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 篇一: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第一部分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三、鉴定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四、委托与受理

    1、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

    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

    五 、鉴定

    第二部分 法医鉴定申请

    一、办理程序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办理时限

    1、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2、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功能性损伤如视力、听力减退、肢体活动障碍等,须于一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3、重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容貌毁损、肢体残废和听觉、视觉丧失等,须于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后3-4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4、伤残程度鉴定须待病情稳定,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受理条件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 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8、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第四部分法医鉴定申请书

    市公安局xx分局:

    本人申请到 对被伤者 做相关法医学方面的司法鉴定,请出具法医学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

    二00 年月日

    篇二: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国仓,男,汉族,住康县城关镇细节103号,身份证号:622625196601132039.联系电话:13919563578.

    申请事项:请求康县公安局依法对李佳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佳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佳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佳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佳的同学王志伟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王志伟家出来之后,李佳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康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011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011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

    李佳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李佳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康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重新做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本人对初次人身伤害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我是原告,派出所同意重新做鉴定了,但是管我这个案子的警官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做重新鉴定,不可以去其他的鉴定所.可是初次鉴定的时候他就说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所.我现在不相信他说的话了.请问受害人自己提出重新做伤害鉴定,真的只可以去他们所指定的司法鉴定所吗?辽宁省内有那么多家鉴定所,我们本市就有好几家.首先,应看你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侦查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

    其次,根据你称“我是原告”,则你所涉情况属于司法鉴定,则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后,你称“向派出所提出重新做鉴定”,有点乱。

    若是原告,所涉问题为司法鉴定,应由法院委托,跟派出所无关。

    况且,派出所所称指定,也没有依据,应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指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有人民法院选号确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指定。追问谢谢你的回答,当时是拨110报的案,还没走到起诉那一步,当时派出所说,先做伤害鉴定,如果是轻微伤,他们调解.但如果是轻伤,他们调解无效后就到法院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现在案子还在派出所挂着,但没解决呢.第一次鉴定的委托书就是派出所给出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民警说重新做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他们所指定的,他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据你所述,该鉴定为法医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医鉴定为公安机关受理。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另行委托。也不是原派出所指定。

    具体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

    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1523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公安局党员自我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