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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宪法观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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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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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2015年公务员网络考试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考试试题判断题

    篇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公务员网上考试试题)

    篇三:2017年公务员考试复习 宪法笔记总结

    宪法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宪法是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用统一、特定的书面文件形式(宪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Eg.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形成的宪法惯例的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Eg.英国宪法

    (二)修改过程: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四、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价

    (一)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二)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三)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四)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考察宪法发展的历史可知,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先产生的成文宪法,它们所确立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后来为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因此,分析英美法等国宪法产生的具体形式,有助于探寻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和规律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尽管对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在我国宪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但被广为接受的观点则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所具有的特别内涵互动结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否等价,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等级特权的制度都与商品经济不相容。商品经济必然自发地产生平等观念。另一方面,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的市场。所以,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总之,只有当商品经济在社会中取得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相对的政治形态。民主政治以自由平等为目标和追求;并且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形式,最为重要的是它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资产阶级以平等自由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并且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及自由,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形式巩固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而发展起来的近代思想文化,是民主的文化,因而否定专制的思想文化;是大众的文化,因而否定贵族文化;是科学的文化,因而否定各种神秘文化,并形成较为合理和科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从而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近代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二、宪法的发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

    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

    (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重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制定于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它的很大一部分初衷,就在于以此牵制袁士凯。

    (一)《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共56章,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君主政体;2、规定中华民国的疆土。在中国法律史上首次以根本法规定中国的领土疆域,其意义对外在于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不容外人侵犯;对内则在反对民族分裂,明确并加人民的领土意识;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临时约法》在政体的规定上仍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但已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二)意义与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非常重要,必须记忆)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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