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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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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本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1日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及省纪委八次全会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检查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责任内容和范围

    (一)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局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

    检查落实,注重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3、组织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4、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健全完善机关内部各项廉政制度。

    5、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树好榜样,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是:

    1、贯彻执行局党组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提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要求,并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制度,进行廉政教育。

    3、认真贯彻执行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并结合本科室实际,提出与科室职能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4、对本科室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中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5、廉洁自律,做好表率,带头执行各项廉政法规。

    (三)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各类法规、制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维护好开发局整体形象,在督导基层工作时,严禁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3、履行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机关内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监督和考核

    (一)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局各科室每年年底将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落实情况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执行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此外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制度。局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通过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公开接受监督,评议工作每年可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及其他综合评议结合进行,并将评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应定期对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平时按局确定的责任范围,一级抓一级,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年底对本局领导干部统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并接受县纪委、监察局抽查。

    (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局党组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责任的追究和处理

    局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后报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篇三:2014年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县卫计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情况汇报

    2014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县纪委的直接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加强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政学习,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时俱进,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局班子成员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全县卫计系统共同营造勤政廉洁、奋发向上的工作环境,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着力解决全系统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县卫计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党政“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局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根据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会议精神,我局党政“一把手”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把廉政建设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今年,我局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相关会议13次;制定印发反腐倡廉相关工作方案5个,如县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方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等;建立健全领导小组3个,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反腐败协调小组等;局党委率先垂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党纪条规、观看反腐倡廉影片、学习先进典型等。此外,党政一把手通

    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下基层调研等认真落实“五个一”相关内容。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带头维护了卫计部门的良好形象。今年5月份,我局全面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全部按标准配备,超标的严格整改;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支付凭证以及收受干股等;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因私出国(境)、到国外定居等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车管理,按规定张贴标识并严格停放使用,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立说立行、带头整改。

    经查,我局领导干部未发生上述问题。

    三、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我局扎实做好纪律教育、制度建设、纠风、廉政廉洁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班子也通过对照“四风”问题加强整改,不断健全、完善全县卫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一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治理。我局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各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同时要求卫监所加强医疗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2014年,全县卫计系统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工程项目领域工作。县妇幼保健院主体建设工程、县中医院医教中心博

    爱楼建设、东坪卫生院二门诊综合楼新建工程、大布钨连博爱卫生站等项目均严格实行招投标和相关审批程序,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监管,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纠正不正之风情况

    一是加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局于5月30日召开了全县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制定印发了《乳源瑶族自治县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阳光采购”制度,严肃查处收受医药回扣行为。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落实“九不准”,5月1日起,和医患双方签署了不受和不送“红包”协议,同时还与各药商签订了廉洁购销合同。据统计,2014年1-10月,我县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品种为1084种,总金额2829万元,其中在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金额276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97.83%,医疗设备100%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此外,我局还制定了工作督导方案,成立了三个督导小组不定期到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暗访检查,对有参与商业贿赂的医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对反腐倡廉重要案件和群众反映问题督办情况。对每一份反腐倡廉相关案件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局“一把手”都亲自批示,组织专门调查组对每个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反馈。今年以来,我局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3份案件,如关于农村接生员待遇何时发放的答复、关于“医生”问题的答复、关于医学出生证明的问题答复等。同时认真落实“民声热线”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

    检查,重点是查处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从事诊疗活动、非法签定胎儿性别等非法活动,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08人次,执法检查医疗机构101户次,查处并取缔无证行医行4户,行政处罚4宗,罚款9000元。

    (三)预防腐败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查找“四风”问题并落实整改。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中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进行查摆剖析。班子成员都按照要求剖析自己“四风”方面存在问题,重点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点明的问题明确作出回应。针对查摆出“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梳理分析,确定了针对文山会海、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整治任务,制定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提出了26条专项整改措施,所有的整改由班子成员按分管领域认领、主要责任人牵头整改的原则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间表,一一落实整改。

    二是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上级要求制定县卫计局《重要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目录》,要求局各股室厘清职权、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使卫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深入单位、深入群众,我们制作了权力公开宣传栏和中层以上干部重要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牌,要求各重要岗位负责人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为创建机关浓厚的廉政文化,在单位各楼梯口和走廊处张贴相关标语。

    三是有效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4月16日,我局召开

    全县卫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动员大会,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将行评工作与“三好一满意”活动有机结合,有效开展各项工作。为大力营造行风评议的舆论氛围,除采用各种宣传标语、横幅、专栏等传统媒体外,我们还利用电子显示屏,积极联系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行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与此同时,不断加大行风建设宣传教育力度,如通过举办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演讲比赛,充分展示了医护人员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此外,我们还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公开投诉意见箱等形式收集各层面人员意见和建议,积极查找问题,抓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四是认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卫生行政许可。采取集中式办理卫生许可,送证上门发放许可证,有效提高了办证的效率,实现零投诉。2014年,共发放36张卫生许可证。同时不断强化医院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严格药品采购验收和仓储保养管理制度,推进药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加强创建“平安医院”。结合全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以“三好一满意”工作为载体,在全县医疗单位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医疗质量、院内感染、医疗器械、药品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进一步改善了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共创建了县人民医院、乳城镇卫生院等4个平安医院示范点,全县医疗卫生系统未发生消防事故,普通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下降,无重大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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