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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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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律与生活

    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

    法的内涵是反映于法的概念中的法的本质属性的总和。

    法的特征: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三、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四、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五、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的本质: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生活条件

    法的要素的含义

    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种类

    一是社会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其中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二是新分析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

    三是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四是规则、原则、概念模式、这是中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 法的价值

    (一)价值

    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 法的价值名目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大基本价值。

    “秩序”,这是法的形式价值。

    “正义”,这是法的实质价值。在正义这一基本价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这四大主要价值。

    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多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同一法系。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民法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其渊源有三个:普通法(王室法院—普通法法院)、衡平法(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制定法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

    法治所表示的治国方式或国家治理状态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体现着分工、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

    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

    法治的主张与人治的主张完全相反。法治的主张以下面的观念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二)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

    (三)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

    上述基本观念表明法治优于人治或一人之治。这些基本观念成为法治主张的理论根基。 法治的现实意义

    (一)人们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要求法治(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求法治(三)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求法治

    法治基本原则

    有良好的法(二)普遍地依从法(三)有确法治的目标---以中国为例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一)建立起一套以人民或体现人民意志为内涵的、以宪法为根本的、各部门法基本完整的法的体系。

    (二)建立起一套能确保自行依法办事、不以个人意见凌驾于法之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

    (三)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遍及国家各部门的公职人员队伍。

    (四)结合制度改革,在全民族中宣传、普及以至最终形成一种健康的法律文化观念。所谓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一般包括婚姻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特征:(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

    (2)构成亲属关系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种: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收养等法律拟制行为

    亲属的种类1、配偶2、血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3)姻亲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也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件)(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女》20(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1)禁婚亲(2)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的程序(结婚的形式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和查证。(3)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无效婚姻 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观众也认为是以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可撤销婚姻 指某种婚姻关系虽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该结合因欠缺当事人的真实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期限1年)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1.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该法第19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2.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

    (一)离婚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归于消灭。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及调解1.诉讼离婚2.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4.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对女方予以的特殊保护

    5.判决结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便于司法操作,该条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2)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散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清偿夫妻对外债务;(6)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7)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一,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第三,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八、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变化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

    二、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包括:(1)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

    (2)保管遗产的权利;(3)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4)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5)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时间效力(2)确认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形;(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2)子女--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③养子女④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五、遗嘱继承

    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的变更

    遗嘱变更的法律要求是:(1)遗嘱变更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

    (2)遗嘱变更的内容必须合法

    (3)遗嘱变更的方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撤销

    (三)遗赠

    1.遗赠的概念

    指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遗嘱继承同遗赠的区别

    3.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的接受

    3.继承的放弃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的通知

    2.遗产的保管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

    2,遗产分割的方法

    3.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篇二:学习法律与生活论文

    学《法律与生活》以后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

    来源于生活!

    我本是一个喜欢法律的人,我认为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

    有必要学习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在大学生活中,我感到很荣幸,因为我选择了《法律

    与生活》这一门课程,虽说这只是一门选修课,只上了短短十多

    个节课,但对于我个人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学习法律的好机会,

    尤其是学习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所以说,学习了《法律

    与生活》以后,让我受益匪浅。

    大家似乎对“法律”二字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

    定的了解。那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可能很少人能说出它确切的概

    念。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

    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

    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

    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

    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

    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

    亡。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

    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

    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所以,二者紧密相连、 息息相关,

    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各种

    关系。

    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而要学法律,功夫在

    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在法学院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

    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

    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

    竟。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 法律是生活的百

    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

    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

    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圣

    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法律只规定人们能

    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

    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

    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

    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

    行。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

    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

    人,要把大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

    朋友们,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

    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

    身重要得多”.所以我们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

    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我们应当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只有将

