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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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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扶贫项目建设情况表

    扶贫项目建设情况表

    村(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

    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

    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

    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

    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

    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

    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

    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

    篇三: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陕西省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2013-2015年)》、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他道路建设。

    (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他饮水项目。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场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他土改项目。

    (五)桥梁与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他桥梁与排水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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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 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年1月1日前通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

    第五条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第六条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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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经批准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村,并向村民说明调整或变更理由。

    (三)所有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当年年底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审查。

    第八条项目建设由县扶贫办、财政等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监督与验收、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办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和相关保障及土地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资金总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在接到扶贫项目通知文件后,按扶贫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筹措、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责任人、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项目村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施工条件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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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在村委负责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项目的开支、及成本降到最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对违反要求的,扶贫办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项目须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的项目计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撤销项目计划,拒绝报账或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公开栏目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及项目承建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验收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项目村、项目户收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保障的重要凭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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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验收;对无法返工、整改无意义的,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建成后工程类项目应设置扶贫项目标识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书、承包合同、招标材料、每人施工记录(上下工时间、施工地点、所用燃油等)、项目验收报告、开支原始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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