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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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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历年婚姻法司考真题

    (2014)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解析】不存在无限制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C.丁 D.乙、丙、丁

    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

    84.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

    (2013)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

    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考点】婚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2011)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选项C正确。《婚姻法》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2010)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篇二: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一、财产部分

    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法律规定需给另一方多补偿的情形除外)。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观点认为只有出全资才视为出资为子女购房,参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6ebe80101huu8.html]

    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7、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8、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形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形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协议是否有效?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权部分

    11、法院判决子女归某方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2、子女在几岁之前判决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3、两周岁之后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4、离婚时夫妻双方抚养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5、子女的意见是否影响到判决归某一方抚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6、子女判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时,另一方所承担的抚育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7、离婚后,一方是否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8、离婚后,可否请求增加子女抚育费?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子女的抚养费一般给付多少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0、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其他问题

    21、起诉离婚需要在哪个法院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2、什么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3、男方什么时候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4、判决不予离婚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5、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7、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篇三: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

    ?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二)》,主要针对财产认定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

    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二) 男女双方均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依照《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的25周岁,女的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 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1)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堂兄弟

    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3)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对此采用概括性表述方式,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此项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甲型肝炎或开放性肺结核;

    注: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及相关立法精神的规定,婚前体检健康证明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申请结婚当事人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内容就包括“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

    (一)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撤销的事由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注: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婚姻撤销的宣告机关,既可以是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无效婚姻法定情形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撤销,其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之外,还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且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判

    决。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一方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因与他人重婚,而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征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应当认为该处分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事实婚姻

    1.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以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当事人先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四、离婚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注意:

    (一)登记离婚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按包括:1.双方离婚确系自愿;2.双方对子女抚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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