    法伴随于我们的身边,从自己做起,弘扬法制精神,学法、知法,

    做守法、用法的大学生,认知维权的方式和方法、程序和要求,

    初步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推进高等

    教育的改革,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即使我们不从事法学或

    法律相关职业,但我们还要学会和社会上各色人交往,形成各种

    法律关系,若是在交往中出现纠纷我们还可以用法律知识抵挡一

    番,维护自己应有权益。自我感悟: 我觉得法律在生活处于很

    重要位置,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抓住机遇,努力去了解并学习一

    些法律知识,不能寒窗苦读读了这么多年的书却连最基本的法律

    常识都没有,总之,作为21世纪的新型人才,我们必须学习法

    律知识,只有有了很好的法律知识,我们才能更好的立足于这个

    法治的社会,法制的国家。

    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

    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应该触

    犯法律。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

    度上就是安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

    家的高素质的人才,更甚者可以算是精英了。 第二、在守法的

    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更要有一定风度,充分展

    示我们作为大学生的风采。要有一个好的脾气,要不然像有些人

    一样,活到最后连自己怎么离开这个社会的都不知道。有句话

    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准。 第三、我觉

    得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也

    要主动参与到其中,积极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尽可能的帮助

    别人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大学校园不应该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

    识的地方,更应该是培养我们个人能力的地方,我们要去学习各

    种知识的同时去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去锻炼自己的各种的能

    力,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总之,这学期的这门选修课没有白学,在老师生动形象的语

    言下,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已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有的

    可以鞭策自己好好学习,有的可以警示自己好好做人???学习

    了《法律与生活》后,我更加想了解法律,更加想学习更多的法

    律知识了,所以,在以后的生活里,我还要继续学习,抓住每一

    次机会,认真地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2012/11/24姓名:杨建永 学号:114130630班级:测绘工程11

    篇三:法律与生活期末考核案例

    《法律与生活》期末考核案例

    案例一(10分):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元,并已按约定实际履行。

    问题:某公司将要承担什么支付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发放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为:2000X4=8000元。

    案例二(10分):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问题: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要解除合同,按照规定,需赔偿公司的金额?

    按照劳动法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一个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的,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赔偿金不得超过其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王某要支付给公司赔偿金。金额为:1万2千元。

    案例三(20分):

    小江和小薇是男女朋友,恋爱时,小江常给小薇买礼物,衣服,首饰,手机,香水,过年过节还带小薇去旅游,几年下来,在小薇身上的花销有好十几万,今年,两人分手,小江想要要回这些物品,小薇表示不能返还,后小江诉讼到法院。

    问题:小江的要求合理吗?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不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指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与他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候转移,法律另有约定等除外。因此他俩恋爱期间的赠送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赠送物从交付时转移,受赠方成为了物品的所有人,一般不予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结婚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支持。

    案例四(30分):

    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生一女儿。200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201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

    201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房子、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0元,某乙借债20000元。

    问题:

    (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法院应判决某甲与某乙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夫妻感情问题的规定,某甲与他人通奸、姘居,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某甲和某乙又分居3年,某甲又一次提出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女儿没有意见,应判决女儿随某乙生活,因为某乙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而某甲不尽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并且其与女秘书通奸、姘居,说明其思想

    品德不良,不适合与女儿共同生活。当然由于女儿已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依法应征求她的意见。如果判决某乙与女儿共同生活,应判决某甲承担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关于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思》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以,本案在财产分割时,应给某乙较多的财产。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某甲与某乙分居期间,虽然双方都有债务,但其性质不同。某甲所负之债系其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付。而某乙所欠债务系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属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案例五(30分):

    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两人开饭店为生。生育有儿子张甲(与A结婚,生育有儿子a)、儿子张乙(与B结婚,生育有儿子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女儿张丙。

    张某200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0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1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0万元。

    问题:

    (1)王某可否得20万元?为什么?

    王某不可得这20万元。因为录音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而现在只有一个战友,无效。

    (2)张丙能分遗产吗?为什么?

    张丙拒绝赡养并且多次打骂老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为什么?

    B可以申请继承权,她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4)a可以寻求张甲的代位继承吗?为什么?

    不可以,a父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失去了继承权,不能代为继承。

    (5)如何分这120万元?

    这120万元属于老人俩的共同财产,应该有60万元属于李某。而张某的录音无效,所以此120万元应该这样分,即李某20万元,B20万元,b代为继承张乙的20万元。

    绵阳师范学院

    交管学院2012级1班:詹绍枫

    学号:1213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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