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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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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开办幼儿园的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幼儿园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交材料清单(A4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7页)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委受理窗口。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社管科初审。

    (三)评议

    社管科会同教委相关部门、科室对其园舍、教学设施、师资、教材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议,由专家组提出咨询意见。如基本符合条件,由有关科室和部门进行会签。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四)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审定

    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六)告知

    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总时限:三个月

    受理:5天

    初审:10天

    评议:20天

    复审:20天

    审定:20天

    告知:5天

    送达:10天

    十、收费事项标准:不收费

    篇二:开办私人幼儿园的条件和规定

    开办私人幼儿园(幼教中心)的规定

    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资金一般10万元以上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等一系列办幼儿园的证件齐全.

    2.寻找一个足够大的室内场所加上大的室外空间。如果你要招收60名幼儿,请保证室内总面积达150平方米,室外面积200平方米。如果刚开始只是招收一小部分的话,室内面积不改,室外面积也要150平方米为好。

    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铺、书本、黑板及文具一应俱全。

    4.良好素质的幼师,干净的厨师,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最好离医院比较近,并且安装两部或以上电话,以便随意联系家长处理紧急情况。

    5.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并向家长展示你的幼儿园优势。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

    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篇三:创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创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幼儿教育是一个特定的领域,具有完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运行模式,它事无巨细、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成长。

    (一)要想成功创办幼儿园需要具备相应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一、 幼儿园创办者需具备相应的素质:

    1、 热爱幼教事业,具有爱心、耐心和甘愿为之全身心投入的奉献精神;

    2、 具备良好的整合、管理和学习能力,细节是成败的关键;

    3、 沟通交流能力,通过与家长、教师、幼儿、其他机构良好的交流互动,获得认可;

    4、 爱与榜样是教育的基本准则,以幼儿为本、关爱孩子、关爱生命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

    二、 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对创办幼儿园的影响

    1982年修改的宪法明确提出“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1989年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给幼儿园的创办与发展开了绿灯;2012年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核心精神有3点:

    1、多元化办园体制的确定;

    2、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3、民办教育受法律的保护。

    三、 了解掌握创办幼儿园的生命周期

    幼儿园的创办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筹备期、创建期、开园前期、平稳发展期。了解不同阶段的特点、实质和重点,可以大大降低创办风险。

    1、 筹备期:在许多开办幼儿园遭遇失败的个案里,没有系统详实、科学务实的规划方案是最主要的失败原因。在开办幼儿园之前具有全面、详细、务实、预见性和可行性高的实施计划,包括市场调研、市场定位、价值取向、如何实施等,能够大大增加创业成功概率,减少风险。

    2、 创建期:在开办幼儿园项目确定后,需要完成包括办理幼儿园资质、新建、改建

    幼儿园、配备相应办公设施、教材教具、配套用品、进行幼儿园环境创设、开展人员招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涉及工程、采购、财务、人力以及招生宣传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

    3、 开园前期:开园前期宣传招生、有效教学和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是工作的重点,

    在开园后,通常情况下需要1-2年园所达到较好的发展状态,开园前期工作好坏对园所能否生存并健康发展起关键作用

    4、 平稳发展期:顺利度过开园前期后,就进入通常所说的“成功”阶段,园所发展

    步入正轨,规模逐步扩大,但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发展,以避免被纷繁变化的市场所淘汰。

    (二)创办幼儿园的基本法规条件

    1997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作出具体规范。提出在我国境内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七个实际要求:

    一、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幼儿园办园章程是关于办园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

    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二、必须有合格的教师、保育、医务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

    定的教师资格,教师、保育、医务人员的数量还应和拟设立的幼儿园规模、任务相适应。

    三、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生活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

    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幼儿园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中,应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幼儿园的辐射半径、接纳对象、园所规模、班级人数等有关事项,确定幼儿园选择基地的条件和总平面设计要求。

    五、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六、必须按国家标准配备玩教具。

    1、 幼儿园应配备时候幼儿园身高等特点的桌椅、玩具架及教具、盥洗及卫生洁具、

    幼儿用床等。

    2、 幼儿用应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乐器、图书和运动器械等。

    七、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济基础。

    了解上述办园条件仅仅是开端,要想真正成功的开展各方面筹建及后续运营管理工作,还需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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