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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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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门户网站需求分析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门户网站需求分析报告

    学 院、系:

    专业:

    学 生 姓 名:

    班级:

    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于晓飞 学 号: 1121040328 11210C03班

    一、背景

    信息网络已被公认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它包融并延伸了所有媒体的主要特色功能,“政府网站”集各种媒体优势(文字、音频、视频、信息延时、循环往复、交流互动等)于一身,覆盖范围之广,授众群体之大,无可比拟。除自身的工作特性之外,又为其它传统的宣传媒体搭建起公共交流宣传平台。实现了宣传媒体互融互动,达到社会效益的“倍增效果”。

    “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都是其它网站所不能比拟的,抵制不良网络中的错误言论,抵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迷信、低俗文化倾向,过滤网络杂音。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等基层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网民中占相当大比例的人口仍以获取新闻信息和休闲娱乐为主,政府网站的宣传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开展:

    一要增强“政府网站”的正面引导力。建设“诚信政府”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坚持不懈地宣传党的理论和党的主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融入网站宣传中,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政府和个人行为、引领社会风尚,加大反腐力度,教育广大党员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以诚实守信的政府形象立身于世。 二要增强“政府网站”的社会公信力。作为政府对外宣传的窗口,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以诚信为本,努力把体现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既要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党中央的声音,又要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愿,坚持导向性与新闻性、指导性与可读性、权威性与群众性、思想性与服务性的有机结合,增进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

    三要通过“政府网站”增强政府与民众的亲和力。在网络宣传中,要及时了解人们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问题的关注点和兴奋点,把握受众群体的接受习惯和心理特点,多反映群众的切身利益,多报道群众关注的问题,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引导和教育群众,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把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情感落实到网页上,发挥党的

    新闻宣传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多讲社会责任,报实情,说真话,分清荣辱,明辨善恶美丑,把政府网站办成人民的网络、人民的电子刊物,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真情交流的畅通渠道。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网站五化八门,低俗的“作秀网站”,低级的“搞笑网站”,下流的“黄色网站”,别有用心的“恶搞网站”等等。鱼龙混杂,泥石俱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网站”就更显其存在的必要性,更应该注重发挥媒体功能的特殊作用,正面报道,广泛宣传,彰现社会主流趋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在大力宏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历史进步时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政府网站”就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的主要工作原则。依托信息网络,强化“政府网站”的宣传媒体功能,创造性的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必将是一个长期的主题,理应当仁不让!

    二、具体网站分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1、功能需求

    1)政府根本目标

    通过建设政府门户网站群,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力,逐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公共服务的平台,公众参与的渠道。

    2)具体内容模块包括:

    网站采用“三”字形布局,利用Flash动画将页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其中淡绿色草原风景为背景,清新自然,整体简洁明了。

    横向栏目:网站首页、走进内蒙古、政务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

    主页页面上部栏目:工作动态(图片展播及简要标题方式实现)、跑马灯、领导活动、社会热点回应、政策解读、视频新闻,依法执政。

    主页页面中部栏目:以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公共服务分为四大部分,其中信息公开包括重点信息会议、政府常务会、专项工作会三个主要子栏目,在线办事分为公众办事、企业办事、快捷通道三个子栏目,互动交流分成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以及各级信箱地址以及信件处理状态,而公共服务分为服务通道、重点办事服务以及民众关心的事务查询中心三部分。

    主页页面底侧为相关部门友情链接,比如部门网站,盟市网站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相关链接。

    3)内蒙古政府网站提供获取信息和服务的引导,提供统一入口,采取“一站式”,屏蔽了政府部门内部业务和流程的复杂性。它的用户不仅包括社会公众和企业单位,也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向其提供权限范围内的信息和服务。结合以上需求,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政府门户网站具有以下功能。

    1、信息发布功能: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和服务提供的窗口,必须将掌握的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出去,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同时还要做到图文并茂、准确及时、内容丰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分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申请公开信息两种,其形式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种,时效性是这一功能实现的关键。

