的整治和预防对策

    1、全面追索财产:建议国务院组织审计部门对全国电力企业进行系统的审计,审计国有电力企业的资产现状和流失情况,由国务院授权成立专门的电力系统流失国有财产追索机构(类似于为处理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由该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追索权;

    篇二:渎职案例精选

    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2008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2009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8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3月,咸阳市某县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县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08年4月29日县质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08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2008年5月6日,经县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2008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2008年6月19日县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

    不安全因素。2008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6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08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市某县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02年人工造林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由于时任某县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承包户“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使此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共计209280元。马某在审查站设计人员填写的叱干镇朝阳村、烟霞镇卢家河村2003年退耕还林验收“宜林地小班调查表”时,对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地类条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设计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51亩的错误设计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号退耕还林承包户的“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使该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并使17、18、19小班的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户连续2年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17280元。

    2003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验收设计时,未能认真负责地进行现场勘查,将20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亩荒山造林面积划入前述两村退耕还林面积之中,并且设计此452.2亩荒山地中261.6亩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张某对该作业区中其外业调查“宜林地小班(地块)调查表”中载明该类为苹果树的176亩经济林地,设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151亩。致该两村五承包户连续五年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330080元。

    200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与某县林业工作站签订了“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承包负责制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对叱干镇朝阳村、卢家河村,朝阳承包户等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实行技术负责制。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未发现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

    朝阳村退耕还林面积中部分地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积重复,且有部分面积为老果园,部分面积仍在耕种,既向该两村的五承包户下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并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上签署了“合格”意见。经国家林业总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认为: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积设计作业1855亩,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实际作业面积为1373.9亩,按规定不予认可面积共481.1亩,致该两村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共384880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身为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2003年该县退耕还林工程的相关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市院交由案发地检察院办理的,是该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涉农案件之一。在办案过程中,因涉及林业系统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先后查阅相关行政法规数十部,在确定损失时,及时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使该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办案过程中,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一线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措施得当,侦查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市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日报》分别转发刊登了该案的办案经验。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篇三:供电企业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供电企业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近年来,**供电公司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检察院的指导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们公司坚持把加强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供电企业实际,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我们公司未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事件,保证了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促进了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了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企业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

    供电企业既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又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我们公司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企业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和协调,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确保监督关口前移的目的。

    我们公司领导班子非常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去年以来,我们和市供电公司纪委共联合举办了4次警示教育展,警示教育以电力系统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例为教材,展示系统内干部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由于针对性强,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今年8月份,我们召开了由公司全体领导,中层干部,财务、物资采购等管钱管物的重点岗位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座谈会,并组织大家现场参观了**看守所,邀请了县检察院反贪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领导和理论专家进行了讲课,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广大干部员工的自律意识。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我们公司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夯实了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同时,通过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了干部职工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强化监督,重在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企业肌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我们公司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各项监督制度的建设,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职能,实现有效的监督,从而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1、建立“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体系。去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和我们公司实际,建立了“党内监督、组织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六位一体的监督工作体系,制定出台了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办法,整合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监督体系,对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做到了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尤其是对企业“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数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实行重点监控。加强了对企业招(议)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公司招(议)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操作过程,使公司的招(议)标活动中,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化运作。在企业的资金使用上,我们强化了资金监管力度,起到了“监视器”、“警视器”的作用,堵塞资金管理上的漏洞,维护了资金的安全,清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增强了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2、围绕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近年来,我们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公司纪委牵头,公司监察室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选题立项、调查核实、追究责任、改进管理”四个程序,围绕经营、营销、电力建设、多经发展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尤其是重点抓住农网、城网改造、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劳保用品、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效能监察工作。首先是从源头入手加强了效能监察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二期农网和城网改造工程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使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坚持和延伸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我们把坚持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做为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载体。去年以来,我们通过不同形式共向全公司职工公开了17项企业重大管理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坚持“三个围绕”进行公开,即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围绕职工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围绕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敏感领域”进行公开。如我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上,坚持了事前公开选聘标准,事中公开选聘程序和竞聘人的情况,事后对选聘结果进行公示。又如对我公司职工比较关心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多经企业经营承包情况,及时地进行了公开,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4、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查处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是落实“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办理来信来访件,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我们不断建立完善信访管理网络,修订信访管理制度。同时,认真坚持好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每季一次的由公司领导参加的信访工作调度会。对于重要的信访案件,公司领导都能亲自批阅,新自把关,亲自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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