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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发言 本文简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发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部署,吹响了新号角,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发言 本文内容: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发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部署,吹响了新号角,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全文包括七个部分,分为三大板块。

      1.准确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习近平同志在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第一板块的导语和第一部分是文件的“总论”,是《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顶层设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次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两句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哪一句都不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提出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指出了实现蓝图的路线图,或者说具体路径。只有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

      《决定》指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条基本原则: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环节;二是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不管是什么人、什么组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体现平等要求;四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五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

      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同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内在联系,是相互衔接的,用习近平同志的话讲,是上下篇,姊妹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必将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以说,法治体系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体系的贯彻实施是最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总目标,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它们就像两个轮子一样协同驱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会《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是个管总的东西。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脉相承而又相互联系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最关键的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这条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决定》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过去讲的是“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作为党的文件是第一次提出。为什么提“法治体系”?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五个子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与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是静态的,而法治体系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它们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体系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必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注入强大的牵引力和推动力。

      2深入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和举措

      习近平同志在说明中指出:“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第二板块,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在论述和部署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富于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新任务。

      (一)关于科学立法

      《决定》指出,在立法方面表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健全的问题,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决定》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题,提出了推进科学立法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举措,也是四中全会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

      决定提出的主要举措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里指的是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目的是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世界近100个国家有宪法宣誓效忠制度。现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包括程序和誓词内容。另外我对前面提到的两个举措作点说明,一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社会上有些人误认为我们还没有这项制度,我们有此制度,只是不完善,执行还不好,所以叫完善而不是建立。宪法对违宪审查有实体性规定,立法法专门有两条违宪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二是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公布30天内都要报备案,监督法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要报备案,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也要报备案。说明这些制度是有的,但要按《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体现,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人说宪法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看不到宪法实施,要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依法办事实际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

      2.完善立法体制。

      《决定》提出的主要举措有: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多年来就是这么做的,但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过去法律草案大多数由政府部门起草。为什么要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就是人大主导,能够站在全局高度,更加客观、公正,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中的争权诿责。人大主导立法站在全局高度,更加客观、公正,既会考虑政府权威、行政效率,又会更加注重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做好两者平衡。三是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四是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五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改革。现在全国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有立法权,共49个,其他233个设区的市都没有立法权。这里说的依法就是依照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立法法,已经将这个要求写入法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决定》提出的主要举措有: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决定》的这些要求,都已经写进立法法修正案中。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决定》提出的主要任务有: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提出编纂民法典。二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求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等。三是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四是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五是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在重点领域立法中,《决定》还特别指出,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法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4年11月1日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审议了反恐怖主义法,下一步还将审议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这样,加上刑法、国防法、国家保密法等,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关于科学立法这一部分,有一个总要求,就是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讲话提出来的,反映了总书记强烈的法治意识。根据立法实践,重大改革决策都是党中央提出的,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为改革服务,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经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三审通过,全国一体遵行,恰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靠谁实施?在我们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广泛参与,但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100%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任务,再到2004年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但在严格执法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无序和乱作为。二是行政执法不公正,存在趋利和不作为。表现为牟利型执法和应作为不作为。三是行政执法不文明,存在粗暴和不透明。有些行政执法习惯于使用强力,缺乏通过协商、对话、合作、疏导、指导解决问题的意识,动不动就采取硬措施、上手段。四是行政执法不严格,存在枉法坏法废法。

      上述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决定》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题,提出了推进严格执法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权益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红头文件”不能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第一次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今后行政首长作出重大决策后一辈子负责任,会不会有人就不作为了?其实今后只要按《决定》提出的法定程序作决策,就不怕追查责任。这个法定程序是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经过这个法定程序,就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经得起倒查。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特别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四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五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近年来的反腐实践表明,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领域权力比较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腐败行为,必须对权力适度分解和相互制衡。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关于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这道最后的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经常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党高度重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作出了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部署。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各级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司法领域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尚不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无所顾忌,造成冤假错案。二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没有根本的改观,司法管辖体制仍不科学。三是司法职权配置仍不科学。四是法律监督仍不到位。五是司法诉讼制度仍不完善。

      《决定》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公正司法的重点任务。

      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领导干部对具体案件有批示的都要随案入卷。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处分。《决定》还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失效裁判制度,刚刚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贯彻中央全会决定,规定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出庭。对不出庭或半途无故退庭的,法院一方面向他的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司法建议,一方面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拘留有关负责人,处罚是很重的。

      二是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三是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

      五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行诉访分离。

      六是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有关人员、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严禁私下接触、接受吃请等,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四)关于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深度推进的基石。只有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才能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但对法治的全民信仰还远未形成,在全民守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方面,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还有一部分人只是一味信钱、信权、信访、信闹、信关系,就是不信法。

      二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重败坏了党风、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积极性。老百姓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机关干部都不遵守自己定的法,却要求老百姓守法是不可能的,你自己不遵守你自己定的法,我为什么要遵守?一个国家的国民法律素养高不高,首先要看这个国家的国家公务员法律素养高不高。这两者是密切联系的。个人认为,要提高国民的素质,首先要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

      《决定》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题,提出了推进全民守法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四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完善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是《决定》的第三板块,包括第六、第七两个部分。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从世界各国法治发展历程看,尚未有国家法治成功是在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实现的。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一个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又很不平衡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情况极其复杂,需要作出全局性、系统性的部署,需要付出长期的、艰巨的努力,没有坚强有力的自上而下政治领导,没有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部署,是绝对不行的,毫无疑问,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的成败。

      2.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有的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是错误的。还有的人提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根本就不成立。因为我国的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来源于党的政策、主张,法律是党的政策主张的定型化。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和重要法律的制定建议,经立法机关通过变成国家法律,全国一体遵行,这就是我们常讲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施宪法法律,实际是执行党的政策主张;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际是维护党的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反对“宪政”这一提法,有些人主张西方的民主宪政,实质是在法治建设中不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3.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已经成了评价当今领导干部的新命题。什么是法治思维,先从反面讲,与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统治思维、特权思维、“老子说了算”思维;从正面讲,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法治思维也可以说是一种底线思维。什么底线?就是法律规则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能突破。我们说一个人原则性很强,但原则性包含了一定意义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而规则是不可自由裁量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法治思维要求既讲原则更讲规则,奉行规则至上主义,这就是法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先要在观念上把权力关进法治思维的笼子里。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前面讲法治思维,这里提到了法治方式。什么是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就是习近平同志讲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决定》第一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4.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加强法制的同时就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决定》强调,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习近平同志在说明中特别指出,“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对这个问题,在文件起草时我有一个发言,发言的标题就是“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我说1979年我们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5年过去了,有法可依大家还比较满意,法律体系形成了,但“必依”“必严”“必究”实行的还不太好,大家对法律的执行力不太满意。而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反四风、抓八项规定、年节不送月饼、不发贺年卡,党规执行力特别强。在我国,执行法律和执行党规的基本上是同一批人,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绝大多数也是党员,为什么党规执行力这么强,而国法执行力不那么强?原因可能不少,但没有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执行党规是执行国法的有力保障。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全会《决定》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出了190项重要改革举措。这些重要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让我们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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