    2、信息导航功能:政府网站作为一种特殊的门户网站,它的背后由众多的政府部门网站支撑,它们是共同提供政府信息和服务的整体。政府门户网站本身发布的信息并不一定多和全面,但它的信息导航功能可使用户在其指引下便捷地查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且要保证语言简明易懂、不同用户被授予不同权限等要求,在与其他政府网站的链接渠道上,政府门户网站要体现更强大的功能,如可以通过特定服务链接、通过信息查询链接、通过友情链接的列表链接等,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在网站通过多个渠道进入政府部门网站。

    3、信息检索功能:为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必须提供较强的信息检索功能。此项功能包括对所有内容的搜索,且数据搜索和查询必须与信息导航结合才能发挥其最佳的功能。如数据查询的结果在导航系统中突出显示,以提示用户。

    4、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网络的独特优势,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与公众实现有效地沟通,利用网上对话与调查等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可以起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研究与设计实现 信息桥梁作用,激发公众对政府工作和网站建设的参与积极性,公众参与功能应作为重点予以强化,这样既有利于公众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又有利于培养公众的参与热情。

    5、网上办事功能:网上办事是政府门户网站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推行电子政务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作为提供服务的窗口,对内却是政府内部办公的一个节点,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办公节点,积极开展对外办公、受

    理业务,民众通过政府网站这一窗口,提交相关文件材料,提出有关申请或要求, “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自己想要办的事情,了解办理结果,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优质服务 和生活便利,逐步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目标。

    4)网站安全

    1、站内的“政府文件”不对外提供复制和下载。

    2、在市民互动中,屏蔽了影响政治方面的内容。

    如:攻击市政府的帖子 ,不文明的用语,宣传邪教等不良内容。

    2、非功能性需求

    1)用户界面需求

    2)软硬件环境需求

    服务器

    客户机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9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杨晶 2004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内蒙古著名商标)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申请内蒙古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住所或者商品产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三)该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自治区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自治区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较为领先;

    (六)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七)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应当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材料;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自治区、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八)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内蒙古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代表、专家组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次评审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不少于21人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著名商标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认定程序、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告;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或者“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字样,并应当标明认定的日期。

    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十八条 未经自治区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

    依法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内蒙古著名商标”等足以造成误认的字样。

    第十九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以下保护: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十条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使用;不得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本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但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只能将内蒙古著名商标使用在其认定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时间:2013-08-04 16:12 来源:未知 点击: 1189 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09]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

    1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个别技术装备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4 自治区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0年、职工安置困难大、无接续资源的资源枯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煤炭企业。

    5 资源整合中需要扩大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区域的项目。

    6 现已配置的煤炭资源量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的企业,新上项目可先利用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如果新上项目后续资源不足,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配置接续资源。

    7 已获得国家批准的采矿权并已配置褐煤资源,上褐煤干燥项目,可视为转化项目。但不再为新上褐煤干燥项目配置资源。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标准

    1 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有效生产期内实际用煤量1∶2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2 新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井工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且就地转化率均要达到50%以上。

    3 特殊稀缺性煤种资源配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执行,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4 装备制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20亿元配置煤炭资源1亿吨,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煤炭资源最多不超过10亿吨。

    5 经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PVC项目(包括电石),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协调组建1至2个配套兰碳合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规模,按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6 经招拍挂获得的矿权,配置煤炭资源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煤炭资源配置的要求

    1 申请配置资源的企业要在自治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2 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企业所配置的矿业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需转采矿权的项目,也要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要求。

    3 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炭转化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资源。

    4 坚持一个规划井田由一个项目主体开发的原则。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的资源量未达到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可由批准配置资源的若干项目主体联合开发。

    5 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和开发。

    三、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控全区煤炭资源的一级市场勘查和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统一配置煤炭资源,要充分考虑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实现地区之间共同协调发展。资源配置可以通过盟市之间相互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项目的资源配置,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布局研究确定。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行配置。

    (四)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产业政策、进入产业目录、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要将审核意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六)对于预留资源区块矿业权,待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根据开工规模测算资源配置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让、转让矿业权手续。

    四、煤炭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和监管

    (一)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煤炭资源的资产价值,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矿业权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

    矿业权价款。

    (二)有偿协议出让、转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收费标准及程序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规定。矿业权价款分配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已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煤炭资源配置业主投资到位情况及各种规费、价款的收缴和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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